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丝・贝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他是美国史上第二位最高法院女性大法官。她是说真话的“法院之友”,也是大众仰慕的“声名狼藉”人权斗士。《我是这么说的》为 RBG 生前唯一亲自编选文集,收录他执业生涯的精彩言论。

文|露丝・贝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

最高法院的工作方式:如何“形成判决”?

为了形成判决,在平常的两周开庭期间,最高法院在每周三下午开会,讨论之前周一的案件;而每周五开会,是处理累积的声请书,并讨论在该周二与周三听审的案件。

在开庭期间的第二个周五下午,首席大法官会传阅他属多数决时所撰写的意见书;而当他不属多数决的大法官,就会向全院传达由多数决中最资深的大法官所做出的任务分派。

在全院会议上,首席大法官最先发言与投票;最资浅的大法官最后发言、最后投票。我们的前任首席大法官芮恩奎斯特描述过当他还是最资浅大法官时的失落,他说,他在会议上明智的言论未能受到全部大法官的关注,因为“(决定性的)选票(已经)被表决(超过)高于那条线了”。

然而,他以“新发现的清新思路”报告道,“排行从第九位上升到第七位,再升至第一位”,他对于“更像圆桌讨论”的想法是学术性的:“在抽象中好的,”不太可能“在实务上有太多贡献,而且无论如何,这在资深大法官们自然遵循的年资制度中注定如此。”

是的,索托玛约大法官说,当投票表决通过,一方或另一方已经握有明显的多数,有时会出现一些急躁的气氛,期待长话短说。但是最资浅的位置,现在轮到卡根大法官,当第九票决胜负时,偶尔会有打破僵局的机会。

但较晚发表谈话的大法官确实有一项优势。他们有机会调整自己的陈述,合并考量其他较早表达的大法官的观点。要有效地做到这一点,必须既做好准备,又要当一位好听众。


图片|达志影像/美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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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会议上的讨论通常很热烈,也很少拖延。当我们都发言完毕,首席大法官可能会说:“它将以书面决定。”确实如此。会议表决始终是暂定的。意见书撰写者可能会发现,会议的定位,整体或部分“写不出来”,因此撰写者最终会写成另一个方向。

或者,作为异议的意见书经过传阅后,可能获得多数的认可,进而成为最高法院的意见。(我清楚记得几年前,有一个只拿到两票的不同意见,最终成为六票的多数意见。)哈利.布莱克蒙与瑟古德.马歇尔两位大法官存放在国会图书馆并向大众公开的报告显示,我于一九七零年代中在最高法院辩论的一起案件,最初的表决是以五比四反对我的立场。然而,在大法官们进行几次会后交流以及几次洗牌后,我主张的立场最终赢了。

在特别谈到意见书撰写时,我和我的同事们非常重视“最高法院的意见书”这一个标签。这种重视,展现在我称之为“亲爱的露丝”的信件里对传阅意见的回应。(在最高法院所有的内部通讯,我们只用名字。)

“亲爱的露丝”通常写着:“请考虑增加、删除、拿掉、修改,以说明(如此等等)”,或者更希望的是,“若您能删除、加入、更改或调整如下,我将加入您的意见。”在这种时候,我会从首席大法官休斯的评语中,得到很大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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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斯说,他在最高法院服务的许多年当中,总是努力将他的意见书写得既有逻辑又清楚,但是若有另一位大法官,因为他的一票才能成为多数,而且他坚持特定的字句需要加入,它们就会被加入,然后让法学院去弄清楚那是什么意思!

实际上,我同事的评论经常会帮助我精进某个观点。没有什么比一个好的异议迫使一个人为了在最高法院辩护,而琢磨她的报告更好的事。(相较之下,大多数大陆法系风格的上诉法院不允许刊登不同意见书,或者个别同意书;他们仅会有一份无记名、制式风格的法院判决书。)

我倾向而且继续追求写出正确且简短的意见书,没有过度的离题、修饰,或者分心去指责不同观点的同事。(但我怀疑我能与布雷耶大法官一样,节制与遏制使用注释的各种诱惑。)而且值得重复一提的是,最高法院真的很重视融洽关系。

是的,在最近几年会期里,所有具争议的案件中,有二十%到二十五%左右,我们的表决结果是五比四,然而,如我之前所说的,我们一致同意的比例很值得注意——在四十%上下。

我认为,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尽管大法官们在某些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例如竞选经费、就业歧视、平权行动、堕胎和避孕措施的使用、关塔那摩湾被羁押的囚犯、宪法《第二条修正案》的含义等——但我们仍然是好朋友,是互相尊重并真正享受彼此陪伴的人。

我们的相互尊重偶尔被撼动时,大多是因为我们有时对法律的解释存在强烈分歧。我们所服务的最高法院,比任何时候组成法庭的特定个人都重要得多。而我们的工作——通常是在一间美国联邦法院的审判工作——依我认为,是一位美国律师所能冀望的最好工作。

我们不为客户服务,我们的使命是做对的事情——法律所要求的正义。

我们的开国元勋明智地将司法独立保证(包括终身任期、任职期间不减薪)纳入《美国宪法》,保障我们做到这一点。(在其他许多国家的宪法法院则采取不同的保障独立机制:一种长期的、不可延续的任期——例如九年、十二年或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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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一下联邦法官享有的稳定保障,与必须参加定期选举的州法院法官的不稳定保障。在美国的五十个州里,有三十九个州的法官,至少在某种官僚层级上得面对选举。

人们可以了解美国司法机关选举的起源;这种作法可以追溯到最初十三个州仍为英国殖民地的时期,原因是当时的人民对英国国王派任的法官并不信任。然而,至少就我的判断,选举方式是选择或聘请法官一种危险的方式。

布兰达.哈尔夫人(BrendaHale)是英国最高法院的第一位、而且仍然是唯一的一位女性,她在二零零三年的一次演讲中说:

司法部门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保护个人不受国家权力的影响。这包括保护少数族群,通常是不受欢迎的少数群体,免受多数人的愤怒波及⋯⋯。如果(法官)必须定期(自己)参加选举,(她)会发现这件事更困难。

我同意此一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