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权议题,作者 Dino 从德国宪法谈起,梳理德国过往历史脉络而致的法条订定,反思台湾婚姻平权进程。

年少狂妄的时候,常与一位男同学大谈我的“不婚主义”。之所以用“狂妄”形容,不是因为谈论的内容有关不婚主义,是因为多年以后我们再相遇,他从分享自己失恋的经验过程中,才终于缓缓吐露自己的性取向,以及自幼在缺乏性平教育的台湾,他受过多少不合理的伤害。好几次,被异性恋朋友、被家人硬生生的塞回柜子里,但他的愿望“不过是好好当他们的朋友和家人而已⋯⋯”,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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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道歉了。我说:“在我高谈阔论不婚主义时,我根本不知道你没有这个选项,无法进入我理所当然以为谁都能自由打开的门。”

他说他再也不想出柜了,因为随着各种社群平台婚姻平权相关的发言愈来愈多,咒骂同性恋的发言也愈来愈恶毒。“我关掉脸书,因为每一句话都让我回想起过去的自我憎恶。”

我开始代替如他一般关掉脸书的朋友刷着这些发言,并开始做了自学笔记。

去年起,频频听到家事法律师叶光洲以德国宪法为例比较婚姻平权另立专法 2 个选项。

在国际反恐同日 IDAHOT 的今天,翻开过去的自学纪录,先聊聊德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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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平权该参考德国宪法吗?

德国宪法(德国基本法)第六条:“婚姻与家庭获有国家法秩序之特别保障”,而德国政府对德文“Ehe”(婚姻)这个字的文义采狭义解:仅指“一男一女”,导致高额的释宪社会成本负担。

除了因宗教脉络之外,当其他西北欧国家已渐进修改成不分性取向,同时能选择婚姻及民事结合时,德国为什么前进得比较慢?它还有什么历史包袱?

1871 年 5 月 15 日,德国颁布刑法第 175 条,此条例将男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定为刑事罪行。

这项法条源于 1532 年神圣罗马帝国国王查理五世与刑事法医,神圣罗马帝国一直沿用该法律至 17 世纪。法典第 116 条内容为:惩罚违反自然的不贞(Unkeusch),包括男人与男人、女人与女人之间不贞行为(Unkeusch treiben)的人需丧失生命。依照一般惯例,该人会以火刑烧死。

1794 年,引入普鲁士法典,将该罪行的刑罚由死刑改为监禁。法典第 143 条内容为:非自然奸淫行为,包括男子与男子之间的性交,可判监禁 6 个月到 4 年,并即时剥夺公民权利。(德国同性恋自杀史

就在 1929 年,德国社会民主党、德国共产党及右派德国民主党达成共识,将成年男子间同性性行为除罪化,德国正一步步接近婚姻平权时,发生了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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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 年,纳粹将该条例所适用的范围扩大,并加强逮捕触犯第 175 条的人,导致数千人死于集中营——不论是有罪或无辜。秘密警察有权对同性恋男子作出预防性拘留(Schutzhaft),无需经过法庭审讯,甚至可拘留已获判无罪的人。所谓“再犯者”的下场通常是:在完成服刑后,不会被释放,而是送到集中营接受“再教育”(Umerziehung)。他们在集中营内以粉红三角形标记,这些囚犯当中只有 40%——大约 1 万人——在集中营中幸存。二战后,同盟军从集中营释放囚犯,但同性恋囚犯仍需继续按第 175 条的规定服刑。

之后,东德于 1950 年将条例回复到前一版本,于 1988 年将该条例完全废除;西德则一直沿用纳粹时期的版本至 1969 年,1969 年后只限适用于“有效案件”,条例于 1973 年再限缩,并于东西德统一后完全撤销。

那段时间,与德国友人聊起民众普遍支持婚姻平权的态度,来自从小的性别及性平教育,他忍不住问:“没有这些历史包袱的台湾,为什么要抄我们过时的法律?却不想参考我们的教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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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以叶青的诗献给叶青、毕安生教授,以及坚持慢慢来的每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