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后觉得感情不复存,想要离婚怎么办?桃园有对同性伴侣,向法院请求离婚,最终成功终止婚姻关系。或许你也疑惑,民法条文婚姻仍局限“男女”,为什么可以离婚呢?

文|记者 曾健佑

桃园李姓女子在台湾同婚合法当天和蓝姓女伴侣登记结婚,李因入狱无法经营亲密生活诉请离婚。

法院考量 2 人相爱基础不复存,因碍于民法条文婚姻仍局限“男女”,罕见在主文写下“依司法院释字第 748 号解释施行法第 2 条之关系应予终止。”等同判 2 人离婚,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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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主张,她和蓝女 2019 年 5 月 24 日依司法院释字第 748 号解释施行法第 2 条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而为同性结婚登记。但自己 5 月 27 日就入监,已经和蓝女分居 2 年多,加上刑期仍有 10 多年,无法履行夫妻义务。

李女表示,蓝女也已经在外另结新欢,并于 2020 年 8 月 9 日生下 1 名小孩。

她认为自己入狱后和蓝都没有联络,彼此有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因此向法院请求离婚。

桃园地院指出,李女虽然是在起诉状声明请求离婚,但根据其声明意旨应为请求判决两造间依司法院释字第 748 号解释施行法第 2 条之关系应予终止。

对此,蓝女经通知未到庭辩论,也没提出任何书状声明或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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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据 2 人户籍、在监纪录等,确认李目前仍在监狱执行中,刑期至 2031 年 7 月 25 日,而蓝分别在 2020 年 8 月、2021 年 6 月各生下儿子、女儿。

法院指出,蓝女就李的主张都没提出争执,显见她主观上已无意和李继续维持、经营共同生活等亲密关系,2 人间诚挚相爱基础早已动摇而不复存在,且事由双方的可归责程度相当。

法院认为,李女主张有所依据,判处李、蓝之间依司法院释字第 748 号解释施行法第 2 条之关系应予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