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刘姓男子认识一名女网友,以 LINE 程式留言要强暴女网友,还跟踪尾随对方,台中地检署依恐吓罪嫌提起公诉。

台中地检署今天公布的起诉书指出,刘姓男子今年 9 月间在丰原区住处,以行动电话网路 LINE 程式,传送内容为“一直说 no,妳摆明想被强暴吧”等字眼,让被害女子心生畏惧,报警处理。


起诉书指出,刘男矢口否认任何犯行,辩称讯息虽是他所传,但只是单纯聊天,不知道女子会害怕。

起诉书指出,女子说和刘男只认识 1、2 周,就接到这样的恐吓简讯,她觉得很恐怖,也要求对方不要再传了,她一个人在家带小孩,担心刘男会侵犯她,很害怕,得吃安眠药才能入睡。

起诉书指出,刘男单方面密集传送给女子发生性关系内容的简讯,女子虽有少数回应,也拒绝刘男。台中地检署侦查终结,依恐吓危害安全罪嫌提起公诉。

 

 

法律教室:
 

所谓的恐吓罪是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事通知某人,使受恶害通知的这个人心中产生畏惧而有不安的感觉。所谓的加害就是将要使之受损害。包括一切的言语、举动只要能使人心生恐惧即可,但必须直接或确定间接的使被害人知悉。

直接的话例如:“直接”用对话或信件恐吓,或寄冥纸、子弹给被害人。“确定间接”例如:请他人转告说:“叫某某人出门小心一点,不然会被车撞。”,或公开在媒体上陈述,让一般人都能够得知,例如像新闻报导说:有人在网路上鼓吹要刺杀马英九、或是像放炸弹想要呛扁,只要马英九或陈水扁知道这件事后心生恐惧,这样就足以构成恐吓罪。如果只是在外扬言放狠话,没有确定的让被害人间接知悉,这样还不算恐吓。



刑法第305条 

恐吓危安罪属于非告诉乃论之罪,一般检察官会建议两造和解,并居中调解,双方若能达成和解,虽无法撤回告诉,但检察官可依情节轻重给予缓起诉。

本案例中,刘男因对女子爱慕不成,竟发网路讯息留言要强暴该女子,导致女子心生畏惧,口头表达想对女子不利的讯息,已确实造成女子感受到威胁,故检察官依法起诉,给刘男一个教训!

 

刑法第305条

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于安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