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台湾实行性行为积极同意制度,真的会让人更容易提告,让诬告案件满天飞吗?七张图表带你更了解积极同意制度!

文|Barnaby

继加拿大之后,瑞典于今年七月起,也实施了性侵“积极同意”的新制。

台湾现在对于性侵的认定标准是“违反对方意愿”,也就是受害人已经明确说出不要的情况下,行为人依旧“硬来”才构成犯罪。但若引入积极同意模式,则是未取得对方同意,就构成性侵。

这类修法报导一出,许多人如丧考妣:“难道要由被告举证自己无罪?”、“违反无罪推定”、“这样之后谁敢打炮”等等质疑排山倒海而来,甚至也有执业中的法律人士,看了片面的资讯,就做出了“不应该让被告负担举证责任”的结论。

当然,也有不少民众质疑,如果台湾哪天效法了积极同意制度,鬼岛直接化身为诬告者天堂,根本是敲响了男性的丧钟!

先说结论:这些说法全、都、是、错、的。积极同意的制度,不会让人更容易提告,也不会让诬告者满街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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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同意与现行的违反意愿模式,有什么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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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同意”上路后,女生只要一言不合就可以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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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太多了,并不会。

要知道的是,任何犯罪都可能诬告!只要你编得出一套犯罪的故事,都可以去提告,因为法律并没有设定“被告须持完整的证据才能告”这个门槛 [注 1],重点是检警后续的调查。

加拿大在修正刑法十年后,性侵案件的通报率仍然很低,就是个例证。所以,不论性侵的认定标准如何改动,提告的难易度都“一样简单”,要告就可以告,只是会不会起诉,就是另一回事了。

积极同意的修法,真正影响的是“可能会被起诉、判刑”的案件。例如这个情境:

小明在法庭上供称:“我与小花共处一室,小花没有出声拒绝我,他就是躺在那里不动,让我自己开始跟她发生性行为。”

若性侵采现行“违反意愿”的立法模式,且检察官无法举证小明说谎、无法厘清被害人真正心里的意思为何,则小明不构成犯罪。但如果采取“积极同意”的立法模式,小明被起诉、判刑的机率就会因此提高,因为被告已经自白,没有接收到小花明确同意要发生性行为的讯号。简单点说,“什么样的行为算是性侵”的实质范围“变大了”。

这才是积极同意实行后,真正会影响到的事情。

积极同意并不会翻转举证责任,你以为你在玩逆转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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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常见的错误想法是:积极同意上路后、需由被告负责举出“有取得被害人同意”的证据。事实上,不管是现在的违反意愿制、还是积极同意制,举证责任一直都在检察官身上。

瑞典律师公会秘书长安・兰伯格表示“新的修法不会导致更多的有罪判决,因为检察官的举证责任并未减轻”,事情只是变成“当被告主张自己有取得明确同意时,检方必须证明被告没有取得同意,或者当下无法取得同意”,而非坊间流传的“被告要主动证明自己曾经取得同意否则有罪”。

一样再来个例子:小明和小花在房间内发生性关系。如果小花主张,当时自己是因小明力大,心生畏惧而未有反抗;而小明主张,发生性关系前小花有以“恩恩”作为同意的表示

注意,在这个阶段以前都只是原告与被告的各自主张而已,检察官仍然要举证“小花对于小明当下应付性质的‘嗯嗯’之回应并不等于同意的表示”才能定罪。这时候检察官会做什么?也许可以从当事人平常的对话纪录主张,例如“恩恩”明显不是小花答应小明其他要求时的习惯用法,或者举出其他小花当下还有其他表示不愿意的举动。

因此,坊间流传的“被告要‘主动证明’自己曾经取得同意否则有罪”是完全错误的,无罪推定的前提并没有消失。我们顶多只能说,如果检察官真的能立证成功,在此模式下,被告要反证的难度可能会较以往提高,且要提出较多主张。

积极同意在保护什么:保护当下“不能说不”的人、避免对被害人的二度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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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到这边,好像积极同意上路后什么都不会改变,它的立意到底何在呢?

第一个理由是:让法院规定着重于性行为的当下参与者的“事实上认知与感受”。

在以往“违反意愿”认定模式下,法律其实预设了:每个人都随时对他人开放自己的身体,要证明一个人不同意发生性行为,需要“曾经拒绝”、或是“当下不可能拒绝”的证据

说好听点,这给了人们许多合法、不经确认,而直接用身体“试探意愿”的空间,对于不好意思“明白接受性邀约的人”而言也更加方便。但这个制度的坏处也很清楚:这让某些没有被确认意愿的人,被迫发生了性接触,出现了个人性自主保障的漏洞。

在积极同意的立法下,则预设希望发生性行为的一方,应该要确认另一方的意愿才能进行。由于旧有的违反意愿很明显也纳入新的保护范围内,因此,积极同意的立法不仅能保护原本就有能力说不的受害人;也能保护基于各种生、心理上原因无法 [注 2]、或是不敢说不的受害人。

第二的理由是:积极同意可以避免性侵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

因为,多数性侵的发生,通常是密室熟人所为。在这种没有第三人可作证的环境中,检察官举证其实是相当困难的,只能从许多相当间接的证据(如:对话记录、被害者与亲友的事后陈述纪录、创伤反应的心理鉴定等),来还原房间里的事实。

但不论事实上到底有无发生性侵,提告后获得不起诉处分的比率,仍然相当高。若此时仍采取“违反意愿”的立法,将导致性侵受害者还要面临调查过程中重复提问,因为检察官必须了解其“真正的意愿是什么”,这很容易使受害者害怕寻求司法解决 [注 3]。积极同意实施之后,提问对象将会从受害者转移到被告身上,这可以避免对受害人造成二度伤害。

如果我“误信”对方想发生性行为,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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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观点下,我们可以看看几个情境:

  • 在深夜和他人单独共处一室
  • 发生了比较亲密的肢体互动,例如拥抱、亲吻
  • 刚结束了一轮性爱
  • 你主动进行了性接触,对方没有躲开但也没有进一步回应

这些都不是你预设对方同意发生性行为、并继续进行的合法理由。

当然,人可能会有误读他方意愿的时候,在这种情况,可能只是个不幸的误会,并不表示被告就是个坏人。因此我们在加国积极同意的立法可以看到,它也保留了可能误信他人同意的空间,而可能减轻或免除罪刑;但同时也明文列出不得主张误信 [注 4] 的情况,例如俗称的酒后乱性,或是不等待对方语言或肢体回应就急着开始,即使没有遭到明显的拒绝表示,都不能主张误信他人同意和自己发生性行为。

所以,与其说这类制度能提升对性侵的定罪率,不如说这是尝试在避免受害者在程序中遭受二次创伤:要当事人去回想当时的案件情节,十分折磨。同时,这也是以法律规范宣示对旧有性观念的对抗,作为一种改变文化的手段。

如果真的真的很怕被诬告,你可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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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技术上而言,就算什么事都没做,他人依然可以对你提告。如果不想莫名被告,唯一的建议,就是打炮前请三思,不确定就忍着。

网民们常常戏称“价钱谈不拢”。但实务上常发生诬告性侵的状况,是以下这两种:

  1. 基于情感上不被回应的报复。
  2. 不敢向监护人承认自己自愿发生性行为,而做出的自清举动。

这些情况都并非为了勒索金钱。真的很怕被诬告的话,可以选择能够为自己负责、不把“给出”身体视为交往承诺的人发生性行为,才是远离诬告的不二法门。至于网路上常见戏谑地说要签同意书——当然也没不行,只是这无法解决问题。

光是契约的合意与否就可以争执:胁迫、权势、被诱导陷入意识不清的状况都可以在签约时发生,此时同意书的效力便发生问题。并且,性自主的重要内涵之一,便是“随时能退出不同意继续的性行为”,因此事前彼此拟定契约,充其量只能起到沟通彼此对性行为底线与爱好的作用。

对于习惯了“默契式”发生性行为的人而言,这样的修法多少有些“破坏气氛”。但即使形式上可能彼此进行了未明确表示同意的性行为,即便这在法律上是“违法”的,但只要双方在过程中都信任、愉快并合意,自然也就没有哪边会去提告的问题。喜欢默契式的伴侣不如换个角度想想,彼此可是正在进行踩在法律边界的禁忌之爱呢。

反之,如果只有一方对于“默契”有着一厢情愿的认知,结果就可能是对另一方的身心造成伤害。两相衡量之下,究竟是炮打不成比较要紧呢?还是避免他人身心受创比较要紧?我想答案再明显不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