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5 月 14 日,美国阿拉巴马州通过全美最严苛的《禁止堕胎法案》,内文明定不论女性是否成年、怀孕理由是强暴或乱伦,只要怀孕超过六周后,将全面禁止医疗人员为孕妇施行人工流产手术——除非孕妇健康因为胎儿而受到严重影响。这项法案在“每一个生命都值得尊重”的前提下,被阿拉巴马州议员赞成通过。西方名人开始群起声援,包括女神卡卡、艾玛华森、蕾哈娜等人,皆在社群媒体上表达对法案通过的不满与抗议。他们在声援谁?为什么“女性堕胎”会闹得如此沸沸扬扬?

在台湾庆祝同婚法案终于通过的此时,美国有一群人正为了女性堕胎的决定权开始抗争与连署。

包括女神卡卡 Lady Gaga、艾玛华森 Emma Watson、赛琳娜 Selena Gomez、蕾哈娜 Rihanna、“美国队长”克里斯伊凡 Chris Evans 等西方名人皆共同声援响应。他们在声援谁?为什么“女性堕胎”会闹得如此沸沸扬扬?

本周性别观察,带你从美国阿拉巴马州通过《禁止堕胎法案》看“女性身体自主权不被自己掌握”的最佳体现。

阿拉巴马堕胎法案是什么?

5 月 14 日,美国阿拉巴马州的参议院通过了一份全美最严苛的《禁止堕胎法案》,法案内明令不论女性是否成年、怀孕理由是强暴或乱伦,只要怀孕超过六周后,将全面禁止医疗人员为孕妇施行人工流产手术——除非孕妇健康因为胎儿而受到严重影响。

这项法案无疑是希望用法律效力约束女性的身体自主权,以“你不可以杀害一个生命”为理由,强迫女性孕育这个生命——无论女性想要与否、无论经济状况许可与否、无论这个生命在“父母两情相悦”的情况下诞生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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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巴马州州长州长凯.伊佛(Kay Ivey)。图片|美联社

除了推动法案的议员全数为男性,该法案的另一项争议,是明定除了孕妇本人无刑事责任以外,其他人工流产手术中的所有医护人员,都将面临 10 年以上、99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这甚至比强暴儿童判 2 至 20 年的刑责更重。

让我们不禁想问,是什么原因,让这项明明充满争议的法案,以压倒性的票数在参议院里通过了?又是基于什么样的判断标准,让善尽工作职责的医护人员,可能面临比强暴儿童更重的刑事责任?

歌手蕾哈娜:州长令人不齿!

《禁止堕胎法案》以“25 票赞成,6 票反对”的压倒性结果,在阿拉巴马州参议院通过,并已提交给州长凯.伊佛(Kay Ivey)签署,最快可在六个月后正式生效。而对法案投下赞成票的 25 位参议员,皆为白人男性,此举引发长期关注性别议题的歌手蕾哈娜极度不满,她在个人 Instagram 上贴出 25 位参议员的照片,并写下:“来看看吧,就是这些人为全美女性做决定的,州长 Kay Ivey,你真是令人不齿!”


图片|蕾哈娜 Instagram

女神卡卡:我为所有女性祈祷

Lady Gaga 在个人推特上发文声援,为医护人员打抱不平:“阿拉巴马州反对女性堕胎是无耻的行为!被性侵害或乱伦的人不但不能堕胎,甚至连执行堕胎的医生都会判得比儿童强暴犯来得重?这太荒谬了,我为所有女性们祈祷,希望他们不会成为未来体制下的受害者。”


图片|Lady Gaga Twitter

艾玛华森:这些法律让女性被迫非法堕胎

长期关注国际性别议题的好莱坞演员艾玛华森也表示:“这些法案不会让女性停止堕胎行为,也不会让家庭做出‘好’决定,它只会迫使女性用非法堕胎管道尝试堕胎,并且背负着罪名。”


图片|艾玛华森 Instagram

阿拉巴马争议:不惜牺牲女性,也要把法案送上最高法庭

在阿拉巴马州议会审案过程中,不少保守派议员明确表示,此法并非真的要忽视乱伦及强暴的怀孕案例,之所以会用如此严苛的标准制订新法,是为了保持自己议案的高争议,牺牲所有女性,只为了确保法案“一定会被送上联邦最高法庭审理”。

但为什么议员希望此案件送上联邦最高法庭呢?众议员们的最终目标,是希望“推翻”1973 年的《罗诉韦德案》后,法律上一直以来对堕胎权的保护——也就是尊重女性可以自由决定堕胎与否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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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罗诉韦德案》?

西元 1973 年,一名德州女服务生因为意外怀孕想堕胎,但碍于当时德州法令规定需遭受性侵才能够合法堕胎,因此服务生的代表律师起诉德州政府的禁止堕胎法条,已然侵犯女服务生的“隐私权”。全案一路从地方法院上诉至美国最高联邦法院,最后在 9 名大法官中,以 7:2 的票数同意“禁止堕胎的法律侵犯女性隐私权”,并提出“三阶段标准”(注),作为后续相关堕胎案件的判决基准。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三阶段标准中,法律层面对堕胎的讨论,都是围绕着“怀孕中的哪个阶段”可以立法禁止堕胎,而非“可不可以堕胎”。因此我们可将阿拉巴马州通过的《禁止堕胎法案》,视为众议员们希望大法官重新解释堕胎案件判决基准的行动。

为什么女性的身体自主权要由一群男性来决定?

阿拉巴马州《禁止堕胎法案》的推动,来自 25 位男性州议员的赞成票,其中没有任何女性议员的声音与参与。回顾国际政治史,女性参政的比例与历史因为早期遭受打压与剥夺,原先就相较男性少数,在经历漫长的争取后,女性开始拥有参政权、发言权,开始能够和男性在政治场合上以平等的姿态讨论与对话。

在性别不是限制的当今社会里,为什么对法案投下赞成票的议员之中,没有任何女性的声音?这是否能视为“女性被噤声”的经验?如果堕胎法案真的是为女性好,那为什么不打开议会大门,听听女性的真实心声?为什么女性的身体自主权,要由男性来决定?

从法案通过的“目的”是为了推翻 1973 年的《罗诉韦德案》,到法案通过的“过程”没有女性议员的参与,我们都看见父权思想从中不断介入——我都是为你好,你要尊重每一个生命,所以你不可以用任何理由堕胎,任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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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路透社

法案通过后,可能会有什么社会问题?

将让更多怀孕女性深陷不必要的危险

阿拉巴马法案一旦通过,首当其冲的就是“希望堕胎的怀孕女性”。当这群妈妈因为家庭、经济、个人等其他因素,判断自己不应该生下腹中孩子,但偏偏无法用“合法管道”完成堕胎手术,那最快的方法,就是寻求密医协助,甚至“自行”引产。根据《蒙哥马利广讯报》报导,一名 81 岁的老妇人表示“将有更多女性走回非法秘密堕胎的老路,回到妇女得自己动手堕胎的老路。”

法案通过后,不仅无法降低“实际堕胎数量”,更让女性陷入原先不必要的危险之中。

将使部分人口为了能够合法堕胎,外移至其他地区

截至 2019 年 5 月 22 日为止,美国通过《禁止堕胎法案》的州不到 10 个,因此部份希望寻得合法管道的欲堕胎女性,将可能迁至其他州施行合法堕胎手术。人口外移可能不是一个紧急社会议题,但就长远来看,若通过《禁止堕胎法案》的各州都没有怀孕女性,也可能不是个好现象。

我们确实理解,在《禁止堕胎法》的推动上,保守派支持者、议员有其宗教与道德信仰标准,认为“每一个生命都值得尊重”。但我们也想问:难道只有新生儿可以被视为生命,女性则不在“生命”的保障范围吗?倘若女性不是其中一种生命,那是生育机器吗?

这项法案的推动,可能也无视女性作为生育者的真正需求。生命可以是父母双方爱的结晶,也可能是性暴力行为的产物,在不同情境之下发生的怀胎结果,女性有没有说不的权利?至少在禁止堕胎法案的推动上,我们看见女性的身体自主权,随着堕胎权利的禁止,一同被剥夺。

社会发展至今,已出现许多不同以往的多元观点,此时我们对于生命的保留与否,也应该就各种层面综观而论,包含经济、家庭组成结构等问题,而非以单一价值观判断。这项包着父权糖衣“我是为了维护生命”思想,实则压迫女性身体与意识自由的法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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