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释宪后争取平权的下一步,反思同志家庭的法律收养问题,以及民法修法的牛步,让孩子与家人成了法律上的陌生人。


图为同志家庭乔婷、家敏生活照。(台湾同志家庭权益促进会提供)

尽管大法官已宣告《民法》未保障同婚违宪,同志在法律上仍处于被歧视的处境,就像女同志家庭乔婷、家敏申请继亲收养,去年底开始打诉讼,至今还未能和自己的孩子成为“法律上的一家人”。

尽管大法官释宪宣告《民法》禁止同性婚姻违宪,2 年内若未完成修法就自动生效,然而,等待修法的空窗期,台湾有超过百个同志家庭的权益持续无法受法律保障。《上报》追踪发现,7 对正向法院申请“继亲收养”的女同志伴侣,去年底打诉讼至今,已有 4 对遭法院以“同志伴侣不是夫妻”、“《民法》尚未修法”为由驳回;其中 1 对更连续被驳回 2 次,正提出最后一次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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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牛步,加上法院无视这些同志家庭,让实质上已有双亲照顾的孩子,只能维持法律上的“单亲”处境,相关权利义务继续被剥夺。

协助同志家庭打诉讼的台湾同志家庭权益促进会(同家会)理事长王晴怡批评,遭驳回的 4 对已提出抗告,其余 3 对继续等待审理,若收养案一再遭驳回、而立法院同婚修法进度又持续停滞的话,“难道要再提释宪才能解决?”

法官不能理解同志家庭处境 审到一半才发现两个都是女生

她并质疑第一线法官至今仍无法同理同志家庭的处境。她透露,有法官开庭审理其中一对女同志的收养案,审理到一半才发现她们两个都是女生,还一副很惊讶的样子,显然法官对案件内容根本不了解。

王晴怡说,释字 748 号虽赋予同性结婚权利、并设 2 年修法期限,但这些家庭却每天都在经历生活的迫切需求,希望法官能依释宪意旨,重新正视、看见他们的真实处境;而避免第一线法官遭为难,立法院则应尽速通过《民法》修正案,赋予同志与异性恋一样的收养权,不该再用任何藉口拖延修法。


(台湾同志家庭权益促进会提供)

不能替孩子开户、办护照、主要扶养者却不能报税⋯⋯,同志家庭每天都在经历生活的迫切需求,法官应该看见他们的真实处境。

所谓“继亲收养”,指的是透过法律上的收养程序,让自己与配偶的亲生小孩建立亲权,成为孩子的“继父或继母”。过去许多再婚的异性恋,都是透过“继亲收养”来与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孩子建立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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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台湾《人工生殖法》目前只开放不孕症等异性恋夫妻,同性伴侣若想要有孩子,除了收养,只能靠自行滴精,或出国找合法人工生殖的国家产子。然而,当孩子诞生后,虽然是由同性伴侣两人共同抚养,但依法却只能与其中一人建立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根据同家会统计,这样的同志家庭超过百个,而只能拥有“一半”亲权的小孩也超过百人。

不想再让孩子继续单亲 7 对同志一状告上法庭 

于是,台湾有 7 对女同志,去年底在同家会协助下,陆续在台北、桃园、台南等地方法院递状纸,希望类推适用异性恋“继亲收养”,让同志配偶也可用“继父、继母”身分,建立亲子关系,让孩子不再是法律上的“单亲”。

但法院并不领情。王晴怡指出,7 件收养案至今已有 4 件遭驳回,理由不外乎有两类,一是认为同性伴侣“不是夫妻”,另则搬出《民法》尚未修法、同婚尚未合法等当理由,反对同性伴侣“类推适用”继亲收养。


图为女同志家庭洁莉、兔子生活照。(台湾同志家庭权益促进会提供)

同性伴侣若想要有孩子,除了收养,只能靠自行滴精或出国找合法人工生殖的国家产子,但当孩子出生后,依法只能与其中一人建立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我每天跟小孩一起生活 为什么还要媒合机构评估报告?

首先,法院要他们取得“收出养媒合机构”的评估报告及媒合证明。然而,收出养媒合机构主要是媒合“陌生人”与孩子的收养关系,且禁止“指定收养”(也就是不能指定要收养哪个小孩)。同家会批评,荒谬的是,这些申请收养的同志伴侣,明明与孩子多年住在一起、生活在一起,法院却视他们为“陌生人”,还要他们去找媒合机构评估,此不但是因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更与现行“禁止指定收养”的精神违背。

王晴怡说,法官驳回的理由还提到,法律若有漏洞,依平等原则可类推适用;但“现行《民法》关于婚姻之定义并未纳入同性婚姻,是否应修法纳入仍有重大争议”,又称“此乃社会公知之事实”,认为民法未修法是“立法政策上之考量,并非法律漏洞”,所以不让同志伴侣类推适用异性恋的继亲收养。

实务上,法院在审理相关继亲收养案也一直遭批“大小眼”;除现行《民法》未明文保障同志伴侣收养权,性倾向更是法院判决的关键。

异性恋收养“核准率很高” 凭什么同性就不能过?

王晴怡调查发现,过去法院在判决异性恋家庭的继父母收养案,“核准率很高”且“驳回者为少数”。她 2013 年统计台北、新北、士林、宜兰、基隆 5 间地方法院家事庭、共 47 件裁判,结果只有 5 件遭驳回;反之,同志家庭的双亲明明与孩子生活多年、也具抚养事实,但屡遭驳回,理由却不是从孩子最佳利益出发,而多以“不是夫妻”、“同婚修法尚未通过”等这类立法缺漏当理由。

早年的法院驳回同志收养更明显是因性倾向。

2007 年 8 月,桃园出现我国第一件同志伴侣收养的声请案,一对女同志伴侣向桃园地方法院提出收养一名女婴但遭驳回,判决书指出,社工员评估收养人(指提出申请的女同志)外在条件虽符合收养条件资格,但若通过收养案,“可能将会面临对性别角色及称谓定义上的混乱,对于被收养人或多或少均会造成困扰及冲击”;另也担心,孩子“日后在学校及同侪间,若其性别认同、性相扮演、角色定位及社会性处境益于一般多数人,可预期的将承受极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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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 7 年,2014 年女同志伴侣大龟、周周提出的“继亲收养”案,同样也遭士林地院驳回,理由是,“《民法》所谓‘夫妻’系指一男一女”、“婚姻关系系由一男一女组成”,以及“多元成家方案尚未能凝聚共识”、“收养将对儿童造成负面影响”等。


(台湾同志家庭权益促进会提供)

同志家庭的双亲申请收养孩子但屡遭驳回,理由多因与性倾向有关,同家会呼吁,孩子的亲权不能等,别让同志成为孩子法律上的陌生人。

这些未能建立完整亲权的孩子及同志伴侣,被剥夺的权利有哪些?

王晴怡举例,因与孩子是法律上的陌生人,他们无法替孩子在邮局、银行开户;即便是家中主要的抚养者,到了报税季节,却无法申报抚养扣除额。

她也说,像是女同志大龟,因无法与女友周周所生的小孩建立亲权,所以只能透过“委托监护”的方式,暂时处理“不完整”且部分的监护权;没想到,周周要到外交部帮孩子办护照,承办人员却以“监护权已经委托出去了”,不让孩子的亲生母亲替他办理护照,此案便清楚凸显了现行法律及制度对于同志家庭的不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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