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暴力之所以发生,都与权力滥用、权力位阶不平等有直接关系。男性的“动物性冲动”是一个逻辑错误的观念,不但将错怪到女性受害者头上,更让男性受害者不敢发声。

迎接 Me Too 运动掀起的全新时代

询问有女儿的爸妈们最担心什么的话,最常听到的答案就是“性暴力”。当然男性也可能成为性暴力的受害者。但不管怎么说,女性所遭遇的环境更危险,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事实。

我认为二○一八年是相当有意义的一年,那一年开始了 ME TOO 运动。过去韩国社会持续起诉性暴力相关的事件中,最代表性的有一九九二年首尔大学申教授性骚扰事件,后来被确定是犯罪行为,还有二○○八年的赵斗淳事件加重了儿童性犯罪者的判刑。

如果说之前所发生的都是单一事件,那么 ME TOO 运动就是群体性的活动,是一股巨大的浪潮。因此,它所带来的影响也比过去都大,虽然 ME TOO 运动主要是揭发名人或上位者的恶行,但通过这个契机,让我们重新正视社会上有许多性暴力在生活中还在持续发生。

ME TOO 运动开启了全新时代的大门,不但加强社会大众对性暴力的意识,让受害者得以发声,同时也加重性犯罪者的惩罚。即使没有马上出现令人满意的结果,但我们已朝向无法违抗的浪潮前进了。

因此,在性教育中必须有一定比例来探讨性暴力。这也是为什么在这本书中我会另起一个章节来讨论。

孩子们必须意识到什么是性暴力,爸妈也要帮助孩子了解,唯有如此,当孩子遇到性暴力时才能有所防备。

在前面的章节中,我最强调的概念是主体权,而在此章中,我最想强调的是勇气。

性暴力会让人产生巨大的心理创伤,是极为痛苦的经验,对孩子们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在性教育中主体权和勇气必须一起训练。

这里所谓的勇气包含了防止性暴力发生的勇气,反抗性暴力的勇气,克服性暴力的勇气,还有支持其他性暴力受害者的勇气。

当然,性暴力是让人感到痛苦的议题,光是想像自己的孩子万一是性暴力受害者,内心就会无比难受,但若置之不谈的话,那么痛苦必定会加剧。

因此,我请求爸妈们一定要认真阅读本章。


图片|Photo by Sydney Sims on Unsplash

性暴力不是父母可以防止的问题

看着刚出生的女儿的脸,父母会不由自主的想着:“女儿呀,妈妈爸爸会一直保护妳的。”如果能够像父母所承诺的,家长可以永远保护女儿,不让她遭受性暴力对待那该有多好,但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因为我们无法把女儿关在家里,不让她去幼稚园、学校,甚至是职场。就算真的做到,这不也是一种虐待吗?

即使爸妈没有做到这个程度,生活中也常常看到家长,比起儿子对女儿的管控更严格,规定回家的时间、不能穿短裙。当女儿提出抗议时,会跟女儿说:“这都是为了妳好,万一发生意外可怎么办?”

然而,我想再次跟爸妈说,即使这样做也不可能保证女儿不会遭受性暴力。

因为性暴力已经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四处蔓延。即使没有到偏僻的场所,没有穿暴露的服装,即使拒绝了男性的邀约,也不可能完全避免性暴力的发生。

很多女性都深知这件事,因为即使在大白天出门、在校园内上课、跟男朋友约会,也可能在日常生活中突然遭受性暴力,甚至可以说,大多数女性都曾遭受过或大或小的性暴力。

更何况现在因为小型摄影机不容易被发现。因此被偷藏在厕所、饭店、游泳池、学校、医院、办公室、游乐园、三温暖等地方的摄影机数量,一年就超过了一千多台,这种以非特别多数为对象的性暴力,根本避免不了。这些摄影机被称为“针孔摄影机”,我认为应该要改为违法摄影机或数位性犯罪才对。

我这么说并非认为预防性暴力完全没有意义,只是希望大家不要认为只要充分预防就不会发生,因为若大家都这么想,当事情发生时,就会认为这些都是受害者的问题,心想“因为没有预防,才会遭受这样的事情。”

我们真正需要的不是受害者的预防,而是防止成为加害者。

家长必须意识到,我们的孩子不论何时都可能成为性暴力的受害者,所以必须要让她们知道的是,遇到性暴力时的对应方法。只有这么做,当孩子们遇到时,才会知道要采取哪些措施。

请转变对性暴力的偏见

我们社会看待性暴力的问题时通常过于轻率,这是因为一些偏见或传统观念所造成。爸妈可以自我检查一下,内心是否有这些错误偏见。

偏见 1:性暴力只会发生在年轻女性身上

意思是,很多人认为是因为年轻女性的魅力刺激了男性的性欲,才会发生性暴力。

可是从性暴力实际案例来看,受害者从出生三个月的婴儿到七十岁的奶奶都有,根据统计,受害者中百分之二十二点七是未满十三岁的儿童,还有百分之二点七是男性。

性暴力并不只会发生在年轻女性身上,所有处于弱势的人都可能成为性暴力的受害者。即使是身体健壮的年轻男性,在军队中成为相对弱势时,也会受害。

偏见 2:女性因为穿着暴露和行为轻挑,才会诱发性暴力

这个跟第一个偏见是相关联的,认为女性的穿着和行为是诱导性暴力的原因。有这种想法的人,会对女生给予忠告说:“不要穿着短裙到处走。”

根据上面提过的统计资料就可以知道,这也不是事实。

性暴力受害者是青少年时,或许可以勉强解释,是因为穿着太过暴露。但在要求员工穿着合适制服的大企业或公家机关中,亦发生了职场内的性暴力又要怎样解释呢?

即使受害者穿着暴露,也不代表允许性暴力。能不能发生性行为,不是透过对方的穿着自行评估,而是必须具体询问对方,并得到“好”这个答案才能做。

偏见 3:女性渴望被强暴或享受强暴

认为女性享受性暴力是最不正常且折磨女性的偏见,这种观点完全无视受害者在遭受巨大伤害后所说的话,甚至认为儿童受害者也是如此,更是大错特错。

我认为应该是极端变态的淫秽书籍或影片强化了这个偏见。

这些书籍或影片中常常描述遭受强暴的女性一开始抵抗,但是中途改变了态度转而表示喜欢,甚至要求更加激烈的性行为。反覆观看的话,就会认为其中描述的事情是现实,而产生扭曲的观点。

以儿童为对象的淫秽书籍或影片已经被视为问题并严格禁止,我认为通过这种形式美化性暴力的影片或书籍等也都需要被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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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见 4:无法控制性暴力是因为男性无法压抑性冲动

这个偏见认为男性的性欲是本能的、冲动的,也是无法控制的。可是,男性的性冲动并不是不能控制的欲望。

性暴力不是因为男性的性冲动发生的,而是男性攻击性的性行为被默认为是“像男人的行为”,以及助长这种想法的社会陋习所造成,使得男性通过这种扭曲的方式与女性发生关系。

更何况性暴力加害者并不一定是男性,虽然不多,但是女性是加害者的情况也确实存在。

仔细思考就知道,为什么只有在性暴力中,男性的本能就要被体谅呢?人类也有杀人的本能,不过如今我们有了抑制并处罚这种本能的文化。

因此,面对犯下杀人罪的人,我们不会窃窃私语地偏袒说:“他是因为无法控制杀人的冲动,才会这么做。”

那么,又为什么要袒护犯下性暴力的人呢?追根究柢,错误的文化才是问题,人是理性的存在。

在性犯罪判决中常常出现“偶发性”、“冲动发生”、“理解成性的欲望”等表达。如今女性团体正在努力要把这些修改成“无法意识”、“无法协调欲望”、“没有对方的同意”、“无法驾驭理性”等。

偏见 5:预防性暴力,只会要求女性要小心

女性一定要非常小心,才能避免遭受性暴力。换句话说,自己的身体要由自己来保护,这个说法只不过是把责任转移到受害者的女性身上而已。

其实,女性们在日常生活中边担心性暴力,边努力生活着,已经活得非常小心翼翼了。即使如此,还是有许多人遭受到性暴力,要求女性要小心不仅不符合现实,也没有效果。

要预防性暴力就必须把焦点放在防止加害者出现。不是针对几个加害者,而是整体社会结构、文化要让那些加害者懂得自我检讨,如此才是预防性暴力最有效也是最根本的对策。

偏见 6:如果对方同意,就不算是性暴力

想像一下假设我在网路上购物,购买了 A 这个商品。可是收到商品后发现收到的不是 A 商品,而是 B。卖家拿着 A 却是卖 B,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商品是我同意购买的,但是我就必须默默接受这个结果吗?没有人会这么认为吧!

性暴力事件中,常常发生类似的情况。对方说要请吃冰淇淋,于是跟着走了;对方来问路,所以带他去找路;对方说来家里拿东西,于是让他进门;对方说这是工作上的需求,所以一起去参加研讨会⋯⋯结果却遭到了性暴力。

这个时候,许多受害者都会自责自己像个傻瓜一样,同意了对方的要求,其他人也怪受害者没有果断拒绝。

但是只要不是明确同意要发生性关系,不管同意什么,都不能认为对方默许性行为。这些都是明确的性暴力,同意购买 A 这个商品,没有道理必须对收到 B 负责。

而且即使真的同意发生性关系,也并非表示就不能反悔。在发生性关系之前,如果改变心意想拒绝,或是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不想要的话,随时都能停止。

“在做之前就已经同意了,应该是没有关系。”这不过是加害者的藉口而已,对方同意后的心情比同意前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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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见 7:性暴力受害者身上会有受害者特质

受害者受到伤害后要马上报案、要逃避加害者、无法过正常的生活、表现是消极且畏缩的⋯⋯社会大众会对性暴力受害者有着刻板印象,当受害者不符合这些类型时,社会大众就会怀疑这些人并非受害者。

看起来符合这些固有观念的受害者非常多,但是不符合的受害者也存在,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他们是综合考量自己的情况、加害者和周围人的关系、平时的性格和当时社会的气氛等才做出判断。正因为这样,受害者们的行为看起来不一样是理所当然的。

有时候是受害者无法接受自己遭受到了性暴力,因而导致延迟报案,或为了不失去在公司的职位而对加害者表现出亲切的态度。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他人眼中看来,这些受害者跟平时生活的样子完全没有差异的原因。

有人曾经问,受害者如果看起来不像受害者的话,又要怎样判断是不是受害者呢?甚至在法庭上也出现过这种质疑的声音,这样的说法同样是在帮助加害者逃避罪责。

把他们变成受害者的是这些加害者。不论受害者之后表现如何,他们都是遭受性暴力的人,我们必须要停止对受害者要求要有“受害者样子”。

偏见 8:性暴力幸存者在诉讼裁判过程,都是占优势的一方

我参加 CBS《15 分钟,改变世界的时间》时,听过一个故事。有个国小五年级的孩子遭受继父性暴力长达两三年。

孩子后来提出告诉,但孩子陈述的内容中有些问题,他对和自己建立起关系的谘询者所说的内容,和没有建立关系的谘询者所说的不一样。因为陈述内容不一致,最后继父被判无罪,而那位孩子也被贴上“说谎精”的标签,过得非常辛苦。

幸运的是,孩子历经持续两年的心理谘商后,变得坚强多了。因为内心强大了,当孩子过了许久再次见到加害者时,突然觉悟地说:

“为什么你会低着头?为什么你无法正面看我呢?我来告诉你为什么。虽然在法律上你赢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是我赢了。因为现在你无法再碰我,所以是我赢了,马上给我滚!”

性暴力受害者在诉讼和裁判的过程中是非常痛苦的。因此,常常会有进退两难的矛盾。

通过这孩子的事情,我意识到虽然能不能对加害者定罪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通过告诉能让受害者和加害者分开,防止他们未来继续遭受性暴力。

因此,我建议即使再辛苦,比起一味逃避,更应该鼓起勇气积极地申诉,从长期来看,这对受害者来说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