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构反同婚神话!婚姻制度是种历史演变,细看社会演变下造就的一夫一妻制,反思何谓传统家庭价值!

文|王宏仁/中山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反对同志婚姻的团体,最喜欢讲保卫传统家庭价值了,例如副总统陈建仁曾在接见反同团体后,接受访问时说:“我们必须在台湾文化和对家庭、婚姻价值的理念脉络下去考量同性婚姻。”大法官释字第五五四号解释:“婚姻具有维护人伦秩序、男女平等、养育子女等社会性功能”。但是,什么是台湾文化的家庭、婚姻价值呢?什么是“人伦秩序”呢?难道是反同婚团体说:“一男一女的婚姻具有自然生育与教养子女的功能,使得社会一代又一代地延续下去”吗?

这种诉诸“传统、自然”的说法,其实就是罗兰・巴特说的神话论述:“神话的任务就是让历史的意图,得到自然的正当性,让偶成的事件看起来像是永恒的事物”。反同团体目前的历史意图,就是让大家相信:婚姻本来就是一男一女的,家庭有“自然的”生育跟教养功能,透过这样的论述,让偶然的一夫一妻制度、自然生育养育的神话,成为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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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一夫一妻根本不是台湾的传统,三妻四妾多的是,童养媳、过继习惯也满地是,没有什么“自然”生育跟“养育”的事情,例如才不过七十年前的日治时期户口登记,“妾”可以是合法的婚姻,另外还有许多我们现代人无法理解的家族关系登记,例如螟蛉子、养女、私生子、庶子、媳妇仔、从兄、从兄违⋯⋯,这些多元家庭的故事,就留给其他作者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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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们要讲的是“自由结婚、自由恋爱”。透过百年前,一些卫道人士论述“自由结婚与恋爱”的报章文章,来看看当时“正常的、自然的、传统的家庭价值”是什么?也看看当年“从古至今不变的家庭价值”,如何在1970 年代的短短十年间崩解,甚至我们都已经忘记,台湾曾经历过很长的“奉父母之命,凭媒妁之言”年代。

你们竟然要自由结婚,跟禽兽不是一样吗?

传统台湾汉人的男女婚姻,不论是成年男女、童养媳或招赘婚,基本上都是两个家庭的结合,男女双方的婚姻缔结是取决于双方的父母。日本殖民台湾之后,仍保留这样的惯习。台湾总督府法院在 1908 年的判例说:“依据(台湾)旧惯,婚姻或离婚非仅依当事人之意思即可成立,尚须遵从尊亲属(一般是父母)之意思。”也因为有这种习惯,才会出现未经过父母同意而双方“私奔”这种字眼。还有,夫妻要离婚,也不是随便就 OK 的,还必须父母同意才可以,这种奉父母之命的异性恋婚姻,可是维系了好几百年的传统啊!

此外,日治时代的法律规定,男子 30 岁、女子 25 岁以下,如果要结婚,必须经过“户长”的同意。也因为如此,即使有自由恋爱,但父母仍然掌握了关键的否决权,以自由恋爱为基础的婚姻,在当时可以说根本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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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婚姻的意义,在当时是如何看待呢?在明治 40 年(1907)7 月 16 日,《台湾日日新报》的一篇“议论”,发表有关于“自由结婚辩”,一开头就写“有人来问我关于婚姻的事情,如果不是父母的命令或媒妁之言而结婚的,以前的人就鄙视之,称做‘野合’(不是打野炮的意思喔,是指跟野兽一样的交合),但是现今却说是自由、文明。⋯⋯那么婚姻到底是为了什么呢?它不单只是为了男女两个人,而是为了子孙延续、为了社会成立、为了国家保存、为了造化自然。如果仅仅只是为了男女‘一时情绪的偏差’而结婚,那实在非常偏颇。⋯⋯如果忘记上述的原因,就会变成‘无纪律之民、无秩序之世’,跟禽兽有何差别呢?”

这种看法,跟一个世纪以后的台湾基督教长老教会反对同婚的说法,一模一样。在〈台湾基督长老教会同性婚姻议题牧函〉一开头就写道:“婚姻与家庭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婚姻是指一男一女成人自愿的结合,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并获得社会和法律认可的独特关系。在婚姻关系中,经由夫妻性行为,就有自然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因此婚姻关系可能发展成为父母与子女的家庭关系。因为婚姻具有生育与教养子女的功能,而生育与教养子女使得社会一代又一代地延续下去,所以全世界各国皆立法保障一男一女的婚姻关系。”

它一开始就先定义了什么才是“自然的”,所谓的“自然”,就是一夫一妻制度,而且要“自然生育”。不过这个定义,不仅一点都不符合台湾的传统(一夫多妻妾),也忽视过去半世纪来生殖科技为人类带来的影响,例如试管婴儿一开始也被视为“违背自然”,因为没有夫妻之间的性行为,但现在还有人会说使用试管婴儿生小孩的人不自然吗?此外,该论述也诉诸“自然一代又一代延续下去”,跟百年前反对自由婚姻的说法,是不是如出一辙?百年前只有听爸妈的话,人类才可以一代又一代的延续下去,现在则是要听基督长老教会的话,人类才不会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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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会相信这种神(ㄍㄨㄟˇ)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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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恋爱好可怕啊!!

那么现在社会所赞赏的自由恋爱,当年的社会是如何看待呢?1926 年的《台湾日日新报》作者杨钟钰写道:“如果婚姻不听父母的话,也不问对方的阶级跟德行,而号称是自由恋爱,这样子的两个人,跟嫖客、娼妓,有何不同呢?我还没看过嫖客跟娼妓会孝养其父母舅姑的!”这种将“不符合社会期待的爱情”,贴上“娼妓、嫖客”的标签,跟现在反同论述,把同志爱情贴上“爱滋传染、性滥交”的污名标签,是不是很类似?反正反对的一方,一定要把非常规的爱情,跟非常规的性行为,扯在一起就是了。

另外一则自由恋爱的新闻标题是:“女子绞杀刚出生的婴儿,丢弃在厕所,自由恋爱的悲剧”,描述一位十八岁女性与二十三岁的情人未婚生子,因为担心养父母发现,而绞杀刚出生的婴儿。仔细看报导内容,关键在于养父母要求 23 岁的男子必须给聘金 600 圆才肯让他们结婚,在 1917 年的公学校教员,一个月的薪水才 17 圆;在 1930 年代,一个月 20 圆即可温饱。因此家长向男方要求 600 圆的聘金,根本就是故意阻挠,这名男子拿不出来,因此女孩就被养父母关在房间不得出门。请问,这出悲剧是来自于自由恋爱还是父母?

当时的报章报导“自由恋爱”或“自由结婚”时,有两个特点:首先、几乎都是一面倒负面消息,就搜集到的五十则新闻中,只有一则新闻是比较正面地报导“自由恋爱”,其他的新闻如“高工学生被退学,中自由恋爱毒”、“自由恋爱,产下一女,男竟娶他女”、“便所内捉奸,青年自由恋爱”、“离婚多是自由结婚者”、“高雄市内一对青年男女,自由结婚不成,投西子湾而死”⋯⋯等。自由恋爱被看成是“中毒”、悲剧人生的开始,或只能在厕所偷偷摸摸进行。

第二个特点就是,如果出现悲剧的情节,几乎都是一个模式:蠢女人跟坏男人,这个蠢女人可能是被“市井无赖少年诱拐去”,或者因为高唱自由恋爱的新时代女性,但“见识不足”,悲剧收场。例如一则报导为:“自由恋爱结婚未久,便惹起离异诉讼,见识不足少女极宜鉴戒”,描述一位在台银桃园支店工作的女性,被“打扮的光鲜亮丽的青年简慢居所迷惑,胆敢违背父母之命,把这么好的工作辞掉,以达成她的自由恋爱愿望。但是她却不知道,这个男子根本就是游手好闲、挥霍之徒。唉,青年的见识不足,只为了一时之间的爱情,不考虑将来的结果,造成今日这种后果,真一失足成千古恨也!”

所有的婚姻制度,都是历史的偶然

由此可见,在1945 年之前的台湾社会,所谓的“传统”且“自然”的婚姻,就是要听爸爸妈妈的话,透过媒人婆,找到阶级相当的人来结婚。如果胆敢高唱“自由恋爱、自由结婚”,那就会“严重影响家庭价值、社会文化、伦理道德、教育、儿童福祉、社会和谐,甚至是人民的身心健康!”(套用反同人士的话语!)好可怕啊~~难怪许多家长都被吓得要去学校抗议性别平等教材。

但是那些反对自由结婚、自由恋爱的卫道人士,大概无法想像,才几年的光景,他们的玻璃心就碎满地了。根据 2001 年的台湾社会变迁调查资料统计,在 1950 年以前出生者,仍有高达 47% 是透过相亲或媒人介绍而结婚,有 8% 是父母安排或介绍,这两者加总起来就高达 55% 了,自己互相认识而结婚的才 16%。但是才不过十年的光景,随着台湾经济在 1965 年之后快速发展,城乡移民快速增加,传统的媒人或父母介绍的比例,急速降低到 17%,自己互相认识的比例急速增加到 44%。1950 至 1959 年出生的人,他们 20 岁的时候就是 1970 至 1979 年,正是台湾城乡移民跟经济发展最急速的时候,整个婚配过程也急速变化,透过父母介绍跟媒妁之言而认识结婚的比例从此之后再也没有回升过了。(参见下图)台湾社会从此进入这些卫道人士所担心的恐怖世界:“无纪律之民、无秩序之世”,再也回不去了,好悲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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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自由恋爱而结婚”的意识形态跟实作,是非常晚近的事情,它是整体社会制度变迁,特别是工业化发展,提供个人可以脱离家庭经济生活而财务独立,才可能出现以个人主义为主的自由恋爱跟婚姻,这个现象跟西方、日本的发展相当类似。同样地,同志婚姻也是在社会变迁过程中,逐步成为新的一种家庭组织形态,它就如试管婴儿、代理孕母的新现象一样。目前反对同婚的说法,除了“自然”、“传统价值”之外,还能拿什么来说嘴呢?唯一的只有道德式的宣教,而且是“唯我独尊”的三流道德式说法而已,在一个社会已经发展到分众、多元、庞杂的时代,用单一的道德观来抵挡历史的洪流,这是注定被辗压过去,而且成为未来的笑柄而已!

如此而言,号称全面执政的民进党,你们执政的基础,还要建立在这些三流的道德论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