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想过,身份证配偶栏的存在意义是什么?配偶栏,是为了向别人证明我们已经结婚,还是为了换来内心拥有的安定?这样的设计是让我们更自由,还是更被束缚?内容夥伴妇女新知投稿,以两篇真实发生的故事以及现有法律条文分享,其实配偶栏有登记名字不代表正在婚姻中,配偶栏空白也不代表真的是单身。(同场思考:

故事之一:交往了一阵子,女人趁机会看了男子的身分证。“配偶栏是空白的…”、“我可以放心地跟他交往了!”女人喜孜孜地想。在安心与男子共同生活后的某一天,忽然有人破门而入,“我是他的太太,妳这个坏女人,抢人家的丈夫,不要脸!!!”接下到来的一连串诉讼,让女人精疲力竭,痛苦不堪。“为什么他有太太?为什么?我明明看过他的身分证,上面并没有任何配偶啊!”无尽地疑问,回荡在女人的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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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之二:女人和先生冷战了好一阵子。先生自从认识另一个女子就变了,常常不在家,常常神祕地见到来电就走到家门外,站得远远地低声讲着电话,却带着温柔的表情。女人心里有着不安,忧虑抓不住先生的心。

女人安慰着自己:“还好,我们办了结婚登记,我是有名有份的,任何人改变不了这件事…”。想起当年两人在家人的反对下虽然没钱办个风光的婚礼,但找了两位好朋友当证人,彼此在结婚证书上盖了章,坚定地订下互守的承诺,完成了结婚的登记。在户政事务所拿到注记彼此是配偶而换发的身分证那一刻,是多么地开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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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然女人收到了法院通知。她寻求法律问题谘询,得到的回答却是晴天霹雳:“因为结婚登记时的法律采取仪式婚主义,你们没有举行婚礼,法律上不发生婚姻的效力。即使有户籍登记,还是可以因为证明没有举行婚礼而被推翻…”多年来的名分,就因为这个诉讼,彻底的瓦解消亡…女人无语,痛苦地喊着:为什么订出这样的法律欺骗我?

她眼睁睁看着“先生”离开了家,和那名女子远走。在自己身分证配偶栏在诉讼确定结果出炉后,换为空白栏位的那一刻,她崩溃了!

这两个故事并不是想像。原本与倾心的人交往,组成家庭,令人感到满满的幸福。但法律却存在当事人难以预料的冰冷残酷。民国19年制定民法时,第982条规范婚姻的形式要件是“结婚,应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违反的效果,是则婚姻无效。

但这条规定在民国74年改为二项不同的规定“结婚,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经依户籍法为结婚之登记者,推定其已结婚。”增订第二项的理由是,“实务上当事人对于曾否举行公开仪式,如有争议,举证殊为困难,对于应负举证责任之一方有欠公允。依户籍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结婚后必须为结婚之登记,故如已为结婚之登记,倘无反证以证明未具备第一项之要式者,即不容再行争执其结婚之效力。如此当可消除现行规定之缺点,爰增列第二项之规定。”

这项修正或许立意是良好,但倍受批评的是,身分关系不应以“推定”,也就是事后以反证推翻。

这样的规定对欠缺法律专业知识而信赖户籍登记的民众来说,普遍以为公文书上有所记载即发生实体的婚姻效力,但是一旦有人举证其实未举行公开仪式,法律上婚姻即是自始无效及绝对无效,这对已登记为夫妻的当事人形成莫大冲击。所以到了民国96年才修正并于民国97年5月23日施行新制,落实结婚登记作为结婚的形式要件,预防所举案例中的状况再度发生:“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

身分证上存在配偶栏的意义是什么呢?根据修改前的法律,有记载配偶未必表示真正具备了合法配偶的身分;空白的配偶栏,也不意味着就是自由之身,可能有法律上的配偶存在。而配偶栏的存在,有人深深因此恐惧因为配偶栏内容的变动,招致社会人际关系里的蜚短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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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我接到一通谘询时坚持不要离婚的女性痛苦的声音:“万一拿身分证到公司办理员工旅游,大家看到我的配偶栏没了先生的名字,我会受不了大家的闲话,觉得我是个婚姻失败的女人…”。因为这个栏位,她宁可维持假面的完整婚姻,忍受着先生的财务需索及长期离家不关心她的生活,但却不敢改变。

既然,身分证表彰的是个人的识别而已,为何要将独立的个人与配偶作不必要的连结?这些因配偶栏位而遭受苦楚的人们实在不应该去承受这些。在过去的立法造成的诸多问题并没有配套的解决时,我们实在没有必要将身分证上的配偶栏位保留,让更多过往的问题延续下去,眼睁睁见它变为人们难以舍弃的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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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人本不应受身分证配偶栏位形式所束缚,而是确实地回到做独立个体的原初。身分证配偶栏,还是让它消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