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德州通过的“心跳法案”,规定腹中胎儿一旦有心跳,就不可堕胎,甚至让民众检举任何施行堕胎手术的医护人员,连开车载怀孕妇女去堕胎也会因此而挨告。

一九七三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重大判例“罗诉韦德案”赋予美国妇女堕胎权合法化的保障,但近半世纪后,德州一日生效的禁止堕胎法,几乎彻底剥夺妇女堕胎权;新法规定,妊娠六周以上、一旦能测到胎儿心跳,即不得进行堕胎手术,即便因强暴或乱伦受孕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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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新法与其他反堕胎法不同之处,在于把纠举的责任交给公众,而非执法或卫生部门,允许德州居民对协助怀孕六周以上妇女接受堕胎手术的医护人员或其他人士提告;美联社报导,根据新法,就连开车载怀孕妇女前往诊所堕胎的民众,都可能因此挨告。

德州共和党籍州长艾伯特签署的这项“心跳法案”还规定,对协助堕胎者兴讼的民众,若赢得诉讼,将可拿到至少一万美元奖金。

美国医师组织“美国医学会”一日发表声明,对德州“恶法”深表忧心,对于最高法院一日以五比四没有宣告法案违宪也感到失望。

“美国医学会”主席哈尔蒙指,新法不仅禁止州内堕胎,还干预患者与医师间医病关系,“医师及医护人员成了领取赏金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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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登一日表示,一定会“保护并捍卫”堕胎权;他在声明中说:“走极端的德州州法,明目张胆地违反了罗诉韦德案判例建立的宪法权利,这个判例已经延用了将近半个世纪。”

不过,白宫并未说明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除了德州之外,共和党在全美各地都推动新法,希望大幅限缩堕胎权;美联社报导,至少十二州已经颁布州法,禁止妊娠初期堕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