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香港投稿,带我们看香港现况。“强奸”的“奸”字,以三个女字组成,当中可见汉字里的性别偏见,我们往往认定只有女性才会成为性罪行之受害者。法律改革委员会最近建议把“强奸”摒弃,改为“插入式性侵犯”。

文|林洁汶(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

对于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最近建议把“强奸”摒弃,很多人表示大为费解,对于“插入式性侵犯”这新的建议罪行,更感到难以明白。笔者在此分享一些看法,望能释疑及让大家重新理解“性暴力”的现况。

“奸”不能保障所有受害人

现时香港有关性暴力的法例已沿用超过五十年,其立法是以保障女性贞操、违反社会道德等原则出发,令阴道及阳具成为法律的中心。

“强奸”的“奸”字,以三个女字组成,当中可见汉字里的性别偏见,我们往往认定只有女性才会成为性罪行之受害者。在阳具中心主义下,现时法例,强奸的定义必须为“以阳具插入阴道”的性交,因此,只有女性可以成为强奸案的受害者,亦只有男性可成为侵犯者。如果侵犯者用手指或硬物等插入阴道、肛门或逼使受害者口交,只能控以非礼(即猥亵侵犯罪),罪名较“强奸”为轻。

不论性暴力受害者的性别,以性方式去征服、操纵及控制对方也是不能容忍的,所以我们应欢迎法改会以“插入式性侵犯”这新建议扩大强奸罪的定义,使范围包括未经同意的阳具插入阴道(强奸)/阳具插入口腔/物件插入阴道/物件插入肛门,最高刑罚全为终身监禁,反映严重性及让男性受害人和跨性别人士受害人纳入保障之中。

区分“阳具”与“非阳具”插入的狭隘与荒谬

现时在强奸案件的审讯中,往往要求受害人要清楚指出及解释何以得知当时是以阳具插入阴道式的性交,令受害人能否辨别侵入的物品或身体部份成为举证的关键,大大增加了受害人在审讯时作供的困难及心理创伤。风雨兰的个案中,曾有一名视障的受害人被要求解释为何她“看得到”当时侵犯者是以阳具插入;更有未有性经验的学生,在法庭的盘问中不断被质问如何辨别插入物为阳具。虽然她们能明确肯定被侵犯者插入,但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实插入阴道的乃是阳具,以致最终强奸罪名不成立;有个案亦因此改判为猥亵侵犯罪,刑罚大大降低。

另一方面,如果男性受害人证实被迫进行插入式性侵,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只能以最高刑罚为十年监禁的猥亵侵犯罪处理;于新建议下,情况可透过“未经同意下的插入式性侵”处理,侵犯者的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与现时“强奸”一样。

由此可见,现时法例单纯以“阳具插入阴道”作为强奸定义,区分“阳具”与“非阳具”插入的侵犯,只会强化以“阳具为中心”的社会文化,实在非常狭隘及荒谬。这种观念一方面淡化“非阳具插入”的伤害,漠视了性侵犯作为一种暴力的严重性;另一方面,亦令受害人无法在司法系统中得到公义,加重受害人的心理创伤,从刑罚的角度来说,对受害人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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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交”为何要与“强奸”看齐

非阳具插入的性暴力袭击与阳具插入口腔,同样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和长久之身心伤害,而此创伤絶不轻于“强奸”的加害行为。加害者强行使用其他的工具如手指、舌头、硬物插入受害人的阴道或肛门,或以阳具插入口腔(强迫口交)这些加害行为,本质上都是一种强者向弱者支配和制服方式的展示,跟“强奸”的性暴力侵害一样对受害人造成心理及生理的创伤。

从“风雨兰”服务使用者遭受性暴力对待的经验显示,有受害人因被强迫口交,令口腔及喉咙做成伤害,经常呕吐,同时影响日后进食,可见在生理及心理上影响深远,侵犯者的罪名及刑罚绝不应较阳具插入阴道的强奸案为轻。

文明国家已取消以“强奸”作为罪行名称

现时,不少海外国家已经采用“性侵犯”、“插入式性侵犯”等控罪取代“强奸”一词,以反映性暴力为性别权力上的暴力,是对别人性自主权的侵犯,从而减少对性暴力受害人的标签及污名。台湾、加拿大及部份澳洲地区在修改法例的过程中,亦把性罪行名称中的“强奸”修订为“性侵犯”或“插入式性侵犯”。法改会取消以“强奸”一词为法律用语的修订,能令社会关注非阳具插入式性侵犯行为的严重性,与正视性暴力问题与文明地区看齐。

日常语言 vs 法律用语

日常语言但求方便简洁,说得太清晰仔细反而显得啰嗦难明;但在法律层面上,为避免灰色地带,法律用语可能繁琐冗长,令大众感到难以理解。我们同意官方应出版一些通俗易明的法律精读,让普罗大众可以清楚明白法例条文,了解保障并行使自己法律上的权利。

同时,我们可分辨日常语言与法律用语,日常沟通不一定要使用法律用字。例如“非礼”、“衰十一”都是我们常用的非法律用语;传媒暂继续使用“强奸”、“强奸犯”用字以贴近普罗大众的理解,其实并无不可。

结语

最后,我们必须强调,以“插入式性侵犯”扩阔“强奸”的定义及取消以“强奸”一词作为罪行名称,可能冲击了我们既有的观念,但同时却令我们有机会重新认识性暴力、关注未被保障的受害人、检示法律存在的性别偏见与漏洞。而罪案的严重性,不应该亦不会因为法律用语的改变而遭淡化,反之,新的建议更重视所有插入式性侵的行为,强调其严重性。然而,大众日常继续以“强奸犯”形容犯下“插入式性侵犯”罪行的人,欲表示其严重性,笔者看不见有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