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至今,妇援会已经服务多达 487 件“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求助案例。这样的社会如果发生类似 N 号房的事件,我们法律足以应付吗?

韩国发生的“N 号房”事件震惊各界,有至少 74 名女性受害,其中 16 人为未成年少女。韩国媒体访问到部分被害人,有人被诱骗受害后,因担心曝光身分而不敢对外求救,痛苦不已难以脱身。事实上,台湾也曾经发生多起透过网路骗取、散布女性私密影像的案件,仅管犯罪程度不像韩国“N 号房”事件涉及性侵性虐,但试想,如果“N号房”事件发生在台湾,被害人的状况会如何?她们敢对外求助吗?

妇援会从 2015 年开始设立“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求助专线,服务至今有多达 487 件求助案例,其中女性受害者高达 95%,男性及其他性别占 5%,可见透过影像进行性暴力的行为,对女性的杀伤力仍远远高过男性。而这些性私密影像被拍下来时,86% 被害人已满 18 岁,未满 18 岁者占 14%,且未成年受害者比例有逐年升高的趋势。至于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根据妇援会的统计,53% 为现任或前任伴侣及同事同侪,正因加害人熟知被害人的生活圈,对被害人生活产生重大威胁及影响的程度更高,还有 40% 的加害人是网友或不知名人士,透过网路诱骗取得被害人性私密影像。

另外,当被害人发现加害人持有性私密影像时,已遭威胁但影像尚未散布占 34%,未威胁直接散布为 26%,遭威胁同时已散布则为 18%,未威胁未散布的情况仅有 11%,显见一旦加害人持有影像,被害人就有高达 89% 曝露在被威胁或影像被散布的风险中。如果分析加害人散布影像的管道,以网站为最大宗占 72%,包括社群网站、色情网站、网路影音平台,其次是通讯软体占 22%。网路的特性是传播迅速,范围无远弗届,且一旦上传就难以完全消除,将造成被害人严重心理恐惧、不安或创伤,影响其未来工作、人际、生活甚至伴侣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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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见台湾关于“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案件逐年快速增加,但现行法规却完全跟不上社会趋势的脚步,对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散落于不同法规,所用的刑事裁罚也明显量刑过轻,完全无法产生吓阻犯罪的作用。另一方面,部分援引的法规定义并不符合被害人所遭受的“性隐私权侵害”,甚至会对她们造成二度伤害。根据妇援会的服务经验,当被害人发现自己的性私密影像外流时,常因担心社会观感而不敢对外求助,就算好不容易鼓起勇气诉诸司法,却很可能面临司法程序中保护不足、证据搜集困难、无法立即阻止加害人的散布行为、无法有效要求网路业者快速下架等等状况,让被害人感到相当灰心。

有鉴于此,妇援会于 2018 年邀请专家学者共同起草一份《侵害个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条例》,希望透过设立专法,让台湾可以透过有效而明确的法规处理相关司法案件。根据此法,未经同意纪录他人性私密行为者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 50 万元以下罚金;未经同意散布他人性私密影像者处 6 个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提高到 300 万元;以散布性私密影像威胁恐吓他人者,也处 3 至 5 年,30 万至 50 万元罚金。相较于目前判 2 至 3 年且多可易科罚金了事的刑度,妇援会所提的《侵害个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条例》,刑期及罚金明显加重许多。更重要的是,此法提出包括“禁制令”在内的措施来保护被害人,在影像外流及遭到大量复制前,以法令强制将其迅速删除,同时参考《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法条,提供“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被害人完整的服务与保护。另外,此法将网路平台业者纳入规范,业者有义务配合警方移除网页内容并保全证据,媒体也不得报导足以辨识被害人身分的资讯,让各界共同加入防制此犯罪行为的行列。

韩国的“N 号房”事件,相信不会只发生在韩国。妇援会希望台湾可以超前布署,重视此新兴的性犯罪态样,我们更要在此呼吁政府尽早通过《侵害个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条例》的立法,以建立对被害人友善的求助环境,避免被害人因怯于求助而落入更危险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