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爱情,许多人有自己的一套哲学;同时,也有许多人不知道如何定义。然而,爱情真的能够定义吗?

这世界上大部份的规则和体制,其实都是错的,只是我们没有去思考而已。

朝九晚五的工作型态,或是学校暑假这些看似理所当然的体制,都有历史的源头,是为了适应两百年前的社会而订下的体制,放在现代社会,其可行性确实可疑。“暑假”其实是农业社会中,让小孩在家帮忙种田的假期,而现在又有谁在暑假种田?

世界上的规则,都应该有怀疑跟思考的空间。不过欲望城市里的米兰达这样说着:“合理的怀疑,在法庭中可让你免去杀人罪嫌,但在爱情中,却让你是一个坏人” (In a courtroom, reasonable doubt can get you off for murder. In an engagement, it makes you feel like a bad person) 爱情的规则好像最好是不容怀疑。然后订下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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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和女朋友,暧昧与交往,当然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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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订下名分,成为某人的女朋友,很多事情都变成权利与义务,很遗憾的,也失去了原本纯然的浪漫。女生明明可以自己回家,但希望喜欢的男生送自己回去,其实,不过就是为了希望和他在一起久一点,但曾几何时,接送成为一种爱情规则,可以用来判断对方是否“有心”,甚至是指责对方“不够用心”的理由?因为天气寒冷,担心女朋友感冒而不想骑机车载她回家,这样的理由,难道不足以让人合理的怀疑,接送的必要性吗?

爱情的规则,真正到法庭,不外乎结婚与离婚,真的涉及了法律的权力与义务时,劈腿,重婚,金屋藏娇就不只是道德上的缺点而已,而是犯罪了。但用规则和法律保护的爱情,还是不是爱情?只用规则和法律维系的爱情,是否还有颜色?

曾经有一个,号称“新时代的大哲”,“孔子第二”的英国学者罗素,来到中国讲学,当时罗素身边有一位“女友”勃拉克。1920 年代的报纸,先登出了罗素夫人勃拉克的消息,却又登出了道歉启示,声明勃拉克只是罗素的学生,不是夫人。不过罗素不仅没有因为报社的误导生气,反而表示罗素自己与勃拉克“除法律上的解释外,其关系与夫妇无异”。

当时 48 岁的罗素,在英国已经有一位结缡超过 20 年的妻子爱丽丝,但这段婚姻显然已经触礁。罗素钟情于 28 岁的女学生勃拉克,共同来华,俨然是一则有趣的花边新闻,引发诸多讨论,甚至有杂志社出版“罗素婚姻研究号”的专刊。当时反对传统婚姻,提倡自由恋爱的人,也搭上罗素八卦的便车,将个人的爱情,转化为公众议题而形成社会议论。

恋爱与国家社会的脉动紧密结合,此种说法,在现在或许无稽,但在民初诸多文艺青年的笔下,罗素是“结婚的大革命家”,罗素与勃拉克的爱情,伟大到足以解决民初的社会问题。

爱丽丝与罗素的爱情,被法律规则所定义,罗素与勃拉克的爱情,由民初知识分子所定义,定义的越明确,叫喊的越大声,宣扬的越伟大,爱情的本质似乎就越模糊。罗素与勃拉克之间呢? 似乎仍定义模糊,毕竟罗素还得透过报纸对勃拉克示意,希望勃拉克以“夫妻”来想像他们的爱情,似乎仍是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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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不是定义模糊的才是爱情 (本篇的主旨可不是“暧昧最美”),爱情有各种形式,男男,女女,男女,老少,似乎都有可能。充满规则的,坚持接送的,不愿说破的,白纸黑字的,违法乱纪的,其实都是爱情,规则只是参考,或许适用于许多人,但相爱的两个人,或许应该有自己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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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执意于爱情的定义与规则,着意于交往与否,男女朋友与否,接送与否的定义与规则,或许忘记了怎么感觉爱情的浪漫,思考两人之间纯然的爱意,不要盲从于规则或他人的意见,相信自己的感觉,开心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