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迷衷心希望,“都是因为女生穿太少,才会被骚扰”的这种扭曲思维,有一天会消失,然后永远不再回来。

很多人知道我支持学运,于是跑来问我对陈为廷承认多年前袭胸事件的看法是甚么。

你们要我谈,我就跟你谈一谈。

我这人没甚么特色,但生在全家都读法律也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家庭里,我从小被训练三件事,一是把话说清楚,一是独立思考,最后,是总是把我几乎逼到绝路的正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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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大纪元

我相信很多女生都有被性骚扰的经验,我也不例外,我的粗线条害我经历过许多极其难受的惊心动魄。熟人有意无意的言语性骚扰,陌生人摸手、碰胸部、摸大腿、摸屁股,都经历过。我们一起回想上一次这个话题曾经出现的时刻,女生朋友通常会说:“天呀好恶心喔!妳下次小心一点喔。”这种聊表安慰的话,因为毕竟也不是当下,我们能做的的确不多;男生朋友则会说:“真的还假的呀,算了啦,人正才有这种困扰。”或眼里带着关切地说:“妳下次不要穿短裙啦,引诱犯罪。”如果聊的是别人的闲话,男生或许还会开个玩笑:“靠!她那种姿色被骚扰应该很开心吧。”

被害人的描述、好友的安慰、男人自以为表现幽默感的玩笑,说来都很轻松,只是一两分钟的话题。但有多少人知道,这每次几乎都只是一瞬间的难受经验,却如影随形跟着我们一辈子。

一个人搭地铁的时候,一个人吃饭的时候,总是不禁想要防范迎面走来的这个陌生男人,是不是就要在错身的时候偷碰我的胸部;即使是一群朋友一起去跨年的时候,一同参加示威游行的时候,只要人多,我就想起屁股被人猛抓一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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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经验都没有足够时间让我们大叫,或让我们举证或报案,因为“变态”一定犯案完就离开,或我们受的教育就是息事宁人,毕竟是妳自己穿短裙在先,所以就忍受吧?那些经验甚至连让我们难过的时间都没有,因为一定很多人接着跟妳说,那是妳衣着暴露,那是妳不小心,那是妳太招摇;就是没人听到我明明当天穿着长裤、穿着大衣的解释。

而且,即使女生穿得比较少,男人就有成为“变态”的权利,想摸就摸吗?

《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做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训練、服务、计画、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

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練、服务、计画、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意图性骚扰,趁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本罪为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期间为六个月。

法条并没有前提也没有但书,没有说被害人穿着不够保守不在此限,被害人长得出众不受保护;它也没有说,若加害人长期感到孤独、无法信任他人、成长背景特殊,不须追究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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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了就是错了。不论是性骚扰、强奸、强制猥亵、乘机奸淫或猥亵、奸淫或猥亵幼男女罪、利用权势奸淫或猥亵罪等,加害人从来不值得同情。我认为对性犯罪加害人的乡愿般的同情,或将情绪或肇因有意无意转移到被害人的自身状态上,不论何种程度,都是对无辜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无辜被害人对加害人的厌恶,几乎没办法以言语形容。我几乎发遍世界上最可怕的毒誓,咒他们经历最可怖的暴力,不得好死。性骚扰的暴力即使只有一瞬间,但那种带着深度性别歧视与人格侮辱的痛苦,是生理和心理的双重撕裂。

加害者爽那一秒钟的触摸,对被害人身心的侵犯有多严重?

你们没经历过的,凭甚么叫被害者一笑置之!

结论就是,身为女性,我完全无法同情陈为廷。

不管他出生在甚么样的家庭,不管他的家世背景如何坎坷,不论他是不是缺少关爱,都跟被性骚扰的被害者无关;他也许已经接受法律制裁,已经自食恶果,已经改过向善,但对于被性骚扰的当事人来说,这个伤害是没有办法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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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陈为廷自曝过去的不堪,很多人夸他勇敢。我设想,如果他真是我的家人好友,也许我会跟林飞帆、黄国昌一样,走过去拍拍他的背,说这世界上没有完人,只要你愿意重新来过,姐姐给你撑腰。因为他是我的家人好友,他愿意面对过去的黑暗,我只能选择相信他。

但很抱歉,我不认识他。我只知道他看待两性相处似乎有严重瑕疵,他对女性身体显然缺少尊重,对于最基本的道德似乎也有理解上的问题。即使已经过了多年,这个希望取得大众信任、想要成为政治人物的人,只开了个语带抱歉的记者会,说他已经悔过,也承诺不会再犯,就要我们选民消化、吸收、同情他曾经因为“孤独”而犯下的滔天大错?就要我们只看他的政治理想,不管他曾经是个性骚扰加害人的事实?

很遗憾,那一派同情他,想给他温暖怀抱的理论,我全然无法接受。

只要我记得被性骚扰的经验多么难受,我就无法同情陈为廷。

不过,我对待政治人物的态度始终如一,而且思考走得越来越踏实。我不喜欢神一般的人物,更厌恶造神运动;我的确同意人无完人,而且相较于政治人物不忠于婚姻,我认为贪污、无能才是真正之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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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之前的公共议题上,我大多支持陈为廷,认为他勇于发声、勇于对抗体制,让众人正视被掩盖的不正义,这绝对是值得敬佩的。但这次陈为廷选在立委补选前,开了这么一个“袭胸事件记者会”,他的用意何在?

跳出来护航陈为廷的人说,比起炒地皮强迫征收把人逼死、立委打人,大家有对这些加害者有给予同等的谴责吗?

这回答很简单,只要是犯罪,其恶的程度无从比较。我向来厌恶贪官污吏,厌恶国家暴力,厌恶所有制度上巨大而无孔不入的不正义;但这不代表我必须忍耐你口中“相较起来,只有少数人受害的性犯罪”,因为你对性犯罪的高度容忍,你在麦克风前大声喊的:“过量道德追杀有助弥补伤害吗?”其实正是对这些曾经或正在受苦于性骚扰女性的凌迟。

陈为廷坦承的不是男欢女爱你情我愿地带谁上汽车旅馆,而是曾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性骚扰(还不只一位)。所以我们要思考的是,你认为这也属于政治人物的“私领域”范畴吗?(一起看看:阿基师摩铁事件:在劈腿的人眼里,爱没有最高级只有比较级

又或者,社会究竟能不能给性犯罪者第二次机会?陈为廷说他“一年半未再犯”、“未来有信心不会再犯”,你认为他已经证明其对两性关系脱胎换骨的重新理解?你认为他已经学取教训,现在对女性非常尊重?

我看不到。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