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侣盟理事长许秀雯,写下台湾“多元成家运动”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争取的从来不只婚姻平权,带你进一步理解多元成家三套草案。

作者:许秀雯(律师,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理事长,台北市女性权益促进委员会委员,行政院性别平等会委员),原标题:不只是婚姻平权:简介台湾“多元成家运动”(注1)

同性可以结婚吗? “婚姻”是人们组成家庭的唯一方式吗?

1986 年,台湾第一位,可能也是当时唯一一位公开的同性恋者祁家威向立法院请愿,希望国家允许同性结婚,获得的答覆是:“同性恋者为少数之变态,纯为满足情欲者,违背社会善良风俗”。

同场加映:【祁家威专文】我的同运四十年,还不到放弃的时候

1996 年,作家许佑生和他的外籍同性伴侣葛瑞在台北市福华饭店公开举行亚洲第一场男同志世纪婚礼,当天场外有一名反同人士举牌抗议他们的婚礼,但场内则来了许多政治界、艺文界的嘉宾,包括当年的台北市社会局长(今日的高雄市市长)陈菊,陈菊送给这对新人的喜幛上写着“相爱是人权”
。(注2)

2000 年陈水扁政府(民进党)上台,打着“人权立国”口号,于其任内草拟了“人权保障基本法草案”,其中明文规定同性恋者得依法组成家庭并收养子女,但这个草案虽然有对大众公布,却始终都搁置在行政部门之内,从来没有送进立法院成为正式的法律案。

2006 年,民进党籍立委萧美琴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但在立法院程序委员会即遭国民党委员杯葛,法案无疾而终。其后,一直要到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伴侣盟)成立,于 2010 年开始积极研拟法案,加以世界上许多国家陆续通过婚姻平权,婚姻平权才变成台湾社会重要的公共议题,因为伴侣盟推出的“多元成家三法”,引发台湾宗教势力大反弹,台湾社会不仅激烈辩论法律是否应该开放“同性婚姻”,更开始讨论法律是否应该承认“婚姻”以外的家庭形式。

本文第一部分将简要说明同性关系以及多元性别在台湾的法律地位与社会处境,第二部分将铺陈台湾“多元成家”运动背景,第三部分将简介伴侣盟所草拟推动的“多元成家”三套草案,最后将谈一谈多元成家运动所遭遇的挑战以及最新进展。

一、同性关系以及多元性别的法律地位与社会处境概况


(图片提供:许秀雯律师)

在台湾,同性关系并未被法律处罚或禁止,在若干法领域也已有“反歧视”以及促进多元性别平等的规定。(注3)虽然台湾有亚洲规模最大的同志游行,也被认为是亚洲最友善同志的国家之一,可是仍然有许多同志因为社会污名与歧视,而无法出柜,同性伴侣关系在一般社会生活中,也还未得到普遍的承认。

台湾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虽然也适用在同性伴侣关系,不过,同志伴侣迄今仍然不能依法结婚、组织家庭、共同收养小孩或像异性恋夫妻那样使用人工生殖技术。

二、台湾“多元成家”运动背景

过去三十年来台湾单身、不婚家户持续大幅度增加(注4) ,台湾的家庭形态已十分多元化,然而法律体制仍然只看见与承认“一夫一妻的异性恋婚姻家庭”,这个规范与现实的落差,导致有许多的家庭形态,包括同志伴侣、非婚异性恋同居者乃至不以浪漫爱为基础的多人家庭(例如多名成年的身心障碍者、爱滋带原者或因宗教修行因素而离开原生家庭,同居共食并相互照顾的人),在法律上均无法被视为家人,彼此间因共同生活而来的关系、权利与义务因此欠缺适当的保障。

台湾的女性主义运动批判传统的异性恋婚姻家庭体制(婚家体制)在法律上以及文化上对女性造成的不平等,而传统的婚家体制独尊异性恋,也造成对于多元性别(LGBTIQ)的歧视与社会排除(social exclusion),而受到同志运动的抨击。

台湾妇运在过去二十年,藉由推动民法中有关婚姻家庭篇章的多次修法、参与 1990 年后的台湾民主运动与选举,乃至之后开始推动的“性别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等过程, 积极地从体制外走向体制内,与主要政党及政治人物建立互动与合作基础。女性主义对于传统婚家体制性别不平等的批判,成功地透过修民法运动获得相当的改革成果,至少如今在形式上,台湾民法规范婚姻家庭的规定已扬弃过往“夫权、父权独大”的原则,走向“两性平等”。

而在另一方面,有关婚家体制对于同志的排除,虽然早在 1986 年就有独立的运动者祁家威先生呼吁应该让同性婚姻合法化,可知在台湾历史上同性婚姻议题出现地不算晚,但是,在 2008 年以前,同志运动社群对于此议题的经营多是被动地回应政府与政治人物提出的政策或法案,并未主动投入相当的组织资源来进行长期性、持续性的倡议与立法游说,一直要到 2009 年底“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伴侣盟)成立,才开始有了较为系统性、计画性的组织行动与资源来专注投入与耕耘(注5),其后,伴侣盟历时三年、研究多国立法例并融合台湾本土社群经验,于2012年草拟完成推出的“多元成家三法”(包括婚姻平权、伴侣制度与家属制度三个民法修正草案)更引发了同志社群与台湾社会相当大规模与激烈的辩论。

相较于妇女运动,台湾同运组织为保持同运的主体性、避免同志议题被政治人物消费,某个程度上刻意与政党、政治人物保持距离。过去除了在侵权个案或特定议题的处理会偶发性地寻求与政治人物合作外,主要的同运组织基本上较没有特别去经营与政党及政治人物的关系。

某种程度这说明了为什么台湾 2012 年以降引发媒体及社会关注的婚姻平权及多元成家立法运动是由伴侣盟(而非过往台湾的主要同运组织)所主力投入。从组织成员属性来看,伴侣盟的主要组织工作者是“女同志女性主义者”,她们过去刚好都是台湾妇运的长期参与者。而除了民间团体的努力外,台湾妇运的资深参与者、民进党的尤美女立委是 2012 年、2013 年婚姻平权法案在立院提案以及 2014/12/22 排入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议程的关键人物。换言之,伴侣盟过去积极参与妇运的女同志女性主义者,在某个意义上,成为妇运与同运的桥梁,在此波婚姻平权及多元成家立法运动把台湾妇运与同运的政治资源及政治议程连结了起来。

目前东南亚地区还没有任何国家通过婚姻平权(同性婚姻)或是提供同性伴侣相等或类似于异性婚姻配偶身分保障的法律,而世界上许多国家有关LGBTIQ 家庭平权议题的争取又往往多着重于“婚姻”制度,台湾在这个领域的立法尝试与社会讨论一方面可望持续带动其他东南亚相邻法域(jurisdiction)有关同性伴侣家庭权益的指标性发展, 他方面对照欧美多以婚权为主轴的立法或运动论述,台湾多元成家运动同步发展三套不同成家制度的做法与经验,具有其特殊性而值得关注。

三、多元成家三套草案简介

简介伴侣盟三套民法修正草案(注6)主要内容与立法精神如下:

(一) 婚姻平权

旨在确立多元性别(LGBTIQ)主体的婚姻自由及保障因婚姻而衍生的各种权利与义务,该草案明定无分性别、性倾向、性别认同的两个人,在符合法律所定其他要件下(例如禁婚亲、重婚禁止等等),得自由选择结婚。此外并允许多元性别配偶收养子女。和异性恋配偶收养子女一样,法院关于收养的裁定必须考虑“被收养子女的最佳利益”,惟与此同时,草案特别订有反歧视条款,规定法院不得以收养人的性别、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特质为理由而拒绝给予许可(注7)。

(二)伴侣制度

婚姻,在台湾文化的传统意义与相关法律设计上,不仅是两个当事人而更接近“两个家庭”的结合,而伴侣盟草拟新创的伴侣制度,在设计上,则比较像是回归到两个独立、平等、高度反思(highly reflective)的亲密主体的结合。

伴侣制度的设计乃是以“纯粹化”的亲密关系为蓝本,草案预设两个人(不限性别、性倾向、性别认同)是具有平等协商能力的主体,结为伴侣后仍是高度独立自主的个体(注8):

明定伴侣间须事前签订伴侣契约以协商权利义务(例如:协商家庭费用支出与分摊、家庭劳务的分工、继承权之有无等等),伴侣关系终止后,如有一方平日主要从事家务劳动,得依草案规定向他方请求一定的金钱补偿(也就是明定“家务劳动有偿”(注9))。双方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采分别财产制。

伴侣关系与“性的独占”脱鈎:台湾是世界上少数仍保有刑法通奸罪的国家,“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也是民法所定的法定诉请离婚事由之一, 但“伴侣”则不受通奸罪(注10)规范,伴侣关系注重的是相互陪伴照顾的关系,而非“性的独占”。

为避免台湾现行婚姻制度离婚困难的缺失(注11),伴侣制度允许在对方没有任何过失的情况下,亦得单方终止伴侣关系,伴侣关系的解消,不需要依据任何法定的理由去举证对方的过失,避免国家过度干预人民的性与亲密关系,并鼓励“好聚好散”的亲密关系伦理。

(三)家属制度

家庭的组成不以血缘与“一对一的浪漫爱”为限,无血缘的选择式家庭(chosen family)也应该受到合理的保障。

伴侣盟修改了传统上带有封建、父权色彩的民法第六章“家”的制度,以新的家属制度草案取代之,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没有血缘关系、互助同居的人,也能登记成为“平等的”家人关系,家户之内不强制区分“家长”与“家属”的上下从属关系。

有鉴于台湾社会实存的家庭形式与亲密关系具有多样性,伴侣盟认为法律所规范的家庭制度与亲密关系也应该走向“民主化”,包括认为婚姻家庭制度须让 LGBTIQ 可以平等近用(equal access)、重视亲密关系主体的自由与平等、重视当事人的自主协商、家庭与“性及生殖”脱钩、避免国家的过度管制等等,因此于 2012 年完成婚姻平权、伴侣制度以及家属制度三套民法修正草案,并自 2012 年九月发起三套草案的共同连署,于一年内得到超过十五万名民众、四百个以上公民团体以及许多知名公众人物的支持(注12)。

三套草案在倡议之初,伴侣盟虽然已经在台湾举办许多的演讲与座谈,然而究竟三套草案如果寻求进入正式立法程序,哪一个草案能够获得最多的支持,哪个草案的阻力会比较大,是运动者很难在事前完全预料的。

伴侣盟三套草案一起推动的策略增加了草案立法游说的复杂度,也构成民众理解的障碍,但这个受到不少批评的做法也确实在某个程度上挣脱了“异性恋婚姻霸权”的束缚,打开了政治上与社会上对于“家庭形式”及“家庭意义与功能”有更多积极的讨论,大众媒体及文化产品中也开始出现更多对于非异性恋婚姻、传统家庭形式的叙事(注13)。

截至目前的立法推动经验显示,由于“婚姻”的概念较为通俗易懂,因此“婚姻平权”草案得到最多的重视,另外许多台湾民众与立法委员对于新创的伴侣制及家属制草案的认识并不充分, 也还有较多的疑虑,因此最终只有“婚姻平权”草案得到足够的立法委员连署支持,并在 2013 年 10 月通过立法院院会一读(台湾法律须经过三读程序),其后,法案被冷冻许久,直到 2014 年 12 月 22 日在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进行了史上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婚姻平权法案“询答”。

四、台湾多元成家运动所遭遇的挑战与最新进展


(图片提供:许秀雯律师)

婚姻平权草案正式寻求进入国会议程这件事,引起台湾反同宗教势力的强烈反对与抗议,台湾的基督教、天主教团体联合了许多平日在他们眼中是“异教徒”的多个宗教组织作为反同婚的盟友,这些宗教团体在 2013 年 9 月召开记者会宣布组成“台湾宗教团体爱护家庭大联盟”(注14),并持续进行反对婚姻平权立法的政治施压与社会动员。反同婚的宗教组织相较于同运组织拥有更良好、紧密的政商关系,这个落差,使得婚姻平权在国会遭遇强大阻碍,即使多数台湾民众支持婚姻平权(注15),但反同婚的宗教组织在过去四年之中,却可以非常轻易的面见前执政党(国民党)的总统、行政院长及党鞭,乃至民进党的若干重要政治人物,游说这些拥有重要政治权力的人士反对婚姻平权立法。

2014/12/22 婚姻平权法案在立法院首次进行询答讨论,出席的前执政党(国民党)立委以及法务部代表以争议过大,立法需要“社会共识”为理由,反对修法,而提案的前在野党(民进党)虽有多位立委出席发言表示支持,但民进党并没有用整个政党的力量与资源来支持法案,民进党内亦有重要人士对于法案持反对立场(注16)。

当伴侣盟提出三套法案初期,在反同宗教势力尚未正式组织起来公开进行反对宣传之前,伴侣盟运动者在数百场的座谈与演讲活动中接触到的一般民众,多数对于三套草案的设计基本上抱持相当正面的态度,也大多乐见多元家庭议题得以放入政治议程,特别是有许多异性恋女性表达她们对于伴侣盟所设计的伴侣制的支持,认为是传统婚姻制度的现代化改良版本,另有不少身心障碍者、病友团体也特别对于伴侣盟草拟的“家属制度”有所期待,认为对他们的互助生活而言非常实用。

但是在反同婚势力动员庞大金钱与人力进行“捍卫传统家庭价值伦理”的“恐同”宣传及发动所谓“反对性解放”(注17)的运动之后,伴侣制度与家属制度被不少甚至还没有机会瞭解两个法案真实内涵的民众视之为会导致乱伦、杂交、多偶制的“洪水猛兽”,也因此,最后只有婚姻平权法案得到足够的立委连署提案,另外两个草案因为没有成为国会里正式的法案,讨论空间也随之被压缩,这个发展代表着,“婚姻”体制的主流地位再次得到验证,而对多元成家运动者的挑战将是:必须继续对抗与性有关的污名、思考如何培力(empower)亲密关系主体协商的能力及亲密关系中“民主的文化”,不让“婚姻”垄断人们对于家庭的想像,并在政治上找到继续推动与倡议“非婚姻多元家庭”的出路。

在 2013 年 9 月“台湾宗教团体爱护家庭大联盟”成立以后,婚姻平权法案在台湾社会开始被以高度争议的形式呈现,法案在该年十月底通过一读后,同年 11 月 30 日,反同婚阵营动员了十万人在总统府前集会,反对修法。而无论是支持同志权益阵营或是反同阵营,都有一些人认为如果修改民法会引发强烈社会对立,认为可以考虑“为同志伴侣另立特别法”作为折衷方法,不要现在就直接去修改民法中婚姻的异性恋定义(注18)。就这一点,由于伴侣盟在2010 年开始研议草案时,就看到英国、德国以及美国某些州为同性伴侣另立特别法的经验,深以为“隔离不是平等”,因此很早就开始公开倡议并决定立法策略如采取“特别法”将很难避免“次等化”、再次“污名化”同志伴侣,因此从一开始就坚定主张应修改民法而非另立特别法。

由于立法途径需要主要政党的强力支持,而过去婚姻平权法案进入立院之时的主要政党国民党采反对立场,当时最大的在野党民进党则欠缺明确的政治意志,因此伴侣盟的律师团在 2014 年受理开展了数宗婚姻平权的司法诉讼,并代理当事人祁家威在 2015 年 8 月 20 日(农历七夕情人节)正式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释宪声请书,要求大法官针对民法婚姻限一男一女缔结是否违反宪法第七条平等权的规定进行解释,目前大法官还没有作成解释。立法与司法两路并进策略成效如何,究竟两者会相互强化、加速婚姻平权的实现,抑或会产生某种牵制的作用,例如司法与立法互踢皮球?将是后续观察重点。

在民间团体不断地游说与倡议,以及若干地方议员的努力之下,自 2015 年开始,桃园、台北等多个城市开放市政府主办的集体婚礼让同性伴侣参加,而高雄、台北、台中等十一个县市(注19)ㄌ也陆续开放同性伴侣在户政系统内的“所内注记”,这个伴侣注记的效果并不等同于民法上婚姻配偶,但在中央未完成婚姻平权立法前,各县市政府开办的同性伴侣注记仍可以发挥若干重要功能,亦即同性伴侣注记并不仅止于象征意义,而是可以具有实质作用的。这个注记除了可以作为医疗法上“关系人”之证明,据以签署手术同意书、侵入性检查与治疗同意书之外,劳动部也已同意同性伴侣可以请“家庭照顾假”。另外,台北市已就适用劳动基准法、经办理同性伴侣注记的市府员工,开放比照异性配偶得请丧假,并拟修订台北市社会住宅出租办法,允许同性伴侣申请家庭规格之社会住宅。

同志人权以及婚姻平权在台湾,从 1986 迄今,无论是社会氛围或政治情势可说历经了三个十年的大跃进,而在上一届立委任期内通过一读的婚姻平权法案,因为没有完成立法程序,所以依法必须在新的立委任期(2016-2020)重新提案。

2016 年 1 月 16 日,台湾选出了一位公开支持婚姻平权的女总统蔡英文,她所属的政党民进党也首次在国会取得过半席次,客观上,民进党拥有全面执政的优势,只要民进党有坚定的政治意志,那么婚姻平权法案绝对可以完成立法,而民进党将如何面对与处理内部与外部反同声浪,在在考验着民进党的政治智慧与捍卫平权的决心。

在新政府执政之后,即使蔡英文总统选前曾明确表达支持“婚姻平权”,法务部长邱太三却表示法务部将研拟“同性伴侣法”草案,预计于明年(2017)9 月把草案送到行政院(如行政院同意,草案就会送到立法院审议),换言之,目前法务部仍拒绝修改民法以允许同性结婚,打算用有如种族隔离政策之“同性伴侣法”来区隔同性恋公民与异性恋公民,伴侣盟认为这种做法将制造出“制度性的歧视”,伴侣盟理事长许秀雯于 2016/8/16 并已在行政院性别平等会以民间委员(注20)身份正式提案,要求法务部改变政策方向、落实蔡总统“婚姻平权”的承诺。

2016 年 10 月,因法籍毕安生教授与其同性伴侣之悲剧发生,引发社会各界再度热议婚姻平权修法议题,促成民进党、国民党与时代力量均火速表示会提出婚姻平权民法修正案,至于本届立委任期内,台湾能否成为亚洲第一个通过婚姻平权的国家,关键在于国会能否积极排审法案,完成三读程序。

我们知道,婚姻平权法案,刻不容缓,没有人希望再看到下一个如毕安生这般的悲剧发生。由于 2018 年将举行地方选举,2020 年将有总统及立委选举,因此 2017 年相对而言应是最适合通过法案的时机,今年提案后,国会若能尽速积极审议法案,无论是就社会动能或政治情势来说,似乎都是较好的选择,也较能大幅提高、确保法案通过的机会。

至于伴侣盟多元成家三法中,不是专属于同志使用的“伴侣制度”及“家属制度”草案要如何才能得到足够的社会支持与政治支持,恐怕还需要更多“反抗主体”(个案)的现身与社群动力的集结(例如有更多的非婚异性恋同居者或不想进入婚姻制度的同志或身心障碍团体,组织起来,积极加入“伴侣制度”与“家属制度”的倡议),才能让社会更清楚看到婚姻之外的多元家庭的存在与需求,并形成立法改革的压力。

而法务部的“同性伴侣法”有无可能调整成为“不限性别”的伴侣法,让人民在婚姻之外,拥有另一种制度选择?接下来的发展,值得密切观察。

多元成家三法在台湾引发许多人的热烈讨论与支持,但也导致基督宗教团体、反同人士强烈的反对与不安,更为政治人物出了一道愈来愈无法保持沈默、甚至不得不回答的考题。

泰戈尔曾说:“爱是理解的别名”。作为一个运动者,一个法律人,一个女同志,我相信,只有真诚的对话能促进理解,并让爱与平等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