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17 日,立法院针对同婚专法,进行逐条表决,女人迷为你更新行政院版“司法院释字第 748 号解释施行法”逐条表决结果。

15:30 更新:

行政院提出之“司法院释字第 748 号解释施行法”表决通过,亲爱的同志朋友们,我们可以携手登记结婚了!这一刻得来不易,因为有你一起关注、在意,我们才能看见今日的彩虹。

性别力挺婚姻平权,我们要相信,未来会更好,一定会。

5 月 17 日,立法院针对同婚专法,进行逐条表决,希望在今日能力拼三读。

周五进行表决的同婚专法共有三案,包括行政院的“司法院释字第 748 号解释施行法”草案、中国国民党立委赖士葆代为提案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以及民主进步党立委林岱桦提案的“司法院释字第 748 号解释暨公投第 12 案施行法”草案。而由于行政院版司法院释字第 748 号解释施行法列于议程第一顺位,若政院版通过,民进党与国民党版本将不进行投票。

10 时 40 分,立法院开始进行同志婚姻的三案逐条表决。

11:48“司法院释字第 748 号解释施行法” 名称表决通过。

15:18 民进党党团再修正动议,结果:通过

本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15:15 立委段宜康:彩虹不应该只在天边,彩虹应该在每一个人的心里。请大家手牵手,我们共同迎接,心中的彩虹

我知道还有很多朋友,在此刻,仍然不能接受这个法律,仍然不能接受同志婚姻。但是一个星期之后,当你醒来睁开眼睛,发现太阳依然升起,发现江河没有变成红色,发现天没有下冰雹,发现火山没有爆发,发现你的儿女仍然叫你爸爸,叫你妈妈。

就请大家放过你支持的政党,放过你支持的委员,更重要的是放过我们共同生活的社会,放过你自己。

一个星期之后,5/25 后的美丽周末,是我太太的生日,这是我能够献给她最好的生日礼物。因为我们让台湾这个社会,无论是同性,无论是异性,都能一样携手结婚,建立自己的家庭。刚才雨停了,太阳出来,出现彩虹。彩虹不应该只在天边,彩虹应该在每一个人的心里,请大家手牵手,我们共同迎接,心中的彩虹。


立法委员段宜康。图片|Youtube 截图

15:11 时代力量党团修正动议第二十七条,结果:反对

15:09 时代力量党团再修正动议第二十七条,结果:反对

14:59 民进党党团再修正动议第二十六条,结果:通过

任何人或团体依法享有之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权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响,仍得依法行使该等权利。

14:56 民进党党团再修正动议第二十五条,结果:通过

因第二条关系所生之争议,为家事事件,适用家事事件法有关规定。

14:54 民进党党团再修正动议第二十四条,结果:通过

民法总则编及债编关于配偶、夫妻、结婚或婚姻之规定,于第二条关系准用之。

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规关于配偶、夫妻、结婚或婚姻之规定,及配偶或夫妻关系所生之规定,于第二条关系准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规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14:49 民进党党团再修正动议第二十三条,结果:通过

第二条关系双方当事人有相互继承之权利,为法定继承人,准用民法继承编关于继承人之规定。

民法继承编关于配偶之规定,于第二条关系双方当事人准用之。

14:46 民进党党团再修正动议第二十二条,结果:通过

第二条关系双方当事人互负扶养之义务。

第二条关系双方当事人间之扶养,准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条之一、第一千一百十七条第一项、第一千一百十八条但书、第一千一百十八条之一第一项及第二项、第一千一百十九条至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14:42 民进党党团再修正动议第二十一条,结果:通过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条至第一千一百十一条之二关于配偶之规定,于第二条关系双方当事人准用之。

14:39 民进党党团再修正动议第二十条,结果:通过

第二条关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亲生子女时,准用民法关于收养之规定。

14:24 立委钟佳滨:保障同性婚姻之余,也要同时保障孩子在这段婚姻中的权利

今天,无论是在场内还是场外,又或是有什么样的立场,我们所能遵循的就是大法官释宪的第 748 号的释宪意旨,表面上这个专法是规范两个成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但事实上无可避免的,会牵涉到第三人,也就是未成年子女。

我们可以从孩童的立场来重新思考,新的婚姻关系会对孩子产生什么影响。在过去的民法里,只要是婚生子女,孩子自然能够享有配偶双方对他保护、照顾的权利。不过在第 20 条的条文里,我们多半把这样的关系是为取得亲权的主张,这比较接近过去民法里的“继亲收养”,有可能导致孩子会被动地等待新成立婚姻之配偶的扶养,没有办法自然享有配偶他方对孩子的保护与照顾。

换言之,配偶中的另一方如果不主动收养在这个关系下所诞生的小孩,这个孩子所得到的照顾是不足的。

今天的立法不仅是在反同或挺同之间取得共识,更是要在保障同性婚姻之余,也同时保障孩子在这段婚姻中的权利。未来的路还很长,我们继续努力。


立法委员钟佳滨。图片|Youtube 截图

14:20 民进党党团再修正动议第十九条,结果:通过

第二条关系终止者,其子女亲权酌定及监护、损害赔偿、赡养费之给与及财产取回,准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条之二、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条之规定。

14:16 民进党党团再修正动议第十八条,结果:通过

第二条关系之终止经法院调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条关系消灭。

前项情形,法院应依职权通知该管户政机关。

14:12 民进党党团再修正动议第十七条,结果:通过

第二条关系双方当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终止第二条关系:

一、    与他人重为民法上结婚或成立第二条关系。

二、    与第二条关系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    第二条关系之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    第二条关系之一方对他方之直系亲属为虐待,或第二条关系之一方之直系亲属对他方为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

五、    第二条关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

六、    第二条关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

七、    有重大不治之病。

八、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九、    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第二条关系者,双方当事人之一方得请求终止之。

对于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请求权之一方,于事前同意或事后宥恕,或知悉后已逾六个月,或自其情事发生后已逾二年者,不得请求终止。

对于第一项第六款及第九款之情事,有请求权之一方,自知悉后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发生后已逾五年者,不得请求终止。

14:06 民进党党团再修正动议第十六条,结果:通过

第二条关系得经双方当事人合意终止。但未成年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项终止,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向户政机关为终止之登记。

14:02 民进党党团再修正动议第十五条,结果:通过

第二条关系双方当事人财产制,准用民法亲属编第二章第四节关于夫妻财产制之规定。

13:59 民进党党团再修正动议第十四条,结果:通过

第二条关系双方当事人之家庭生活费用,除法律或契约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各依其经济能力、家事劳动或其他情事分担之。

因前项费用所生之债务,由双方当事人负连带责任。

13:55 民进党党团再修正动议第十三条,结果:通过

第二条关系双方当事人于日常家务,互为代理人。

第二条关系当事人之一方滥用前项代理权时,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3:51 民进党党团、时代力量党团再修正动议第十二条,结果:通过

第二条关系双方当事人之住所,由双方共同协议之;未为协议或协议不成时,得声请法院定之。

13:48 民进党党团再修正动议第十一条,结果:通过

第二条关系之双方当事人互负同居之义务。但有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13:45 民进党党团再修正动议第十条,结果:通过

第二条关系撤销之要件及效力,准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条至第九百九十八条之规定。

第二条关系无效或经撤销者,其子女亲权酌定及监护、损害赔偿、赡养费 之给与及财产取回,准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条及第九百九十九条之一之规定。


立法委员林昶佐。图片|Youtube 截图

13:41 民进党党团、时代力量党团再修正动议第九条,结果:通过

成立第二条关系违反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者,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当事人已达该项所定年龄者,不得请求撤销。

成立第二条关系违反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自知悉其事实之日起,已逾六个月,或成立第二条关系后已逾一年者,不得请求撤销。

成立第二条关系违反第六条之规定者,受监护人或其最近亲属,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第二条关系成立后已逾一年者,不得请求撤销。

13:36 民进党党团、时代力量党团再修正动议第八条,结果:通过

第二条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效:

一、 不具备第四条之方式。

二、 违反第五条规定。

三、 违反前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

违反前条第三项规定者,其结婚无效。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三款但书及第九百八十八条之一之规定,于第一项第三款及前项情形准用之。

13:29 民进党党团再修正动议第七条,结果:通过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条关系者,不得再与他人成立第二条关系。

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条关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分别为民法所定之结婚及成立第二条关系。

已成立第二条关系者,不得再与他人为民法所定之结婚。

13:25 民进党党团、时代力量党团再修正动议第六条,结果:通过

相同性别之监护人与受监护人,于监护关系存续中,不得成立第二条关系。但经受监护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13:22 民进党党团再修正动议第五条,结果:通过

与下列相同性别之亲属,不得成立第二条关系∶

一、 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二、 旁系血亲在四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 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前项与直系姻亲成立第二条关系之限制,于姻亲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

第一项与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成立第二条关系之限制,于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亦适用之。

13:05 民进党党团再修正动议第四条,结果:通过

成立第二条关系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依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之意旨及本法,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3:03 立委林昶佐:赖委员,你问问你年轻的助理,他期待怎样的台湾?

我是希望所有国民党委员们再次思考,也是希望台湾在进步价值上能有跨党派的共识。我知道赖委员自己的版本,应该不是你办公室自己写的。有很多外面的游说团体,到处去找人提,最后扛下来的。

我也感觉你很辛苦,每条都要帮他们背书。我希望在场的委员,大家能重新思考。每个人上来念的发言稿,你的助理到底支持什么?但大家都很清楚,支持婚姻平权,几乎是跨党派的助理都支持。

你先把你的稿子放旁边,平心静气想一下,传给你自己的助理群问一下,尤其是少年仔。就像刚刚许毓仁委员说的。这是个世代上,台湾对于美好未来的想像。你问问你年轻的助理,他期待怎样的台湾?是他被迫写的稿子上的那种台湾,还是说,可以自由自在跟爱人结婚的台湾?你问他,你要我继续念稿子?还是你要告诉我,第四条要不要支持让相爱的人能结婚,我相信大家的答案都很清楚。

最后赖委员,你那位三等亲的同志亲戚,等他结婚,我们一定都会给予祝福,一定幸福。

12:56 立委沈智慧:我支持同性永久结合

沈智慧委员在第四条条文表决前发言表示:“第四条一直是反同跟挺同关键的条文,在这里我们也知道风雨中,外面有很多朋友,真的很辛苦。而在户政机关登记上,我支持的是“同性永久结合”,这是我个人的看法及主张。但也因为政党表决中,各有各的立场,没有充分讨论,造成法条残缺不全,无法面面俱到,很遗憾。我会表达个人立场,是支持,但是不支持民进党的版本。谢谢。”

12:50 民进党党团再修正动议第三条,结果:通过

未满十八岁者,不得成立前条关系。未成年人成立前条关系,应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12:46 立委林静仪:同性恋不是疾病

林静仪委员在第三条条文表决前发言表示:“今天是国际不再恐同日,我们在这边审这个重要的法案。国际不再恐同日是三十年前,国际精神科宣布,同性恋不再是种疾病。而现在三十年都过去了。我们当然要知道,同性恋是自然的,不是一种疾病。”

12:38 民进党党团再修正动议第二条,结果:通过

相同性别之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

12:16 民进党党团再修正动议第一条,结果:通过

为落实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之施行,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