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宪过后,同志平权运动下一步是为确保同婚修法,许秀雯律师特别针对反同婚修法的迷思逐项做出说明,呼吁性平会加快修法进度。

同婚释宪后,一直传出有官员主张牵涉法条多,包括能否适用“不能人道”、“通奸”等都须从长计议,但释宪案声请人祁家威委任律师许秀雯(右)指出,这些都只是推托之词,她将提案要求行政院祕书长陈美伶(左)报告修法进度。(合成画面/李昆翰摄、维基百科)

大法官释宪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违宪,行政院正盘整相关法规,但有官员受访认为同婚修法兹事体大,牵动多达 300、400 条法律,包括能否适用“不能人道”、“通奸”也应一并检讨。对此,释宪案声请人祁家威委任律师、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理事长许秀雯认为,这些都只是推托之词,她将以行政院性别平等会委员的身分,提案要求行政院祕书长陈美伶赴性平会报告修法进度及方向,反对政府再以各种藉口拖延修法。

许秀雯接受《上报》采访说,行政院性平会是全国负责性别议题的最高官方单位,关于同婚修法,现在各种修法风声都有,民间看得“雾煞煞”;她将在性平会上以委员身分提案,要求负责统筹同婚修法的专案小组召集人陈美伶,在会议中报告修法方向及进度,“不管是什么版本、甚至是要修专法,请赶快拿出来接受公众的检验,不要只放话。”

推荐阅读:台湾是亚洲首例!524 同婚释宪结果:民法违宪,限期两年修法或立法保障同性婚姻

大法官释宪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违宪,限期 2 年内修法,不过关于同婚修法,现在各种修法风声都有,民间看得“雾煞煞”,许秀雯也向政府喊话:“不管是什么版本,赶快拿出来接受公众的检验”。(资料照片)

同婚释宪后,政府部门一直传出有官员主张不宜仓促修法,并认为现行异性恋婚姻有关“不能人道”、“通奸”的认定,未来要如何适用同性婚,必须从长计议。

许秀雯说,这些修法细节当然可以讨论,但大法官解释文说得很清楚了,现行《民法》未保障同婚就是违宪,“怎么会以配套工程浩大来阻挠修法?或拿其他配套修法来阻挠人权的实施?”

争点一:“不能人道得撤销婚姻”法条,同婚适用吗?

关于同婚修法配套的讨论,首先是《民法》第 995 条“不能人道”的规定。现行异性婚只要有一方在“结婚时不能人道而不能治”,另一方可在知情后 3 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前大法官孙森焱在释宪后就曾发表意见质疑,大法官承认同性婚姻,而且还在理由书中指出“繁衍后代显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那是不是也应宣告《民法》第 995 条“不能人道得撤销婚姻”违宪?

他认为,“人道”的意思在这里虽然是指“性交行为”,与生育能力当然不同;但“不能人道不能使女性正常怀孕生产,和繁衍后代岂能谓无关?”而婚姻中男女的性交行为,也“不只是求相互间的温暖而已,延续后代亦是公民所负社会责任。”

推荐阅读:【资讯图表】台湾女性生育自主权大调查!一张图看关于怀孕与婚姻的看法

不过,许秀雯反驳,能不能“人道”与“生育”根本没有直接关系,大家对于性的想像,应扬弃“异性恋男性中心”与“阳具中心主义”。她说,即便此条文不动、不修,同婚要适用也不是大问题;若真有同性配偶主张伴侣不能人道,就比照异性婚、交由法院针对个案来认定即可,要求撤销方同样须负举证责任。

许秀雯指出,能不能“人道”与“生育”没有直接关系,对于性的想像,社会应扬弃“异性恋男性中心”与“阳具中心主义”。图为释宪案声请人祁家威。(汤森路透)

许秀雯也表示,《民法》995 本身就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甚至可以考虑废除;依该法文字,必须要是“结婚时”不能人道,而非“结婚后”,此外,还必须举证。而过去法律实务上,单纯以“结婚时不能人道”撤销离婚的个案很少,更因举证困难,许多医院甚至拒绝提供“不能人道”的鉴定意见。

争点二:没有男女性器官接合,同性配偶告通奸能成吗?

至于同婚能否、或要不要适用通奸罪?许秀雯主张,通奸罪应除罪化,但废除之前,若有同性配偶个案提告,同样藉由司法实务来认定即可,至于《刑法》要不要废通奸根本与修《民法》无关,“分阶段处理都无妨,这些不该是不修《民法》的藉口!”

事实上,法律实务界对通奸的定义,多年来一直以异性恋的“性器官接合”为认定标准;换言之,口交甚至是同性间性行为,过去实务上并不被认定是通奸。如今同婚该不该适用、又如何适用通奸罪,便成议论话题。

推荐阅读:世界日志:通奸除罪、同婚合法、自由空气!跨时代的一周

然而,法界早就对现行的通奸定义有不同意见。高等法院法官钱建荣曾撰文指出,《刑法》第 239 条一直只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通奸的构成要件在法律上从来就没有规定必须“性器官接合”;而这个定义,其实只是来自民国 22 年作出的“最高法院判例见解”(22 年上字第 2986 号)。

钱建荣并认为,当年这个“判例见解”,主要是针对《刑法》第 221 条强奸女子罪的“奸淫”要件做出解释,但“凭什么通奸的‘奸’必须与强奸的‘奸’为同样的解释?”更何况,《刑法》第 221 条早就在民国 88 年间删除了“奸淫”字眼、改以“性交”取代,性交的定义更在《刑法》第 10 条明定包括口交在内。因此,若真要认定通奸,依过去大法官的释宪,反而应以是否破坏配偶间信赖为认定基础,但这些行为若要一一列举,恐会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此时,就必须思索“通奸罪是否该除罪化”。

法律实务界对通奸的定义,多年来一直以异性恋的“性器官接合”为认定标准,但高等法院法官钱建荣指出,通奸的构成要件在法律上从来就没有规定必须“性器官接合”。若真要认定通奸,反而应以是否破坏配偶间信赖为认定基础。(摄影:卢礼宾)

许秀雯也认为,《刑法》对性行为的定义早已不限性器官,在废除通奸罪之前,同性若要适用,只要交由法院针对个案认定即可,不能因为《刑法》还没修,就以此当藉口不修《民法》保障同婚权益。

她并说,行政院说同婚牵涉的法律有 300、400 条,但这些内容到底是什么?很多可能都只是法律用词上的问题;当年台湾签署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涉及的法律修正更多,但我们会因为配套修法范围大就不签署吗?政府不该拿这些枝微末节,来夸大同婚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