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能脱离社会,法律也不能失去温度,可是我们仍然要记得,当我们使用法律的时候,永远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让同情优先于事实。

“无罪推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刑事审判里,我们希望检警应该要有法律上要求之具有相应程度的“证据证明力”才可以定罪;换句话说,如果搜集到的证据都没有办法证明一个人有罪,我们就应该倾向认为他是无罪的。

相较于其他种类的犯罪而言,性侵害的案件比较特别的地方在于“性的隐密性”。我们很难有目击证人可以证明整件事,再加上涉及性的案件的受害者为了避免二度受到伤害、出于旁徨或羞耻感,或其他理由,往往没有在当下就前往医院等验伤,更使得性侵案件证据是如此地难以提出。此外,关于强制性交罪的要件强调“是否违反对方的意愿”——这个要件虽然重要,但是却很难证明,最主要就是因为很少有人在性交时,会公开、公然的展现在第三人面前,或留下白纸黑字证明整个过程。

2010 年,因为最高法院对于性侵女童案件之判决不符合社会期待,而引发“白玫瑰运动”;恐龙法官也是在此时诞生的产物。这场运动带来的唯一正面效益,大概就是对性侵受害者(特别是孩童)的正视,正视他们的有口难言,正视他们不愿面对的反覆伤害。不可避免的是,在这样的氛围下,我们对于性侵案件中被指控的一方,几乎可以说是“有罪推定”;除非被告所提出来的证据是非常明确到如“刻在额头上”,否则很难从这样的泥沼中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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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的罪人:迷雾中的校园女童性侵案》这本书里有这么一段话非常贴切:

“受害者不免讲错或记错,那么恐怖的事情发生了,怎么可能记下所有的细节?例如巧巧。但被告却不同,他们必须记住所有细节否则就是撒谎,例如许倍铭。”

在证据不够充足、尤其又是性侵的案件里,宣判有罪的法官,背后推着他的往往是一个社会上不断发酵的舆论,这是白玫瑰运动后愤怒的民意与司法冲突的常态。

我们能够理解要法官背离舆论的压力是困难的,但是这恰恰就是我们赋予司法独立的价值——民主的公民社会,当然还是希望法官能依法审判,而不是依据舆论。如同我们对于消防员的尊敬,来自于他们逆群众而行的奔赴火场,社会要求他们不能畏惧火的勇气,也同样要求法官背负不畏民意怒吼、公平审判的使命,司法给予审判程序中的被告跟受害者的保护应该要是一样多的,这是刑事诉讼法存在的意义,也是程序正义的实践。

在读完这本书后,我仍旧没有办法断言地说许倍铭一定没有性侵,我只能说因为证据非常薄弱,所以我没有办法认定他的罪行。法官在做决断时是困难的,社会上把我们对于性侵受害者的同情、愤怒全部加诸在被指控的那方;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从社工的访谈、检察官的起诉、法官的审判,似乎很难逃出社会舆论的压力或者是自己素朴的正义感。彷佛只要作出有利于被指控者的判断,司法就会是不公的,法官就会是没良心的恐龙。

法律不能脱离社会,法律也不能失去温度,可是我们仍然要记得,当我们在使用法律的时候,永远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法律的温度,应该展现在正确的事实基础上。我们永远都不要忘记,当我们以我们自以为是的同情心有意无意地去偏向一方的指控,而忽略证据证词不足的事实时,非但没有让原本的悲剧结束,而是让司法亲手去揭开下一场悲剧的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