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修正“性别工作平等法施行细则”,将产妇的产假从 5 天延长至 7 天,产妇配偶也从“陪产假”修正为“陪产检及陪产假”以及一同延长至 7 天。

文|记者 叶冠妤

为打造亲职友善环境,劳动部修正性别工作平等法部分条文,今起上路(1/18),除产妇本人的产检假从 5 天增加为 7 天,产妇配偶的“陪产假”也修正为“陪产检及陪产假”,并由 5 天增加至 7 天。

劳动部强调,受雇劳工依法提出产检假、陪产检及陪产假及育婴留职停薪申请时,雇主不得拒绝,违者恐挨罚 2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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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条平司司长黄维琛表示,新规定上路后,除产妇本人妊娠期间,雇主应给予 7 天产检假,其配偶也享有合计 7 天的陪产检假及陪产假。

他解释,依“性别工作平等法施行细则”第 7 条修正规定,陪产检假的请假期间,应落在产妇妊娠期间,陪产假则要在产妇分娩当日前后 15 天期间内请假。

黄维琛说,考量请“陪产检及陪产假”的受雇者,需配合配偶的产检事实及需求,请假单位与产检假相同较为妥适,劳动部也因此发布解释令说明受雇者可选择以“半日”或“小时”为“陪产检及陪产假”的请假单位,雇主不得拒绝;选择以小时为请假单位者,7 天计算方式可以每日 8 小时乘以 7,共计 56 小时计给。

他强调,如果择定以“半日”或“小时”为请假单位后,不得变更。

黄维琛指出,不论是“产检假”或“陪产检及陪产假”,这次修法新增的两天有薪假薪资,全部由政府负担,雇主可向劳保局申请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