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黄子佼持有儿少性影像,引发社会哗然,却也让我们看见现行法律的缺失。律师看黄子佼案,我国法律对受害者的保障足够吗?

最近黄子佼持有儿少性影像,却以支付公库 120 万的条件获得缓起诉,引发很多社会的讨论。

《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在去年 1 月 10 日已修法,无正当理由持有儿少性影像,可处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金,相较于修法前只处“行政处罚”,也就是只是缴缴罚单,确实修法后是有进步的。

不过以美国联邦法来说,单纯持有就可以罚到 10 年徒刑,或许台湾在儿少性影像的剥削上还是罚得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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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检察官也许考量就算起诉黄,黄可能也因为初犯,只会被判 6 个月以下徒刑,结论也是缴易科罚金 18 万,还不如要求黄支付公库 120 万,不过说实在的,这 120 万对于一个随便一场商演都不只 120 万的曾经知名的主持人黄先生,收到 120 万缴公库的缓起诉,估计是谢天谢地吧!

而黄先生却得以获得一张干净的前科纪录,而我们也让一个有高度危险的犯罪人士逃掉了。


图片|Photo by Melanie Wasser on Unsplash

持有儿少影像在国外的研究上一直认为,就算只是持有也有高度的犯罪可能性,这个研究结论,在黄先生的身上,更是完整验证,因为他早就在 10 几、20 年前就开始诱骗未成年或刚成年的年轻女性,拍摄私密照片,甚至有性侵害的指控。

这些都再再显示我们的法令就算是针对“持有”,也需要有更强力的规范,才能确实堤防这些人对未成年的孩子造成永久伤害。

除了法令之外,我自己在性犯罪案件上的执业经验(多数代表被害人),我感受到在性犯罪上,司法并不倾向重判,认罪悔过、跟被害人和解,往往有机会取得比最低刑期更轻的减刑,甚至缓刑。

被害人常在“获得些微补偿,但看着加害人恢复自由”,或是“坚持半毛不拿的窘境”下选择,这也是为什么,被害人不一定选择走向司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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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Photo by Sandy Millar on Unsplash

而黄的妻子孟耿如虽然也是另一个意义的受害人之一,不过她为先生的道歉文确实也是火上加油:“很抱歉黄先生未了解贩卖影片的取得来源,而忽略了网站背后细思即恐的犯罪问题。”

因为黄子佼绝对不是不小心看到违法影片的使用者而已,他所购买的违法散布论坛不是什么 Po***ub 之类的一般的色情网站,该社团是台湾原创标榜专门贩卖偷拍、非法外流、未成年少女影像的社团,是会把少女、女性的影像加上身分证照片、社群软体资料,整包、整包贩卖的社团。

黄是里面的长年高级会员,他再清楚不过里面卖的是什么,因为偷拍、未成年这些别人永远的伤害,正是他确切想要购买的欲望。而这样的犯罪并不是偶发的新闻事件,而是这个网站无时无刻的仍然在卖,网路上查询该网站的名称,还是可以出现在搜寻排行榜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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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从 2023 年 8 月 16 日就已施行,如果网站不配合下架,可以封网(限制接取)方式处理,不过如果缺乏被害人报案,或恶意网站只下架该获报不法影片,在这些状况下都很难走到封网处理,甚至有封网后再以其他网域“复活”,被害人都可能疲于报案,这方面我国在主动搜查犯罪上,仍然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面对性私密影像,不上车、不下载、不转传,别人的伤痛不应该当作自己性欲上的快乐,如果你是性影像的被害人,请记得这不是你的错,欢迎参考一些资源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