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十大条件里,有一条是夫妻一方有不治恶疾可以诉请离婚,那什么状况是不治恶疾?植物人?不孕症?还是最近流行的新型冠状病毒也算在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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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西方影视作品中关于结婚的描写,不外乎是教堂的尖顶下衬着从窗户洒下的阳光,在神父与亲友的见证下,无论贫穷、疾病、痛苦、富有、健康、快乐、幸福,都愿意不离不弃,一生一世爱护对方。一幅神圣且浪漫的光景。

但现实不比童话,婚礼后的日子才是婚姻意义的所在。而婚姻走到无法维持之时,画下句点的方法除了双方合意离婚,我国民法也有规定在特定状况下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这篇文章要来谈谈“不治之恶疾”这个法律规定可以离婚的原因。以及,为什么立法者会认为这种情形可以离婚?

夫妻其中一方若染上恶疾,令人遗憾,为什么还准许另一方提出离婚呢?立法者的理由在于,考量到疾病如果有“传染性”,继续共同生活会有危害配偶与子女健康的危险,将此列为可以离婚的原因之一。

“不治”是什么意思?

所谓“不治”,并非绝对的不能医治。只要在医学的客观判断下,在可预见之期间内,难以期待这样的病症会“回复”就算是不治。

法院怎么认定离婚条件中的“恶疾”?

传统上法院认为,恶疾需要具有“传染性”且常情下会令人厌恶的疾病,例如:梅毒。而不孕症、失明等情况,则无传染性,客观上也不是一般人所厌恶之疾病,并不会威胁同居人的生活安全,所以不算是恶疾。

不过,近期法院也有一些不同看法,认为应该要把“不治之恶疾”解释为,足以危及婚姻关系维系、已构成夫妻共同生活的障碍,且不容易治愈之疾病,不一定要该疾病有传染性或令人厌恶。例如地方法院有些判决认为“植物人”属于不治之恶疾。

假如配偶感染新冠肺炎,可以依据这项条款离婚吗?

新冠肺炎虽然具有“传染性”,但还不足以危害婚姻的维持。而且按照现今的医学技术,是可以期待痊愈、康复的疾病,因此不属于民法所称的“不治之恶疾”,无法单以这样的理由来诉请离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