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吃、欺骗、花心?在为开放式关系贴上标签以前,让我们重新梳理关系里的多元样貌,接着去了解建立在“彼此知情同意”的基础上的开放式关系。

(开放式关系为亲密关系的既存型态之一,基于多元共融原则,相关内容,期许能让自主选择实践开放式关系的人们减少困惑,实践更好的知情同意,并在关系中成长。)

我在 2019 年年初,接触到了法国存在主义的哲学家开放式关系伴侣——萨特与波娃的故事后,开启了认识开放式关系的大门。加上自己一直对佛教哲学或各式宗教哲学有浓厚兴趣(但对加入组织化的教团不感兴趣),所以对佛法哲理中的:“如果打开心扉去爱而不带依附,对对方的回应有期待但是不执着,纯粹为了爱之喜悦,而不求回报地去给予无条件的爱”这个概念一直很向往,也发现竟然可以在开放式关系的框架中完好运作。

因此让我决心在 2019 年中开始实践“知情同意”的开放式关系。目前实践过两段“知情同意”的开放式关系,也加入了台湾的两个开放式关系社群——拆框工作坊与波栗打开开。对于自己的实践以及社群中的观察,有些感触与大家分享!在阅读完毕前,愿读者都能敞开心胸、耐着性子阅读完再做褒贬!

进入正题前,分享一段在台湾开放式关系社群——拆框工作坊对开放式关系所下的定义,看完再跟着我一起进入正题吧!

【Non-monogamy 多元/非单偶关系类型图】


本图摘录自道德多元关系图书《More Than Two》作者 Franklin Veaux 的部落格,翻译是由我自行加上。

由图表中可以看到,多元或是非单偶关系比想像中的来得多,当我分享到台湾的开放式关系社群中时,让许多实践者也感到惊讶,同时更细致地理解了多元关系的各式样貌。连实践者都为此感到吃惊不已,何况一般未接触过开放式关系概念的社会大众。因此,社会大众对开放式关系的误解也就不甚意外了。

开放式伴侣关系不是劈腿、偷吃、欺骗,做到彼此知情同意才是定义中的开放式关系

一般大众一看到开放式关系,直接的联想就是劈腿、偷吃这种不经过伴侣同意、欺瞒伴侣的行为,这些行为充其量就是图表左上角黄色区块中的 Cheating 欺骗关系,并非开放式关系。在图表中的定义,开放式关系就是需要“关系中的各方知情同意”,否则皆为其他种形式的多元/非单偶关系。

开放式关系“是”:

  • 各方知情同意下,拥有非单一伴侣、性行为对象。
  • 至少要同意伴侣拥有与他人约会的可行性,但不一定要彼此分享细节,由关系各方自行约定。
  • 至少有一个主要伴侣,彼此是有一定程度承诺的。

开放式关系“不是”:

  • 欺瞒之下的偷情、出轨、约炮。
  • 没有任何缔结承诺的伴侣之下的非单一性行为对象,单身状态下的到处约炮就不属于开放式关系,通常这些对象彼此也都不会知道彼此的存在。
  • 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并非开放式关系,此种关系为封闭的非单偶关系,并且大多数状况下,缺乏关系主宰权力的伴侣是没有知情同意权的。

所以,当看见有人声称自己在实践开放式关系时,先了解一下对方是否对开放式关系有所误会,最简单的方式就是询问对方是否了解什么是知情同意。若对方只是想要来些随性的性,而不愿意落实知情同意或给起一定程度的承诺的话,那就不是图表中的开放式关系的范畴了。而大众对于开放式关系的误解,也多半源自于一些声称自己实践开放式关系,但却对开放式关系有所误会的人而来的。


Photo by Khamkéo Vilaysing on Unsplash

开放式关系(Open Relationship)不等于非单偶关系(Non-monogamy)

而我们也可再了解定义后得知,现在的一对一单偶关系框架下,实际上许多人藉由欺瞒已经开始实践多元/非单偶关系了,例如:身处一对一单偶婚姻中的人拥有婚外情、单偶伴侣关系框架下的人劈腿、单身的人有很多非伴侣的约会或性行为对象,这些都是属于非单偶关系(Non-monogamy)的实践者,但却非开放式关系(Open relationship)的实践者,因为他们并未落实知情同意,而是采用欺瞒或是不说明的方式达到拥有多重对象的目的。

而大众厌恶的是藉由欺瞒而促成的非单偶关系(注意:非单偶关系并非都是欺瞒而促成的,例如知情同意的多重炮友关系),还是落实知情同意的开放式关系呢?

知情同意的开放式关系当今的处境彷佛 1950 年代被污名化的同性恋、20 世纪以前中国被限制的婚恋自由一般

在 1960 年代,世界各地的同性恋依然被社会大众认为是病态的、罪恶的,一直到当代,依然在逐渐遍地开花下的同性恋解放运动中持续努力着,为同性恋争取与异性恋一样的婚恋基本人权。20 世纪以前,自由婚恋在社会中被认为是极度自私与败坏伦理的事情,中国固有的婚姻、家庭习俗中,结婚之目的是为家、为祭祀祖先,乃至为两姓之好而结合,故当事人的夫妻本身居于次要地位,主婚人往往是家中尊长或父母,有绝对的权威决定。尊长或父母决定的包办婚姻是为社会主流。直至中华民国民法第五编亲属于 1930 年制定时,第 972 条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并于 982 条规定结婚时,亦仅要求公开之仪式及两个以上之证人。主婚人不再具有法律上之意义,成年的当事人间缔结婚姻,享有自主决定之自由。

我们可以看到因为随着时间的推演,文化正转变着,同时人们的伦理道德观的典范也正转移着。那些过去被认为理所当然的一夫多妻制、指定婚姻、同性恋病态观都有了改变。而现在认为理所当然的一夫一妻制、单偶婚姻制,难道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民智的开放而形成社会中的一种“正常”吗?落实知情同意的开放式关系,是反对欺瞒与蓄意伤害的一种关系模式。我认为不远的将来,它会与各种关系一同在社会中共荣的!这也将代表社会的包容性得到更大的发展,社会允许更多元的人群生存着。

延伸阅读:“同婚法赢了,但爱还没有”婚姻制度的起源其实与爱无关

为什么选择实践知情同意的开放式关系?每个人皆不相同

因素 1

因为对他人拥有情感、性欲,但不想因此隐瞒任何人或压抑自己,开放式关系的框架可以拥有不破坏关系之下、毫不隐瞒彼此的机会。

——一个人极有可能在同一时间对他人产生情感依恋、情欲,那开放式关系拥有在不伤害、不欺瞒的状态下可以做到满足情感依恋与情欲的可能性。

因素 2

某些日常兴趣、性癖好无法被单一一人满足,但又不想要要求单一伴侣满足全部或是因此结束关系,开放式关系的框架下允许了各种可能性。

——无法被单一伴侣满足的原因可能是有身体障碍、没意愿操作特殊性癖(例如BDSM)、远距离关系,知情同意地让他人协助满足,是可以没有伤害的。

因素 3

部分自我成长、灵修的概念中认为,爱不是执着、依附或拥有他人,也不是物化他人而是如实地爱着对方真实的样子,并且认为嫉妒、占有、比较等激烈情绪是后天习得的,有机会克服或超越。

——因此有了一个新单字 Compersion,翻译为共喜或是爱屋及乌之爱,当伴侣因为任何事感到喜悦时(可以是与他人亲密),都能替伴侣的喜悦感到喜悦。

以上为三个主要的实践原因,但实际上每个人选择的原因可能不单只有一种,并且可能随着时间,人的动机发生变动,甚至因为其他因素决定不再实践开放式关系,也是都是可能的,毕竟人的自我是不断在变动的。

而我自己实践的原因则是因素 1 与因素 3 的结合,从小就觉得自己容易对多人产生好感,但是又得因为社会习俗的看法:“专情才是好的,唯一值得赞扬的”而批判自与压抑自己,而在看了那么多一对一关系的实践者实际上做出了许多欺瞒以及与自己承诺、认知违背的行为后,我开始质疑一对一的承诺中,是不是有些问题呢?

二来,过去我有几段痛苦的恋情,是由于自己对伴侣的执着、占有、控制欲望所破坏的,那些情感的痛苦使我去反思是否自己拥有爱的能力,还是只是打着爱的名号行控制、占有与物化之实呢?

最后,由于一路压抑自己真实样貌的过程中,不断的撒谎与隐瞒,尤其是对我的父母,这个过程是痛苦与空虚的,我也总因为与父母无法真实连结而感到沮丧难过。因此我决定实践由自我成长着作作者 Brad Blanton 所提出的 Radical Honesty(激进的坦诚),对父母、朋友、伴侣都全然但带着爱的坦诚,这也包含了对父母的开放式关系出柜。所以最终我选择了实践“知情同意的开放式关系”,而我逐渐,“更好地成为了自己”。

爱情只有当它是自由自在时,才会叶茂花繁。认为爱情是某种义务的思想只能置爱情于死地。

英国哲学家罗素

没有适合所有人的关系,请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关系,但尽量别说谎

那看到这里,有人说,那你是鼓吹大家都选择开放式关系吗?

不是的,知情同意的开放式关系实践上有很多痛苦与不容易的地方,就如同一对一的关系一样,关于爱与关系的议题从来都不轻松。我仅只是介绍一个“道德的新选项”罢了,每个人都依照自己的需求与能力选择自己所要的关系型态,别因向往或是认为新潮就忽略了本身的需求与能力而选择去实践。

但切记,尽量别因此说谎,引用《道德浪女》这本书的一段话:“大多数人没有那么高尚的道德标准只摸那个米(一对一关系),但又从未真正认同不摸那个米(多元的开放式关系),只是情势所逼迷迷糊糊地脚踏几条船;于是他一方面心里歉疚自责,另一方面又压抑不住真实的情欲,所以就逃避、说谎、打混、找别的方式补偿,终于成就一桩桩互相折磨虐待的爱情悲剧。”

真诚是在任何关系里都被人喜爱的特质,真诚地认识自己、真诚的面对自己的选择吧!

愿我们不论是否选择实践知情同意的多元开放式关系,都能允许它“正常”的存在这个社会上,就如同同性恋拥有自由婚恋的基本人权一样,在知情同意的坦诚原则下,开放式关系将是多元开放社会中的一个道德新选项。

下篇:为什么看到“开放式关系”的讨论,你会感到不安,甚至愤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