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在即,为你整理关于同志教育的疑难杂症。若你对同志教育有疑虑,有很多未知与不确定,或是想要分享给身边亲友关于同志教育的一切,来一起了解!

文|台湾性别平等教育协会


图片|台湾性别平等教育协会提供

家长篇

Q1:如果有家长质疑学校不应该上同志教育,该如何回答?

性别平等教育法中,明定国民中小学应将性别平等教育融入课程,而同志教育为性别平等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来就应该实施。若学校不教同志教育,在这种资讯流通的时代,孩子很可能透过其他管道接收错误讯息,反而更令人担心。而且,若孩子没上过同志教育,可能会因为不理解而歧视,甚至去霸凌其他孩子而成为加害者。这些都是老师和家长们所不乐见的状况。

Q2:家长真的可以选择让孩子不上性别平等教育课程吗?

性别平等教育是依据国家法律及教育政策在校园中实施,老师有依法教授性平教育的职责,没有依家长个人反对意见而不教的义务。就如同家长不能因为孩子不喜欢英文、数学等科目而要求老师不能依照课程进度上课。

无论国内法或国外法,家长没有全权决定子女是否接受国家教育内容的权利。两公约虽然明定家长有为未成年子女选择学校的权利,以及不同意公立课程的自由,但家长的教育选择权并非毫无限制。

依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3 条第 3 项及第 4 项规定,家长教育选择权之行使范围仍须符合国家所规定或认可最低教育标准之非公立学校。因此,当家长行使子女的教育选择权时,应以“儿童最佳利益”为本,并立基于保障人权、自由、反歧视,且不能提供低于公立教育标准的内容。

Q3:家长可以因为宗教信仰,而不让孩子上性别平等教育的某些内容吗?

性别平等教育是国家义务教育的一部份,明订在法律及国家课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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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理解宗教信仰对于家庭的意义,但现在的性别平等教育是涵纳多元的教育。若家庭的宗教强调守贞,那属于个人价值,当然可以遵守,但还是需要让孩子认识这个世界还有很多其他的价值观。孩子依旧可以选择守贞,但他也会是个心胸宽大、接纳多元观点的公民。

Q4:有家长担心孩子上了同志教育就会变成同志,该怎么回应?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性别气质、性别认同以及性取向,当孩子对这些真实存在的特质感到疑惑、好奇,甚至因此在生活上碰上难题的时候,难道我们能不教吗?现在的校园里,我们不时仍可听到学生使用“娘娘腔”或“娘炮”等字眼来形容或攻击某些气质阴柔的男学生,既然这是发生在校园里的日常现象,我们怎能不跟学生讨论?

学生终究会从学校毕业,进入社会,面对各形各色的不同团体或个人,同志教育是孩子认识社会现象的一环,对于许多孩子来说,也可能是能够肯认他/她们生命的重要机会。

因此,这不是“能不能教”的问题,而是这个社会中,真的有学生因为害怕被霸凌、被取笑,在学校一整天不敢去厕所,不敢谈论自己的生活。如果这样的孩子是存在的、这些恐惧是他们的生命经验,那怎么能不谈同志教育呢?

担心孩子“变成同志”,这个说法隐含了“同志是不好”的价值观,也呈现了对同志的不理解与偏见。这样的偏见一方面容易掩盖与助长对同志的不平等对待,也会加深同志族群的焦虑不安。这正是为什么性别平等教育需要教导所有学生同志教育,以学习尊重差异、减少伤害的原因。

Q5:如果家长问:真的没有孩子因为上了同志教育而变成同志吗,要如何回答?

变成同志似乎是个魔咒,好像孩子只要接触到同志教育,就会“被变成”同志。然而,要一个人从只喜欢异性,转变成只喜欢同性或想要变性,这并不容易。当孩子接受同志教育,他们可能会因此对同志比较认识和了解,而开始尊重不同性倾向的人,这会让整个社会环境对同志更加友善。如果你的孩子受到同性吸引或想要变性,不太可能是因为同志教育所造成。但落实同志教育,会让这样的孩子过得更真实没有秘密,更自在没有伤害。

Q6:“反性别平等”是不是多元声音的一种?

多元文化社会中所谓的多元,从来都不是把纷杂观点拼凑,然后让它们相互较劲厮杀。多元指的是挑战各种形式的歧视,分析压迫和权力关系,培养多元文化识能,提倡社会正义的民主素养。由此对“多元”的理解,当“反性别平等”的观点是漠视性别间的权力关系,对性少数族群更具有歧视与压迫性,它如何作为推进社会往更开放与包容方向的多元观点之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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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篇

Q1:在国中小上同志教育适龄吗?

现行的课程内容,本来就是依据学生的年龄和发展阶段所规划的专业教学设计。

但即使在同一个年龄区间的孩子,还是会有身心发展速度不同的差异;因此教师的专业就是在每个孩子有疑惑的时候,适时地教导他们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来符合学生的个别差异及发展需求。

适龄并不是指孩子在某个成长阶段只能或不能教某些主题,更重要的是在孩子不同发展阶段时,以不同的说明方式让孩子理解每个主题,并随着孩子的成长,在内容上逐渐加深加广。

例如:当国中小学童用“搞 gay”来嘲笑他人,或是表示想要认识“同志”这个议题时,教师应该要用孩子可以理解的方式,让他们认识不同的性倾向与性别认同,而不是告诉他们“你们还小,不适合谈这个议题”,或“等你长大就会懂”这类的回答。

Q2:如果有人担心孩子太小学同志教育会被影响,该如何回应?

同志教育的目的并不是让孩子“变成”同志,而是让孩子“认识同志,进而能够尊重各种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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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教育也能够支持孩子,当他开始意识到自己喜欢的是同性别的人时,无论要不要告诉别人,他都知道自己是正常的,不会因为觉得自己不好而带着负向的自我价值成长,不会因此而耗费心力,减损了他成长过程中的学习及创造力。

到了国中,学习到同志可能有哪些生涯典范、生涯发展的困境与优势,都能避免同志孩子感到被孤立,让他能够与社会群体共存,找出自己生命的出路,寻得属于自己的一片天空。

异性恋的孩子也会因为知道同志同侪的生活,而发展与同志朋友对等互重的人际关系,这对民主社会共荣共存的发展来看,是相当重要的基本教育。

法源

Q1:现在还能教同志教育吗?有什么法源依据?

《性别平等教育法》、《儿童权利公约》(CRC)、《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九年一贯课程纲要以及十二年国教课程纲要,都支持学校进行同志教育。

《性别平等教育法》第 17 条第 2 项明订:国民中小学除应将性别平等教育融入课程外,每学期应实施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课程或活动至少四小时。《性别平等教育法施行细则》第 13 条进一步规定: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课程,应涵盖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课程,以提升学生之性别平等意识。

国际公约诸如儿童权利公约(CRC)、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两公约(ICCPR & ICESCR)都在不得歧视的条文中放入“性倾向”的概念,并特别关注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及阴阳人的社会处境,要求政府提供积极的措施来保障其权利。

台湾已经将这些公约国内法化,成为我国的法律,因此当然需要提供积极的政策来关注多元性别群体。因此教导孩子尊重同志及多元性别的同志教育,当然有法源依据。

我国无论是九年一贯的课程纲要,或是即将实施的十二年国教课程纲要,里面的主要概念、能力指标、学习主题和实质内涵中,都将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纳入学生的学习范围。

因此同志教育的重要概念,本来就涵盖在我国的教育课纲中,应该被教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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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有哪些法条支持我的教师专业自主权?

《性别平等教育法》支持教导同志教育,《教师法》保障教师的专业自主权。如果教师教导同志教育而被申诉或检举,可以依据《教师法》和《教育基本法》主张教师的专业自主权。

《教育基本法》第八条明确指出“教师之专业自主应予尊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关于教师地位之建议书》第61条也指出,“在执行其专业任务时,教师应享有学术自由”,并肯定教师是最了解学生情况,也最知道如何评估并选择适合学生的教学方法及实际操作的角色。

因此,当涉及教师的权责范围时,教师有免于家长无由干涉的专业自主权。校园中的学生有学习尊重及理解同志的需求,教师当然有责任教导同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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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法规参考

性别平等教育法

第 2 条: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性别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导尊重多元性别差异,消除性别歧视,促进性别地位之实质平等。

五、性霸凌:指透过语言、肢体或其他暴力,对于他人之性别特征、性别特质、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进行贬抑、攻击或威胁之行为且非属性骚扰者。

六、性别认同:指个人对自我归属性别的自我认知与接受。

第 12 条 第 1 项:学校应提供性别平等之学习环境,尊重及考量学生与教职员工之不同性别、性别特质、性别认同或性倾向,并建立安全之校园空间。

第 14 条 第 2 项:学校应对因性别、性别特质、性别认同或性倾向而处于不利处境之学生积极提供协助,以改善其处境。

第 17 条 第 2 项:国民中小学除应将性别平等教育融入课程外,每学期应实施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课程或活动至少四小时。

第 17 条 第 3 项:高级中等学校及专科学校五年制前三年应将性别平等教育融入课程。

第 18 条:学校教材之编写、审查及选用,应符合性别平等教育原则;教材内容应平衡反映不同性别之历史贡献及生活经验,并呈现多元之性别观点。

性别平等教育法施行细则

第 13 条:性别平等教育法第十七条第二项所定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课程,应涵盖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课程,以提升学生之性别平等意识。

儿童权利公约(CRC)

第四号一般性意见 第 6 条:儿童有“不受歧视权”。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所有 18 岁以下的人,不论是“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都有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所载的一切权利(第 2 条)。

上述这些还包括青少年的性倾向和健康状况(包括爱滋病毒/爱滋病以及精神健康状况)。遭歧视的青少年更容易蒙受虐待、其他类型的暴力和剥削,并使他们的健康和发展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他们有权得到社会各阶层的特殊关注和保护。

第十四号一般性意见 第 55 条:儿童并不是一个完整划一的群体,因此,在评判儿童的最大利益时必须考虑到他们各自迥异的情况。儿童的身份包括了,诸如性别、性取向、民族血统、宗教和信仰、文化多样性、个人性格等不同的特点。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

2014 年结论性意见:

第 6 点:审查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中华民国宪法第 7 条保障所有人民的平 等权,却没有对妇女歧视作法律定义。另外,现行法律均未提及对于 女性的多重与交叉歧视,包括原住民族妇女、农村妇女、移民妇女、 身心障碍妇女和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变性者和阴阳人(LBTI)。

第 22 点: 如《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审查国际独立专家团所建议的,审查委员会关切所有层级之性倾向及 性别认同教材的发展缺乏进展。审查委员会也关切到,没有定期的监 督及检视系统,来确保现存的性别平等指标及教材审查准则是符合 CEDAW 及性别平等教育法的规定。

审查委员会建议政府:

谘询政府、学术、公民社会团体及 LBTI 社群的性别平等专家意见,在所有层级上,制定更多有具有性别多元意识的运动及教材;

确保教师、教授、教练、学校行政人员及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成 员接受上述教材之定期及适当的训练;确保学校落实性别平等教育法,要求学校针对基于性倾向及性别认同而被边缘化或被歧视的学生采取具目标的措施以保护并促进其权利;

和建立定期全面检视与监督机制,以验证性别平等教育指标及教材 审查准则性之有效执行以及具影响性。

2018 年结论性意见:

第 28 点:审查委员会关切基于性别对女性的暴力行为之比率居高不下,包括身体、心理、 性、经济方面之暴力,以及当前发生于网路及其他数位环境之暴力形式。审查委 员会亦关切据传有大量专业司法人员并不认为家暴是性别议题。审查委员会亦关 切《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并未具体提及针对女性之家暴。

第 29 点:审查委员会建议政府:

根据 CEDAW 委员会第 35 号一般性建议,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以明确指出基于性别对女性暴力行为;提升对于网路暴力之认知并针对仇恨言论制定措施,此措施应包含提供监管机制以评估措施成效并设计补救作法行动,并特别聚焦于面临基于性别或意识形态仇恨言论导致交叉歧视之女性,如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女性及双性人;

第 46 点:审查委员会关切校园中持续发生性骚扰、性侵害和性霸凌,尤其是针对同性恋、 双性恋、跨性别、双性人及外国籍学生等群体,以扭转对其之侵害。女孩、身心 障碍学生、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双性人学生及外国籍学生。

第 47 点:审查委员会敦促政府强化政策措施和教育计画 , 以防止校园性骚扰、性侵害和性霸凌。审查委员会建议定期调查与分析,并采取聚焦且客制化的积极政策措施解决问题,特别着重防治对女孩、听觉和声语功能缺损者及智能障碍者,以及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双性人和外国籍学生之侵害。

两公约(ICCPR&ICESCR)(2017)

平等与零歧视

21. 审查委员会称许教育部落实前次建议,发展并实施关于不论性别认同为何,人人皆享有平等权利的有效资讯提供与意识提升方案,并且落实性别平等教育法。委员会敦促政府继续努力宣扬、保护并确保对于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双性恋者、跨性别者及双性人(LGBTI)权利的尊重。

22. 尽管如此,审查委员会仍旧关切LGBTI人群的生活状况。与在许多其他国家相同,这些人时常面临来自相当部分一般大众及学校内的排挤、边缘化、歧视、骚扰及侵犯,造成高自杀率以及生理与心理的健康问题。

尽管注意到政府已采取相当程度的措施,为医师、护理师及其他医院工作人员,以及所有教育层级的教师开设关于充分尊重LGBTI人群人权的训练课程,委员会建议在大众传播媒体上实施大规模且持续的资讯提供活动,作为配套行动,以增进大众对于 LGBTI 人群在中华民国(台湾)社会的人权状况的认识。

性倾向与性别认同

72. 审查委员会乐见政府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以对抗同性恋恐惧,并提升对于多元性别的认识。然而,在跨性别者方面,委员会建议政府以法律明文承认跨性别者自由选择的性别认同,不受非必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