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和喜欢的人有亲密接触是很正常的,但是有可能,在某个当下没来由的不想要再更进一步,这时候该如何喊停?

文|荣米榭.毕里吾、苏菲.南德依

两情相悦

在这本书中,我们探讨的是性别认同。不论自己是喜欢女生的女生、喜欢男生的男生、双性恋者或泛性恋者,大家都一样:不论是抚摸、接吻或发生性关系,双方都必须是两情相悦。所谓两情相悦,就是说“好”的时候,是明白坦然而且内心没有任何压力的。

说“不要”就是“不要”。

我们完全可以遇到一个自己喜欢的男生或女生,想要拥吻他、想要抱抱他⋯⋯也完全可以只想到此为止就好,不想要再有任何进一步发展。甚至自己也说不上来为什么。

这种事很难解释得清楚。我们害怕会伤了对方的心,害怕对方的反应。事情似乎进展得太快时,该怎么喊停呢?

这很不容易。最理想的方法就是让自己恢复冷静,稍微拉开一点距离,把事情仔细想一想。假如我们了解到自己“真的”不想要再进一步发展,我们可以决定直接离开,或者如果行有余力的话,把自己的想法告诉对方,表明自己此时此刻并没有和对方相同的意愿。但无论如何都不需要为自己辩解。发生性关系不应该是出于礼貌或出于害羞,更不应该是因为内心有压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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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知道对方想不想进一步发展?

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明明白白问对方:“你想不想进一步发展呢?”但注意喔,要正确解读对方的回答:

不要

很清楚,很直接了当。话题到此结束。对方有可能回心转意,但既然他都这么说了,也许下次再说,或改天再说,或明年再说,或永远不用说了。

我不知道

这通常代表“不要”,但请不要拚命说服对方改变心意。

很明确,但并非永久有效,不是最终定论。对方有改变心意的权利,可能是几分钟后改变心意,也或许是一星期后改变心意。这样也不该构成任何问题。

法国法律怎么说?

法国法律禁止成年者与 15 岁以下的未成年者发生任何形式的性关系。司法合理认为 15 岁以下的未成年者还不够成熟,无法真正理解自己的行为。

当然,并没有法律禁止两名未成年的青少年一起发生性关系。但这种事实在不用急。而且就算是两名成年人,也必须要双方都同意,且双方都愿意才行。这毕竟是最基本的呀!

不可或缺的保护措施

已经好了吗?双方已经都同意了,我们已经很确定自己的意愿和选择,或我们就是很想要,因为对方实在让我们为他疯狂吗?

太棒了。但注意喔,就算是两情相悦,甚至就算是真心真意,也向来无法阻挡得了以性行为传染的疾病(简称性传染病),例如人类免疫缺乏病毒(即 HIV 病毒)。

一个保险套就可能保住一条命。请务必时时随身携带。而且它也能够避免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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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法律怎么说

两情相悦两小无猜?

现代人利用社群、交友软体、游戏、APP等,便能快速交友,年龄层广泛,从小学生到社会人士都有,很可能会发生初尝禁果,有必要先了解相关刑法规定,才能避免刑责上身。

台湾法律禁止与未满 14 岁以下未成年者发生性关系,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在生理与心理发展未成熟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在性方面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自然没有性自主可言。申言之,与未满 14 岁之人性行为,若属违反意愿,应适用加重强制性交罪;若属合意,始依准强制性交罪相绳。

别以为“情投意合”的性行为就没事,依刑法规定,只有当双方都满16岁的情况下,才不会涉犯准强制性交罪,以下依照年龄进一步说明:

小心犯法 法律知识

未满14

行为人 18 岁以上,对于未满 14 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227 条第 1 项)。

14 岁以上未满 16 

行为人 18 岁以上,对于 14 岁以上未满 16 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227 条第 3 项)。

未满 16 岁

双方均未满 16 岁,此时双方“同时”为被害人及行为人,双方均可提出告诉,可别以为只有女方才能提告。此时,如家长坚持提告,双方很可能形成“互相伤害(互告)”的局面,当小情侣陷入热恋,也可能会发生对簿公堂事件。

两小无猜条款

刑法定有“两小无猜条款”即刑法第 227 之 1 条:“18 岁以下之人犯前条之罪者,减轻或免除其刑。”换言之,两小“不一定”无猜,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将之除罪化还是有风险。

告诉乃论

未成年人涉犯刑法第 227 条准强制性交罪须“告诉乃论”(刑法第 229 之 1 条)。另刑法第 18 条定有未成年人得减轻其刑(14 岁以上未满 18 岁),或不罚(未满 14 岁)之规定,惟仍可依少年事件处理法办理, 并非全然无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