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会时感觉当下气氛很适合,但你如何判断对方要不要呢?也许我们都该学会设下界线,尊重对方意愿⋯⋯

【强制性交】“事后想想越来越来不对劲”是成立的吗?

二〇二〇年五月曾发生一件妨害性自主案件。因被告曾是知名 YouTuber,在二〇二二年十月不服三审定谳结果,审判后上传两部影片以表达自己的淸白,感叹自己是“人丑性骚扰”(影片现已删除)。同年十一月也受另一位网红之邀,在 YouTube 解释整起案件,引起许多人关注。

以判决书来看,整起案件是发生在二〇二〇年五月,告诉人(简称A女)与被告人谈天十分钟后,被告竟基于强制性交之犯意,将 A 女推倒在在床上,强吻 A 女,抚摸 A 女胸部及下体,并以手指插入阴道内约十秒;

不顾 A 女持续推拒并口称“不要”等语,被告仍强行脱掉 A 女衣裤,接续自 A 女背面以阴茎插入阴道,以此强暴方式对 A 女性交行为得逞一次。同年同月的隔天,A 女因不想破坏工作室和谐,所以想向被告私下商谈。

两人约在同处的工作室,被告再次违反 A 女意愿,强吻并强拉 A 女双手至厨房,将其扛至流理台,脱掉 A 女衣裤,以阴茎插入 A 女阴道,以此强暴方式对 A 女性交行为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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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一审前开始委任律师辩护,也在自己的 YouTube 影片澄淸道:“第一次性行为是双方合意的。而且如果对方抵抗不要,怎么会完全没有外伤?”、“第二次性行为发生时,另位女性就在住处隔壁,如果女方不同意,想要求救一定会被听到,我怎么敢再继续?”

“A 女第一次事后还传讯息给男友,说我跟她独处会忍不住,就是会想要。所以 A 女才有办法去验伤。这岂不是设局吗?”认为是“女方设局”、“我们其实是合意性交,不然隔天她怎么还敢跟我碰面?照理来说应该不敢跟我见面啊。”

一审法院审理后,最后依强制性交罪,判被告四年十个月有期徒刑。经过被告提起上诉,法官依照两造双方提出的证据(脸书翻拍对话记录)及事实驳回上诉,上诉三审也遭驳回,最后强制性交罪及四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判决确定。

从法官角度看证据及证人说法,对于第一次性行为告诉人“没有外伤”的证据,也不代表对方即是“同意”,从性行为前后的“对话纪录”和“证人说法”也反应出遭受到性侵时,人会出现的僵直(呆僵)反应(freeze)之依据。

而被告也没有提出新证据来请求调查,证人和被告并无纠纷,更没有理由诬陷被告。因此被告的上诉皆被驳回,三审定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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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女生日常事后想想越来越来不对劲?

在性侵的相关案件中,我们旁观者时常会有一种对于被害人的迷思,例如“他(她)一定会立即反抗”的完美被害者 [1],但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在事发当下是困惑的。

就像一般人在遭遇危机时通常会出现三种反应:一是“fight”,反抗;二是“flight”,逃跑;但更多人的状况会出现“freeze”,僵直了,而僵直状况非常普遍。这三种反应都是人类演化过程中留下来的生存本能。

最早提出这个理论的是一位美国的生理学家华尔特.佳能(Walter Bradford Cannon,一八七一~一九四五年)。

他在他的着作《痛苦、饥饿、恐惧和愤怒中的身体变化》(暂译)Bodily changes in pain, hunger, fear and rage(一九一五)中提到“战斗或逃跑反应”(Fight-or-flight response)是被认为人在面对具有压力或恐惧的事件时所产生的自动生理反应。

对威胁的感知会刺激交感神经系统,触发一种剧烈压力反应,使身体准备好进行战斗或逃跑。因为受害者和加害者的关系,可能是“父亲/手足”、“权威/长辈”、“朋友/同学”、“陌生人”,而亲戚或是朋友不一定是使用暴力使被害者屈服,可能会运用权力和对方的信任而性侵得逞。

我们常常会听到男方被指控性侵后说:“是女方自己邀约我去他家,这难道不就代表她同意吗?我们是情投意合啊。”既使是女方主动邀约,只要女方在性行为过程中有说出“不要”,那就是不行的。

有些男生可能会想说“你说不要就是要”,而且“如果你不要,当下为何不大声求救?你为什么不反抗?”但这些都没有考虑到女方可能是畏惧,或是想着先撑过去就好了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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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 16 章妨害性自主罪章而言,任何性行为都应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础上,就是“说不要就是不要”、“说愿意才是愿意”;也不能将性侵害的发生归咎于被害人个人因素或反应。

例如“对方隔天还不是有跟我联系,这表示她应该是同意啊”,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经确认所发生的性行为。所以,就算加害人辩称:“她当下为何不求救?隔天还能神色自若传讯息给我,那是她自己越想越不对劲,明明就是当下同意,事后要抹黑我。”

这种答辩方式被接受的可能性也不会太高。另外,被害人事发后的态度,也是评断的重要依据。举例来说,女方感受到被性侵的两天内,就向亲友哭诉,且有表达不愿意再见到男方,这即能明显判断女方是眞的“不要”且事后感到恐惧痛苦;

但若事发后,男女双方还能开开心心一起去喝咖啡、逛街、看了三天的电影,后又指控男方性侵,这则容易让人联想“你是否别有他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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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会时,我怎么知道对方到底是“要还不要”?

有听过男生说:“我怎么知道女方那些言行到底是什么意思?女生就是很难搞啊,谁知道她们在想什么?法律岂非偏袒女性?”其实男女之间(无论有没有交往)相处时,本身要有一定的礼仪与界线。

如果有一方对另一方的言语或肢体接触,明显表达出不开心的样子,另一方就该停下了;倘若,表达出不开心后,还是发生了逾矩的行为怎么办?

那么事后,无论哪一方(被害者也可能是男性)都该好好和对方沟通,不要逃避,言行表现诚意而非把对方当作“玩物”。如果一切能好好沟通以及协调,或许对方并不会想提告,或是提告后你们也能和解处理或缓刑,都不至于让自己背上前科。

针对性侵案件,法官唯一能看的就是“证据”,因为法官不可能事发时看到你们到底谁愿意谁不愿意。如果知道自己理亏,拿出诚意好好处理,不然被判“强制性交罪”,其付出的成本是相当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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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洋律师温暖提醒

说不要就是不要。

大部分的人(无论男女)若因违反自己的意愿而被迫进行性行为,通常第一时间不会想到要提告。

发生这种事,当下的情绪肯定相当高涨且复杂,有各种自我怀疑或是想获得对方回应等念头,也很难马上搜证,因为你不会知道会不会还有下一次,也可能因为对方社经地位较高,想着自己就算说出来,也没有人会相信。

所以,女生真的要好好保护自己(男生亦是)。万一突然发生违背自己意愿的事,可以先喝斥对方:“你再这样,我就报警。”如果对方真的强硬不理,在此建议存好对话记录等相关证据,尽快报案。

面对事件时,只要是人,都会被情绪所影响,但法律白纸黑字,审判讲求证据。所以,在我们没有遇到相关事件之前,记得掌握与他人相处的原则和分寸来保护自己,例如彼此不熟识,就不要大开黄腔或讲一些容易令他人误会的暧昧字眼等。

若不幸发生相关事件也要清楚“吃亏绝对不是占便宜”,也不宜过于情绪化处理让事件和自己的身心状况越来越糟。整理好相关证据,找一位信任的律师,让恶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