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12 月 17 日行政院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删除通奸罪规定,以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意旨,并维护宪政体制。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年 5 月 29 日做出释字第 791 号解释,刑法第 239 条通奸罪违宪,立即失效。行政院会今通过中华民国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删除通奸罪规定,以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意旨,并维护宪政体制。

刑法第 239 条原条文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但此法已被指违宪,大法官认为,通奸罪限制性自主权,干预个人隐私,导致的不利益大于公益,违反狭义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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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完备法律,行政院会今讨论法务部拟具“中华民国刑法”第 239 条、第 245 条修正草案以及司法院函送“刑事诉讼法”第 239 条修正草案等,这次修正直接删除第 239 条条文,另外也将与第 239 条条文相关的第 245 条条文修正。

法务部表示,刑法第 239 条、第 245 条修正草案,是删除通奸罪及其告诉乃论等规定,以符合司法院解释意旨。

而刑事诉讼法第 239 条规定,刑法第 239 条之罪,对于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此但书也被宣告违宪,这次也一并删除。

另外,法务部这次也提出刑法第 47 条、第 48 条修正草案,增设例外得不加重情形之规定,明定再犯之罪为得易科罚金或易服社会劳动之罪,因构成累犯致应宣告不得易科罚金或不得易服社会劳动之有期徒刑;或再犯第 61 条各款之罪,且有过苛之虞者,法院得不加重本刑,以符合比例原则。

法务部说,上开修正草案业经行政院审查完竣,于今日院会通过,后续将送请司法院会衔后,即函送立法院审议,以完成相关法制作业,俾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