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10 月 28 日,在台南就读大学的马来西亚女同学,被歹徒掳走杀害,生命永远停格。励馨基金会台南分事务所主任——陈贞桦,发起《我要夜行权》的社会倡议运动,主张每个人都该为社会负责任。

文|谢幸吟,媒体工作者

《我要夜行权》的行动与坚持——专访励馨基金会台南分事务所主任陈贞桦

2020 年 10 月 28 日,这个对许多人来说寻常的星期三,一名在台南就读大学的马来西亚女同学,这晚之后,再也没有机会见到隔天的日出,与人生的每一回月升日落,因为她被歹徒掳走杀害,生命永远停格。

女儿来台读书却遭遇横祸,天人永隔,白发人送黑发人的苦,刺进了她的父母亲的心。

因为希望不要再有人这么恸,觉得应该要做点什么,励馨基金会台南分事务所主任陈贞桦,不只说真话而且采取行动,她发起《我要夜行权》的社会倡议运动,“我们都应该要负起社会责任!”

《我要夜行权》从起步之初,就有内部与外部各种质疑排山倒海而来,“消费女大生”、“对造成家属二度伤害”、“根本是在蹭热度”等等。


图片|励馨基金会台南分事务所 提供

为什么还是要做?陈贞桦主任的回答,有着她身为社工的灵魂与温度。她说,“我们不只是生长在这块土地的人,也是从事社会福利的社工人,在服务深度创伤的过程中,我们理解被暴力、被性侵的受害者,常常因为身心受创,而使她们后续的生命,都必须以很大的心力来面对这样的伤痛,甚至终其一生都无法复原”;

“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期待政府能落实各项保护机制的相关法条,落实这社会的社区安全,才能真正杜绝种种暴力、性侵等恐怖事件。”

另一种挑战的声音说,《我要夜行权》早在 20 多年前就倡议过了,那时的背景是 1996 年 11 月 30 日彭婉如女士回饭店的车程中失踪,三天后被发现遇害,同年 12 月 21 日两万人走上街头参与“女权火照夜路大游行”,要求政府重视女性夜行与人身安全。

陈贞桦主任是怎么回应这个部分呢?她说,台湾是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本来就应该涵容各种不同的声音,她乐于接受种种质疑与批评;

但她提醒大家扪心自问,如果夜行权早在 20 多年前就已经是一个倡议行动,政府与民间也共同制定了多项以保护、制约并行的法规,为什么仍然有这些骇人听闻的社会事件持续发生?

“我们只是想唤起社会大众重视这项基本人权。”陈贞桦主任用温柔坚定的口气这么说。

陈贞桦主任相信,《我要夜行权》的核心精神,源自宪法第八条“人身自由权”。本法条文经大法官于 2013 年 7 月 5 日释宪说明,“人身自由就是身体的行动自由,凡随心所欲于任何时间前往任何地点,或任何时间不前往任何地点,都属于身体的行动自由。”

她认为可以藉此广义认为,“社区及环境安全,应为人们随心所欲自由往返各区、各处所的基本要素”,因此,《我要夜行权》仅仅是人民在行动安全的基本原则。

如果 20 多年那次倡议有未尽之处,2020 年底的《我要夜行权》,可以学到什么经验,让这次的行动更有成效?甚至避免重蹈覆辙?

陈贞桦主任说,《我要夜行权》不只是一句口号,而是一个担负社会责任的信念。这项基本人权,除了政府有责任,“我们人民该做些什么?能够做些什么?”,除了靠法规、靠警察、法官等相关人士执法,“还有没有我们每一个人可以做的?”是要每一个人的力量,才能让我们的家我们的社区更安全。

她希望透过《我要夜行权》,社会大众更关心自己、家人及朋友每天出入的社区,凡是让人害怕、有安全疑虑的暗巷黑路,都可以多管一点闲事,投书到各县市政府,请他们加强区域明亮;当然,我们周遭的人们,不论认不认识,可以有更多相互关注与协助,共同遏止暴力与冲突发生。


励馨主办我要夜行权记者会,台南市长黄伟哲出席。图片|励馨基金会台南分事务所 提供

《我要夜行权》目前做了哪些事?有什么初步成效了吗?陈贞桦主任说,11 月 4 日开始规画,第一个行动是 11 月 7 日,在马国女学生出事地点进行夜间游行,唤起社会大众认真看待这件事。

接着,从 11 月 7 日至 11 月 22 日,号召社会大众回到自己的社区,检查并且收集暗巷黑路的资料,可以反应给励馨台南分所。这期间一共收集了台南 13 处暗巷黑路地点,还有其他县市 3 处地点。

台南的资料在 11 月 25 日“国际终止妇女受暴日”前 2 天,由台南最资深的妇女运动代表吴美满老师,递交给台南市长黄伟哲,请他改善台南的照明设备,但还没有收到具体进度。成效评估有时真是折磨人的耐心。

另外考验心志的,还有台湾社会议题快速流动的现象。事发当下很多人关注的事,很容易被新的新闻事件盖过,“遗忘”成为常态。骇人听闻的事,总是等到又有新的骇人听闻的事出现,危机意识才会再被唤起。对于这样的轮转轮动,一向坚韧的陈贞桦主任,也出现了少见的无奈。


我要夜行权游行最后,在地上点亮一个台湾,象征让这块土地更美好。图片|励馨基金会台南分事务所 提供

最后,我和贞桦主任谈到了,现行法令之下,足以让老百姓特别是女性有安全的夜行权吗?如果是肯定的,这次的倡议希望可以改变什么?如果不是,需要修哪些法呢?

主任说,从民国 82 年 10 月 27 日的邓如雯杀夫事件,及民国 85 年 11 月 30 日彭婉如女士遇害,接续至今这些年,政府及民间合作并共制定各项保护女性安全的法规,例如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骚扰防治法等等,陈贞桦主任强调,人们生命安全应该不分生理性别或年龄差异,原本就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力。

是否有修法需求,可以收集各方意见之后再评估。“政府各部门对人们生命安全的种种相关法条执行的落实,反倒极为重要”,如果没有落实执行,让法条形同虚设,“非常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