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刑法的吓阻就无法维持的感情,真的有比较勉强维持吗?

2020 年 5 月 29 日,大法官释字第 791 号,认定刑法第 239 条通奸罪以及刑事诉讼法第 239 条但书的告诉例外可分规定违宪。台湾正式跟在许多国家后面进入了一个婚恋新纪元。自此,通奸不再使用刑法定罪,而婚外的非知情同意的亲密关系,也将由民法来专注处理,民事赔偿还是提供了被欺瞒的伴侣民事保障。

引用司法院粉丝专页小编的一段话:“通奸除罪化目前是各国趋势,也是性别意识提升的重要指标,日本于 1947 年便将通奸除罪化,欧洲各国自 1960 年代也逐渐将通奸行为除罪。与我国同处东亚文化圈的韩国,2015 年由宪法法院宣告通奸违宪后,整体离婚并没有飙升,反而微幅下降。韩国自 2010 年~2014 年离婚率为 2.3℅,自 2015 年通奸违宪后,2015 年~2018 年离婚率为 2.1℅,由此可证,韩国废除通奸罪后,婚姻家庭似乎也没有因此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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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了解到,通奸除罪化并没有造成更多家庭的分崩离析,也没有因此大幅降低离婚率,那不使家庭分崩离析、真实维系的关键到底是什么?我们如何真实的维系幸福家庭而不仅只是维持表面婚姻而家庭气氛糟糕至极呢?

释宪结束后,从各大网路平台观察到泾渭分明的两派意见,而今天想要集中探讨反对通奸除罪化族群的担忧:通奸除罪化是助长破坏家庭的凶手。部分群众希望使用通奸罪罚则、高道德标准去维系一个幸福的家庭,但,这其中有什么盲点呢?

我罗列出几个担忧通奸除罪化会破坏家庭族群的几个忧心:

“家庭制度将会被通奸除罪化瓦解,伤害最深的会是孩子!”

“通奸除罪化让还想维持家庭的伴侣失去了逞罚小三或是小王并同时维系家庭的机会!”

“通奸罪可以使家庭稳定,稳定的家庭使家庭成员更感幸福!藉由刑法来维护,将使家庭更加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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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率低不表示家庭幸福感高

第一个担忧:“通奸除罪化将是瓦解家庭的始作俑者,并将伤害孩子”。这个担忧中,可以看到,维系家庭的责任被外部化了。使用外部权威、法律去制衡,家庭就会幸福与美满了吗?事实上,权威导向的体制会助长个体无法真实面对问题本身,转而关注表面看似稳定的状态,关系中真实的问题,也是维系幸福的关键,反而被大大忽视了。社会中存在许多实际上伴侣零互动的家庭,这样的家庭,能称之幸福吗?

美籍德国人本主义精神分析哲学家弗洛姆在其着作《爱的艺术》中说道:“ 一个不幸家庭的孩子还往往被当作投射的对象,以缓和父母之间的紧张关系。这些父母经常使用的理论就是为了使孩子不失去一个共同的家,所以不愿离婚。但深入的调查结果表明:在这样的“共同的家”中笼罩着的那种紧张和不幸的气氛往往比公开的决裂对孩子的损害更大,因为公开的决裂至少表示一个人有能力通过一项勇敢的决定来结束无法忍受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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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存实亡的泥淖家庭,对孩子的伤害可能比果断离婚来得大

实际上,许多缺乏爱与互动的家庭,孩子将可能被双亲物化,物化成阻止双亲离婚的工具,而不是真实被爱的小生命。实际上维持家庭表面和谐的过程中,受到最大的伤害的,往往是人格正在形塑且尚无行为能力的孩子。家长的显性的、隐性的情绪、肢体暴力将会在硬要维系住的压力锅家庭中,扭曲孩子的人格与价值观。希望用律法来维系内部问题重重的家庭,会构筑出更多我们想像中的幸福家庭吗?

也有人忧虑于通奸除罪化遏止了同时维系家庭又能惩罚小三的机会,将鼓励小三或小王介入婚姻与家庭中。同时这个想法也把维系家庭责任外部化了,渴望用权威去阻止婚姻伴侣与第三者的发展可能。这个观点大大忽视了自己与伴侣本身的关系内部问题,一段关系的欺瞒、外遇,仅是关系破裂的副产物,而不是破裂的根本因素,真正的问题座落在伴侣双方关系内部,避开探讨伴侣本身的责任并不会使关系更加和谐,隐忍与牺牲,往往得到的都不是爱与尊重。除非直面自己内在问题以及关系本身,否则幸福家庭将难以成形。

维系幸福家庭的关键不在任何外在力量,而在于双方内在的爱

使用外在权威(法律、道德观),去规范一个人要爱伴侣、爱家庭时,关系将可能是十分苍白的。勇敢面对关系中的双方问题,倘若对方无意沟通,选择离婚也是一种选择,对孩子与自己可能都是一种离开不幸家庭泥淖的契机。争取民事赔偿来保障权利,从欺瞒背叛的伴侣身上取得应有的保障,这都是律法上所应争取的。但最终,真实维系幸福家庭的,是关系双方内在的努力,是爱,不是任何外在力量。

最后,借用司法院粉丝专页小编令人激赏的引言,为这篇文章划下句点,并愿大家都能在短暂的人生中,构筑完整健康的家庭或是勇敢离开名存实亡的泥淖家庭。

爱情只有当它是自由自在时,才会叶茂花繁。认为爱情是某种义务的思想只能置爱情于死地。

英国哲学家罗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