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亚洲首场同婚释宪案的另一种重要角度,是穿透乍似理性的讨论,去了解歧视性立法可能使用哪些法律语言和修辞包装,并且一一击破。

亚洲首场同性婚姻释宪案,由台湾同志运动先驱祁家威,及台北市政府代表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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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社团法人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

事件起源自祁家威于 2013 年 3 月,与男伴到台北市万华户政事务所登记结婚被驳回,经行政诉讼后,败诉定谳。祁家威认为,民法第四编亲属第二章婚姻规定“使同性别二人间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关系”有违宪之虞,遂提出释宪声请。

大法官于 3 月 24 日针对同性婚姻释宪案,在司法院宪法法庭进行言词辩论。言辞辩论从早上九点开始,至下午一时结束,除了中场休息 20 分钟以外,其余将近三个半小时的时间,大法官、声请人、鉴定人与法务部长邱太三等,多方辩论现行民法是否违宪?另立同志伴侣法是否可能违宪?

整场攻防大致可分成两派:一是认为民法违宪,民法婚姻规定应修法包含同性婚姻;二是认为民法不违宪,支持另立同志伴侣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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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背后必由价值判断支撑,这次我们不从法律概念切入,而是剥开(听起来)艰涩的法律词汇,穿透乍似理性的讨论,直捣支持同志专法立论背后隐藏的意识形态,去了解歧视性立法可能使用哪些法律语言和修辞包装,并且一一击破。

谁说生育是婚姻的功能?

在讨论婚姻性质时,黄虹霞大法官、鉴定人李惠宗教授、陈爱娥教授、邓学仁教授,皆以同性无法生育,无法达到婚姻的生育功能为由,认为同性婚应考虑与异性婚应以专法区分开来。

李惠宗教授说:

“婚姻不以生育为目的,但通常有这种机能,这是人类天生有的机能。在这个议题上可以做为差别对待(同志)的基本理由。因为婚姻往往跟家庭制度结合在一起,婚姻有延续下一代、传承文化、教育子女的重要机能,这一点的确可以做为差别对待理由。”

黄虹霞大法官则询问鉴定人张文贞教授:

“每个人不是都是父母生养的吗?既然是父母生养,我们自然就有家庭,怎么可能婚姻跟家庭可以截然划分?究竟为何你(鉴定人张文贞教授)会认为婚姻权不必考虑家庭问题?又为什么繁衍后代一般很多人重视的这点?你觉得一点都不重要不需要考虑,理由在哪?”

我们要进一步说,并非所有家庭都从婚姻而来(例如养子、养女即非父母所生),婚姻也并非以生育下一代为目的。以繁衍后代的可能性,作为剥夺同志平等获得婚姻权的理由,这不仅伤害同志族群,更伤害了所有想孕不能孕、或不想生育的人,彷佛告诉他们,婚姻的功能摆在那里,无法或不愿满足生育功能的人是瑕疵的。

女性的身体既然不是机器,生育,就不可以是一种功能。

生育可以在婚姻内发生、可以不经由婚姻发生、更可以在婚姻解除后发生。生育该是女性的选择,也只该为自己的选择服务。

为了反对同婚,而将生育当作婚姻功能,这难道不是在宪法法庭上高举对女性的性压迫?把对女性身体的压迫拿来打压同志权益,异性恋的婚家想像怎能霸道至此?

婚姻的唯一功能,就是透过契约与社会制度,保障两人共同生活应有的权利。

婚姻不论是本质或功能,都不该是繁衍后代,而是决心在人生路上共同前行的两人,以婚姻制度保障两人权利,形成稳定单一配偶的基本社会组织单位。同志婚姻,使我们必须直视现代婚姻的本质,逼出当代婚姻里遗留的生育压迫遗毒。

谁说同婚的前提是不能与其他法律冲突?

在释宪辩论庭中,法务部长邱太三与鉴定人邓学仁教授,另以完全不对题的立法技术讨论误导民众。

法务部长邱太三提到,若同婚可行,将不只影响民法,而会冲击相关法律。他举了争议已久、早该废除的刑法通奸罪为例,说“目前通奸罪仅规范异性之间的性行为,同性间的性行为仅算作猥亵。”因此,同婚合法后,通奸罪将会面临无法规范“同婚通奸”的危机。

鉴定人邓学仁教授,则以生育问题,进行枝微末节的立法技术战:

比方说女女婚情形,外遇所生的子女要不要婚生推定?或是说女女婚我们将他排除婚生推定是不是也是一种歧视?那如果说女女婚一方提供子宫、一方提供卵子这个可不可以证明?涉及法律技术考虑,不该以等同适用去解决,未来以专法去适用,不是有意要区分这个异性婚姻或是同性婚姻?而是我们要针对不同性质有完善规划,我想这样的立法才是负责任的立法,谢谢。

贵为一国法务部长、与各大法律系所教授的鉴定人,明知释宪法庭的定位是从宪法层次检视现行民法、同志伴侣法是否违宪,却刻意将讨论导入立法技术层面。忽视宪法凌驾于法律之上,唯有等待释宪确立宪法平等原则,才可进入立法者的技术操作,且必须谨守释宪的价值判断。以同婚将影响其他法令、造成诸多不便为另立专法的理由,试图以技术考量去凌驾宪法判断,是极为荒谬的泥巴战术。

我们更要进一步说,如果同性婚姻的法律保障将与其他现行法令产生冲突,那只意味着一件事——我国现行法规中,仍存在许多与宪法价值相冲突的法令。我们必须全面检视到底还有多少违背宪法平等自由权的法规?

同性婚姻的立法,将会是我国法律必要经历的宪法平等权的全面体健。

谁说同志婚姻冲击社会共识,而法律须等共识产生?

共识一词好粗暴,法律并不是比谁人数多、拳头大?若是这样,文明国家不需要法律,依照共识生活即可。为避免共识决的暴力,在自由宪政主义国家,任何人受宪法保障自由的权利,并不需要等待多数人有共识之后才可以就宪法主张。

而若谈及对“婚姻”的共识,同婚与其说冲击婚姻,不如说“巩固”更恰当。正是对婚姻有共识的同志,才想要走入婚姻。如廖元豪教授在结辩时所言,“要进入婚姻的同志,就是认同忠贞义务的人啊!怎么会破坏婚姻概念?反而是巩固。”


图片来源:Esquire

说穿了,同婚并没有对现行的婚姻造成多大的变革与冲击,充其量只是扩大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而非打破既有婚姻的价值。

在同婚尚未通过之前,这个社会早已存在许多同性伴侣乃至家庭,形成(法律不保障的)事实婚姻状态。另立伴侣法,让两个拥有事实婚姻状态的人,以“伴侣”的形式存在,反而才冲击了社会对婚姻的理解与定义。因为按照宪法的平等原则,如果异性恋受婚姻制度保障,同性婚姻不该区别待遇;而如果同性有伴侣法,异性恋也要!


图片来源:Esquire

同志婚姻,帮助我们厘清婚姻本质——两个人愿意透过契约共组相互扶持的生活体,非为繁衍,而是为了共同生活。婚姻的共识是两个人愿意相守的意愿。邱太三部长、李惠宗教授等人却错把婚姻共识放在“一男一女”。说穿了,同志婚姻冲击的,不是婚姻,也不是家庭,而是“一男一女”、“男女有别”的异性恋霸权。

就此,同婚的创造性意义又增添一项:破除传统异性恋霸权,打破二元对立的性别框架。

当反同阵营仍持续以“传统价值”、“生育功能”、“一男一女”不断跳针,那我们也要一说再说:同婚就该是婚姻,若与其他法令有冲突,我们该进行的事现行法规是否符合宪法平等原则的总体检;同婚就该是婚姻,这是破除异性恋霸权、二元对立性别框架的必要手段;同婚就该是婚姻,因为这是一个法治国该有的平等权落实。


图片来源:社团法人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