写在婚姻平权释宪辩论后,期盼把婚姻的定义还给相爱的人们,把平等的价值实践于须被保障的人权议题。

文|邓筑媛(婚姻平权大平台 立法游说专案经理)

2017 年 3 月 24 日的早上 9 点,在一声“起立”之后,司法院的院长许宗力、副院长蔡烱炖分别打开了大法官席后左右两侧的门,大法官陆续进入宪法法庭坐下。对于台湾的性别与同志运动以及宪法史来说,这个场景都是十分值得纪录的历史时刻:司法院大法官在历年来的 700 多号解释、10 次宪法法庭中,第一次为了性别平等的议题进行公开的言词辩论。

过去大法官曾在释字第 365 号中宣告“父权优先”的民法条文违宪、在释字第 457 号宣告禁止出嫁女儿继承的规定违宪,21 世纪的大法官们,究竟会对现今仍拒同志于千里之外的民法婚姻制度做出什么决定,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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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多小时的辩论过程中,总共有 6 位大法官对于在场的鉴定人、声请方代理人以及相关机关提出问题,而他们的问题,几乎也就是这个案子目前的几个讨论核心:婚姻制度的本质、核心,究竟是什么?“潜在的生育能力”是否可以作为国家只让异性恋结婚的正当理由?“数千年的婚姻传统”是否就是一男一女,而同性间的结合因此违背了“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当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议题已经进入立法场域,司法者又是否应该对此表示意见?这些问题,我们都可以在法庭的论辩开始以前已经送入司法院,来自心理、教育、政治、公卫、精神医学、法学、性别研究等等不同专业的“法庭之友意见书”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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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样相爱 7 年,一起在国外结婚,生养两个小孩,一起孝顺父母。像我们这样的关系,难道还不配称之为婚姻吗?”在台湾同志家庭权益促进会所提出的法庭之友意见书当中,引用身为妈妈的女同志 Lana 的这句话,说的正是这些选择进入稳定伴侣关系、生儿育女的同志们对于“婚姻”的实践定义。

由 10 位法学教授联名提出的法学专业法庭之友意见书当中,肯认 2 个人共营共同生活的婚姻制度的确是受到宪法上的保障,而从过去的宪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宪法的保障会因应社会的不同需求,对于不同的家庭形式开放。来自第一线基层教师的性别平等教育法庭之友意见书中,谢美娟老师也提到在自己的班上,有来自各种不同家庭组成的学生,当国家法律仅把婚姻定义限缩于一夫一妻、一男一女时,“我如何告诉所有学生每一个家庭都是正常的?如何导正学生对同志家庭的偏见?如何教导学生平等的真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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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同志生命故事出发的同志家庭权益、同志生命故事 2 份意见书,更是用真实人生来回应“生育”是否是一个合理排除同性伴侣的理由:同志生育的现实早已存在,何来同志与不能生育的连结?

心理学、临床心理师、精神医学、社会工作专业出发的几份意见书,虽各有切入角度不同,但得出的结论却都一样:同志的亲职能力、同志家庭中成长的孩子跟异性恋生养的孩子毫无差别。真正划分同性与异性、使得同志家庭与他们的孩子感到痛苦、受到侵害的,其实是这个社会的歧视还有法律保障的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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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的这 6 份意见书都提到了许多同婚通过对于巩固同性伴侣家庭关系、降低同志青少年自杀企图率、增进儿童少年心理健康都有正面效应;相对于此,法学与同志家庭权益 2 份意见书则指出在同志无法结婚的现况下,同志家庭往往会因为缺乏身份,导致生活上的大事小事(例如就医的陪同、出国办护照,乃至于银行开户)出现实际上亲职照顾者无法协助孩子完成的保障漏洞。政治与法学专业的意见书都已经点出婚姻并没有什么不变的“千年传统”,面对“什么制度更能促进公共利益”这个问题,让这个社会更少歧视、让不同身份的儿少权益都有相同的保障,才是比传统更该纳入考量的方向。

至于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此议题上的界线,正如翁丽淑老师在性平教育意见书当中论及:“我们教孩子们认识‘民主’,是在教他们要看到不同的需求,要听见不同的声音,要在众说纷纭里辨识出我们期待的珍贵的价值,那不是大声就赢的‘多数’或‘共识’”,大法官在此刻对于人权价值的辨识与指引,对于社会的教育意义、对于人权保护的重要性,其实正是宪法赋予释宪者的职责所在。而宪法对于“性倾向歧视”的禁止,正是一个当日在宪法法庭上没有被深入讨论,但占据多数法庭之友意见书大块篇幅的重要人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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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长玲教授主笔的政治学法庭之友意见书,在最后用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黑白种族议题做出关键判决的前鉴,证明司法越是面对欠缺共识的人权议题,越应该扮演抵抗多数、守护人权的积极角色。

即便这些意见书,都在 3 月 24 日以前送入司法院,不过因为台湾的司法审查制度并没有真的开放民间对于重要的宪法议题表示意见,我们难以确认这些丰富的论述是否能够真的为大法官所参考。但无论如何,我都真心的希望,处于这个重要历史时刻的大法官还有公民,能够透过来自各方支持婚姻平权的“法庭之友”看到同志身处的现在,一起展望一个更平等、更自由的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