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团火花在《您已登入N号房》持续关注N号房之后的相关议题,如网路科技犯罪、性别教育、法律规范等,让国家与社会大众更加重视性暴力、性剥削等问题。

文|追踪团火花

别要求受害者“像个受害者”

直到国中,我一直以为男女间的性器只要碰在一起就会怀孕。之所以会这样想,是因为从小没有接受正规的性教育。我觉得在韩国,“性”是一件不能宣之于口的事。

正因社会不允许女性表达性欲,才会在黑暗的角落发生很多事,选择在社群网站表达自己的性欲,是这些人的错吗?应该被视为不好的行为吗?青少年表达自我,渴望得到关心,是很自然的现象。

利用青少年这种心理来赚钱的行为才是错误的。但还是有很多人用高道德标准指责这些受害者,声称她们开脱序帐号、找包养打工,才提供了犯罪动机。

在这里我们要提出一个问题:假如走在路上被一个骑机车的人抢了包包,请问你会怎么办?

一般人都会回答“报警”。你来到警察局,毫不犹豫地说:“我的包包被抢了!”此时如果警察对你说:“是喔,那你要看好自己的包包啊。”警察可以这样把责任转嫁给你吗?当然不可以。

这很明显是抢劫犯的错。但对于性犯罪受害者,社会的态度尤其严格。即便报了警,警察也会追究受害者的责任:“是妳先上传照片的吧?”、“妳知道这种行为也是犯罪吗?”

据一位律师透露,开设脱序帐号的青少年很可能会触犯儿童青少年法(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或讯息通讯法(推动使用讯息通讯网及讯息保护等相关法律),而受到处罚。若以此为根据认为受害者提供了犯罪动机,才遭受痛苦的说法如果正确,那法律存在的意义又是为何?

受害者的行为是否符合常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发生了受害事实。对于性犯罪,只保护“具备完美资格的受害者”,如果没通过言行举止的考核,就指责、怀疑她们,这种认知是错误的。正因这种想法,性犯罪受害者才不敢站出来。没有人是理所当然的受害者。但不管我们怎么说明,始终有人无法理解这一点。既然无法理解(不愿理解),那就请牢记下来吧。

同场加映:N 号房吹哨者的直击实录:我们不只目睹了受害事实,同时也亲自经历了这件事

没有人活该成为受害者

在转换认知的同时,持续关注也很重要。二○二○年三月,N 号房持续两周成为舆论焦点,相关报导多达一万两千件。但到了六月,相关报导减少至一千多件,大部分也只是轻描淡写的提到“N 号房主嫌落网”,随着民众的关心逐渐淡去,新闻也随之减少。

每当这时,我们都很不安,害怕不能兑现对受害者的承诺。在这里公开部分我们在四月与受害者见面时的谈话内容:“得知博士被捕的消息,我开心极了,觉得这一切终于可以结束了。啊,从今往后可以安心地吃饭、睡觉、跟朋友见面了。我心想,既然抓到人了,那些资料一定也会删掉吧。”

但并非如此。博士落网后的一、两个月很安静,但不出三个月,那些人一定还会开设新的房间,然后变本加厉。不管怎样,他们会继续在背地里做那些事。我好怕六个月、一年、两年后,到那时人们不再关心这件事了,然后在某个瞬间,那些资料会散布到更多地方。

MeToo、校园 MeToo、Burning Sun 等性犯罪事件,正在从我们的记忆里消失。只有持续关注,才能预防这些犯罪,才能让加害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在推特上展开活动的 eNd 和 D 等市民持续旁听法院对 Telegram 加害者的判决,他们关注此事的方式各不相同,有人会高举标语直接对法院施压,有的人则会整理出旁听内容,阻止法官做出轻判。

只有持续关心,国会和司法部门才会顾及民众的想法,制定相应的法律,做出相应的处罚。

推荐阅读:“把受害事实告诉身边的人,对自己没有好处!”咎责是性侵幸存者二度伤害的原因

真的帮助到受害者了吗?

N 号房事件浮出水面后,各地出现援助受害者的活动,但一经报导后,随之而来的却是严重的二度伤害。检方表示,在 N 号房受害者中“将向受害五周以上的受害者,每年提供一千五百万元,共计五千万元的医疗费。不满五周的受害者,也将提供相应的治疗费。”对此,媒体纷纷以“N 号房受害者最多可获五千万补偿”为标题大肆报导。

网友骂声四起:“这些人又不是单纯的受害者,为什么要援助?”、“过分优待”,甚至有人到青瓦台国民请愿网站提出“不应援助受害者”。受害者因此变得更加沉默了。

大韩民国宪法第三十条明文规定:“因他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生命、身体伤害的国民,可根据法律规定获得国家救助。”这项内容不仅适用于 N 号房受害者,也适用于其他犯罪受害者。

况且,不是所有 N 号房受害者都能获得五千万援助,只有符合具体条件要求的受害者才能获得。我们见过的受害者中,没有一个人能获得国家充分的援助,因为若想得到援助,就要到各机关陈述受害事实。

三月底,我们每天平均接受九次采访,仅以目击者身分接受采访、提供证词就已经很痛苦了,那些事件当事人要不断重复说明和证明自己的受害事实有多残忍,可想而知。

最重要的是,受害者希望得到的不是金钱援助,而是彻底删除影片。但删除影片和调查的支援仍然不足。二○二○年七月,女性家族部宣布将投入八亿七千五百万元,强化网路性犯罪受害者的援助中心功能。

该中心还将启动事前对儿童及青少年非法拍摄影像的监控,以及二十四小时谘商服务。早前该中心的主要工作是删除散布的性剥削影片,如今又新增了积极预防犯罪和事后管理等工作。

N 号房和博士房事件受到关注,受害者因此得到各种援助,但遭受其他类型网路性犯罪的受害者,却很难获得相应的援助。


图片|Photo by Yaoqi on Unsplash

延伸阅读:“我被性侵后,他们却检讨我的行为”《厌女的资格》:抹煞是一种压迫,是拒绝去看见

熟人凌辱的受害者一直深陷在连朋友也无法相信的不安中,对这种犯罪的处罚却轻之又轻。有些网路性犯罪连调查机关也无法破获,所以根本没有受到处罚。调查和司法机关应该整理出网路性犯罪类型,采取应对措施。

政府虽宣称将大力援助此次 Telegram 性剥削的受害者,但尚未制定出特别的政策。举一个“法律援助”的例子,性犯罪受害者可以透过女性家族部获得律师费援助。

一审律师费约一百二十万元,平均每人可申请五百万元援助金,想获得更多援助金就要通过各种审核。问题是,网路性犯罪种类繁多,而且存在多名共犯,加上多数人会同时接受审判,罪名也五花八门,如勒索、强迫、强暴、强制猥亵、违反保护个资法等。

法律救助金的年支付规模也存在问题。据韩国性暴力谘商所金惠贞副所长透露,执行女性家族部法律救助基金的四个机关中,很多谘商所会向韩国性暴力危机中心申请基金。

但该中心在二○二○年六月就已经拿不出钱了,如果基金比往年消耗得快,政府应该找出原因并给予补充,但政府毫无动静。性暴力受害者的律师费日益增加,法律援助基金却严重短缺,甚至彻底中断。

“犯罪收益”是能够编入不足基金的最好财源。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等国家会将诈骗等财物犯罪产生的犯罪收益—即没收的款项—用于援助受害者,然而在韩国则把犯罪收益全数编入国库。受害者即使在刑事诉讼证明受害事实,还是要打民事诉讼才能收回资金。

二○○六年,日本修正《组织犯罪处罚法》(与韩国犯罪收益限制法相同“第八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二项”),考虑到受害者直接提出赔偿损失后,随之而来的遭受报复、起诉费用、难以证明损失金额、洗钱及隐匿犯罪收益等问题,国家可在限制范围内没收和追征犯罪收益(第十三条第三项)。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日本制定并执行了支付因犯罪受害等的恢复抚恤金相关法律,即,国家没收和追征的犯罪收益不归入国家一般帐目,而是指定为“受害恢复抚恤金”,由检察保管后分配给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