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选举委员会昨天傍晚(17日)公告,审议通过反同团体发动的三个公投提案,三个提案分别是什么,会对婚姻平权造成什么冲击,而我们又能如何行动?

中央选举委员会昨天傍晚(17日)公告,审议通过反同团体发动的三个公投提案:同性婚姻应另立专法、民法婚姻章不应保障同志、禁止实施同志平权教育,并且交付第二阶段的连署。

接下来,反同团体只要在“六个月内完成 28 万份连署”,公投提案就能正式成案。反同团体有组织、有权势、有财力,再加上全台湾反同宗教信徒的动员,六个月内 28 万份连署,并不困难。

而在目前公投绑大选的状态下,这三项反同提案一但成案,就会进入年底的全国投票。而目前的公投法,公投通过条件只有两个(引述苗博雅):

1. “同意”票超过“总投票权人1/4”,且
2. 同意票比不同意票多(多一票就赢)

目前反同公投的题目设定,设定支持者必须使用双重否定表述,题目的法律语言,以及令人看得眼花缭乱的题数(不是一题是三题啊),特意替一般民众设下陷阱。

人们很可能在搞不清楚状况的情形下投下反同票。公投绑大选,投票率最高的时间点,以选民照直觉投票的情况下,同志的权益可能节节退守。

昨晚,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与释字 748 号声请人祁家威先生,也在中选会前抗议中选会于昨天傍晚决议通过三个反同公投提案。

伴侣盟与祁家威表示,这三个反同公投提案显有违宪违法之虞,“中选会竟视宪法及释字 748 号为无物,迳予通过,残害民主与人权,我们表达最沉痛的抗议。”

白话文翻译机:这三项反同提案分别是什么

公投第 10 案:游信义所提“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规定应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结合?”
公投第 11 案:曾献莹所提“你是否同意在国民教育阶段内(国中及国小),教育部及各级学校不应对学生实施性别平等教育法施行细则所定之同志教育?”。
公投第 12 案:曾献莹所提“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形式来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的权益?”

好,这三题分别是什么意思,让我们用白话文翻译机来看一下,不要被反同团体的“换句话说”文字技牵着走:

公投第 10 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章的规定,不保障同性婚姻?(主攻婚姻定义:既有婚姻定义不含同性婚姻)
公投第 11 案:你是否同意,国中与国小,不该有尊重同志的平权教育?
公投第 12 案:你是否同意,同性婚姻不受民法婚姻章的规定保障?(主攻另外立法:对同性婚姻进行歧视性立法)​

感受到了吗?这三题,都应该要答“不同意”。

可是在三题公投提案的设计上,人们很容易会不小心直觉式地答出“同意”。毕竟,要使用双重否定的概念,来表述自己的正面主张,在逻辑上是非常复杂且不直觉的。

大法官释宪和反同公投提案,是否互相冲突?

反同的公投提案,不可违背大法官释字 748 号,目前的公投法亦已不包含修宪变更议题。

然而,反同团体巧妙运用大法官释宪主文开放给立法者的立法空间,在“看似不违背”大法官释字 748 号的话术下进行提案。

我们先来复习一下释宪结果:

有关机关应于本解释公布之日期两年内,依本解释意旨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于以何种形式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属立法形成之范围,逾期未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别二人为成立上开永久之关系,可依民法婚姻章的规定,持两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之登记,并在登记的两人之间发生法律上配偶的效力。
延伸阅读:台湾是亚洲首例!524 同婚释宪结果:民法违宪,限期两年修法或立法保障同性婚姻

也就是说,大法官释宪虽认肯同性婚姻自由,可是究竟是修改民法婚姻章规定,以民法保障或者是另立专法,大法官说,这属于立法者的自由,但皆须符合宪法的平等原则。如果立法者迟迟未有动作,两年后,同志婚姻可自动依民法婚姻章规定办理登记,并且发生法律上的配偶效力。

现在,两年也快到了,两年后同志可以依民法婚姻章规定,和所有异性恋伴侣一样获得法律上的配偶效力,这并非反同团体所乐见,于是发起公投提案。这些提案,可能产生什么效果?

根据此次公投提案的性质,属于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公投结果根据公投法第 30 条,“有关重大政策者,应由总统或权责机关为实现该公民投票案内容之必要处置。”

也就是说,若公投结果为同意,虽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注 1),然而,权责机关亦应根据结果,做必要处置。由于去年的 748  号大法官释字并没有将“另立专法”的可能性说死。并且,目前政府对于同志婚姻平权采取袖手旁观、观望民意的态度,这三个公投提案,并不只是“问好玩”,它极有可能影响同志婚姻平权的实践手段。

如果公投通过,就可能改变修法方向。一旦第一项与第二项公投成立,政府极有可能以“民意之令”,另立专法处理同志婚姻。

值得延伸思考的是,在公投门槛降低后,就目前公投法看来,中选会对于提案仅有形式审查的权限,提案纵使有违宪之虞,中选会也尚无权限可以挡落。

形式审查的规范,主要落在公投法第十条:达最近一次总统、副总统选举选举人总数万分之一以上,提案项目属于公投法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款“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提案未曾在前两年被提出,并且已备妥公民投票的书面资料,可瞭解提案内容之真意,中选会即须通过此三项提案的审议。

我们可以如何行动

从现在开始,到年底之前,我们必须持续大力做宪法保障的同志平权倡议,拒绝歧视性立法、守护国中国小的性别平权教育,拒绝再有下一个叶永鋕事件。

1. 与身边人沟通,另立专法并非“保障”同志婚姻,而是“歧视”同志婚姻。

大法官解释早已说明,宪法 22 条确实宣示婚姻权是宪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格权的一部分。

同志若想要结婚,理应拥有与异性恋婚姻完全平等的名目与权利,而非另立专项,说你的婚姻不叫婚姻,叫伴侣。那就像是美国黑人在民权运动之前,黑人要洗手,可以啊,但我们替你另外造一个洗手台吧,黑人专用。另立专法并非“保障”同志婚姻,而是“歧视”同志婚姻。

全世界所有的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在处理同性婚姻或异性婚姻的时候,都必须被迫直接面对婚姻的本质,婚姻的唯一功能,就是透过契约与社会制度,保障两人共同生活应有的权利。不能将婚姻本质,与婚姻可能提供的其他社会功能加以混淆。

台大法学院教授张文贞在去年的释宪辩论提到,婚姻的本质绝非繁衍后代跟生育子女,传统婚姻制度也承认没有生育功能的异性恋婚姻,从不排斥七、八十岁两个异性间的结婚。无论婚姻潜在的功能有哪些、是多是少,都不能跟婚姻本质相互混淆,这也是所有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答案,婚姻权跟家庭权要明确区分。

2. 你还可以发动正面支持平权的公投,以“公投对抗公投”的策略反制萌萌

4/20 更新:“公投对抗公投”连署已成案超过六万人,故连署表单已关闭填写功能

4/26 更新:支持同性婚姻入民法婚姻章的公投提案连署,三天内破万人,已送交提案书。

苗博雅等人开启了以“公投对抗公投”的连署,这也是积极作为的另一种可能,“我们必须发动积极、正面支持平权的公投,开辟自己的主场。”全台超过 2000 人(第一阶段提案连署门槛)留资料,就成团。

为什么开启这样的策略,苗博雅说明了三个原因:

一、可以创造主场
直接对自己的公投宣传“同意”。不用随着萌萌起舞,更不用变相帮萌萌宣传他们的公投。

二、可以在推动公投的过程中,卷动全台湾的平权支持者
若真能扎实地搜集到28万份连署书,就能作为投票的动员依据,以及充实未来的运动能量。

三、连署、投票人数都可以展现政治实力,给执政党最直接的后盾或压力
既然执政党一直在看民调、算选票,那么,我们终究无法逃避“挺同志能动员多少选票”的挑战。和萌萌直球对决,正是最关键的动员时刻。

他们正在寻求愿意一起做些事情的人,女人迷支持,也邀请你一起加入填写这份表单,留下你的资料,超过2000人(第一阶段提案连署门槛)留资料,就成团。

立专法是歧视,同志婚姻入民法是人权。人权,不应该以公投反对。平权,不能以歧视的手段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