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检起诉台版 N 号房 10 多名嫌犯,而其中一位竟是警察。该员警早在就读警大或警专时开始就偷拍,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后,仍屡次进行犯罪。

文|律师 Sunny

上周有一则新闻让我倒吸了一口气,因为台版 N 号房又有了新进展,继偷拍高达 700 多名被害人的张子彦,北检一口气又起诉了 10 多名嫌犯,他们一样在“触感空间”、“创意私房”二大偷拍论坛,贩卖被害人的私密影片牟取高额利益。

其中一名许姓嫌犯特别让人注意,因为涉案当时他是一位警官,但其实许姓警官并不是台版 N 号房中第一个涉案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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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员诈称能下架外流影片,二度诱骗被害人

早在今年 6 月屏东县警局三合派出所的刘姓警员,也因为在论坛上贩卖未成年少女私密影像,遭到起诉。

根据新闻报导,刘姓警员曾在就读警专期间,主动联系一名遭外流私密影片的被害人,诈称自己是妇幼队警员,只要提供相关资料就可以协助下架影片,实际却是要骗取更多该名被害人的私密影像;从警后,他更凭藉警察身分使用“警政资讯系统”搜寻被害人个资,将个资连同私密影片在论坛上贩卖。

“警察是人民的保母。”

正是因为这句话,刘姓警员得以轻松取得人民的信任,并将警察职权滥用于犯罪,当警察身分与犯罪者重叠时,犯罪显然变得容易且危险。

偷拍被发现仍获分发,警官继续偷拍高达 70 人

这次被起诉的许姓警官,与刘姓警员一样,都在就读警大或警专时就开始偷拍,并在任职后持续贩售影片给两大偷拍论坛,但不一样的是许姓警官已经不是第一次被抓到!

许姓警官在 4 年前刚从警大毕业、通过警察特考时,曾闯入高中母校女厕装设针孔而被眼尖的老师发现,但因为当时装设角度未实际拍到被害人私密部位,而获缓起诉处分,警政署最后决定给予他改过自新机会,仍将他分发到花莲港务警察总队担任警官。

不过,这个自新的机会显然被许姓警官浪费了,因为担任警官后,他仍然到学校泳池更衣室偷拍,甚至在两大偷拍论坛贩售警大时期偷拍同学沐浴的影片,直到这一切东窗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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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给予加害员警机会,谁给受害人第二次机会?

网路世界资讯流通快速,一旦被害人的影片流出,往往成为难以消除的连结,如影随形地一次次伤害她们。不论是诉说被害经验、或主动提供被害证据,追诉之路困难且艰辛,考验被害人的勇气。

但如果连第一线面对被害人的警察,都可能是加害人,被害人如何放心地提出自己的被害证据?如何陈述充满痛苦的经验?

透过许姓员警的案例,可以看出警察人员的任用、退场机制是有检讨空间的。

任用方面,虽然《警察人员人事条例》规定拟任为警官前,需查核警官的个人品德,但同法第 10-1 条有明定查核后不得任用的人员,仅包含判刑有期徒刑以上、犯贪污、经营赌博场所等罪之情形等,本件许姓员警虽然违法偷拍女性如厕,但因为获得缓起诉处分,不在查核后不得任用的范围内,所以仍能被分发为警官。

退场机制部分,不论是《警察人员人事条例》中的免职规定、《警察人员奖惩标准》的记过规定,均未没有针对警察人员涉及“性犯罪”时有特别的奖惩规定,虽事情爆发后,许姓员警遭记两大过且免职,但很可能只是用“违反品操纪律或言行失检,影响警誉,情节重大”的概括事由,记过免职,这样的退场机制是否明确?显然有检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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汰除不适任警员,修法也许是一条路

过去台湾因发生多起教职人员性侵或性骚扰未成年学生的案例,行政院也就“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进行检讨,并在今年 7 月通过草案,教师若经调查确定有性骚扰或性霸凌、违反儿少条例等性相关不当行为,免职条件的规定将更加明确,并建立“终身不得任用”或“ 1~4 年内不得任用”的退场机制,也许能作为警察人员任用、退场机制上的参考。

警察机关往往是受害人面对性犯罪时第一个求助单位,警察人员值不值得信赖,绝对是被害人愿不愿意站出来的关键之一,面对涉及性犯罪的警察人员,任用、淘汰机制一定要完善,以确保司法体系是值得信赖的树洞,被害人才有勇气去诉说、追寻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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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如 N 号房的性暴力犯罪,我们能做什么?

1. 不成为间接加害人:不上车、不观看、不下载、不转发
2. 积极检举非法外流、偷拍影像:按下检举钮或写信请求下架
3. 督促立法、传播知识:转发文章让更多人在乎、向立委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