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间发生争执,有哪些和婚姻相关的法律可以遵循?夫妻之间的相处之道,让专业律师告诉你

文|许淑清

日前受理的案件,是当事人配偶性欲极度强烈,不但购买千奇百怪之性辅助工具,也遍尝各类壮阳药品,甚至不惜于生殖器上入珠。当事人常因配偶粗暴的性行为,导致下体流血以及难以忍受之疼痛等。若当事人不从,拒绝发生性行为,马上就遭拳脚相对。

当事人跟我转述时甚至说:“有好几次都觉得自己要死掉了!”足见当时她内心有多恐惧。

除了身体上的伤害虐待外,亦不乏恐吓性言语,例如扬言要打断当事人的腿、或抓她的头发去撞墙、关在家里整天跟他做爱等,当事人的身心受创极深。然而这位当事人也一如常见的传统妇女,以为夫妻间性事难以启齿,不好意思家丑外扬,隐忍了十年。惟年轻时体力还可以配合,但随年纪增长,身体状况大不如前,对于被告的索求,渐感力不从心,加上拒绝次数增加,被殴打的次数也变得频繁。

当事人无法再继续忍受配偶精神与肉体上之虐待,因此委任了草妈律师我,来帮她打这场离婚官司。说实在的,这种离婚官司并不难打,因为当事人的先生在刑事上明显构成伤害、强制性交罪(不要怀疑,在违反配偶的意愿,强制与之发生性行为,也构成以前叫“强奸罪”的罪名,但那是告诉乃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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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当事人得以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及有其他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等理由,诉请法院判决离婚(民法第 1052 条第 1 项第 2 款及同法第 2 项参照)。按照本件的情形,法院判准离婚的机率很大。另一方面,这种典型的离婚官司变数也很大,如果夫妻情分还在,又想给子女一个健全家庭、不能让小孩没有爸爸(或妈妈)的刻板印象,当事人在没有“切心”的情形下,耳根子软心也软,很容易因亲友及配偶的劝说而回到配偶身边,继续过着当初那非人性的夫妻生活。

即便这场官司判准离婚的机率很大,当事人先生却也不是省油的灯,以鲜花、痛哭跪求、发毒誓等连续攻势下,居然挽回了当事人本欲求去的心。理所当然的,也毁了我生平第一个独立接案的 CASE⋯⋯。

夫妻间做与不做,所涉及的是民法第 1001 条,夫妻间有履行同居之义务。若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同居义务,他方得提起请求履行同居义务之诉。且夫妻之一方于同居之诉判决确定后,仍不履行同居义务,在此继续状态中,而又无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者,甚至会构成民法第 1052 条第 1 项第 5 款恶意遗弃的判决离婚事由。实务运作上即使没有事先提起履行同居义务之诉,但只要夫妻间分居的时间够长(至少一年以上),法院亦会以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而判准离婚。推论的理由是性生活属同居义务内容之一环,双方不能协调不但会影响到婚姻生活的品质,甚者会动摇双方互信的基础,而导致婚姻无法维系。

相较于每天拼命“做”,甚至到性虐待程度,其他实务上更常见的是拒绝或排斥与配偶发生性行为,原因不一而足,例如修行或神明指示、配偶体味较重,不愿同居(更遑论发生性行为),外籍新娘嫌本国配偶年迈体衰、怕怀孕、老公沈迷线上游戏等因素而“不做”。

夫妻间的性事只要双方能够协调,法院是不管“做”与“不做”的。怎样的性生活频率才算是允执厥中,并没有量化的数字,婚姻生活本是夫妻两个人的事,没有旁人至喙的余地(家暴问题例外),因为它本来就存有许多复杂隐晦法律又难以介入的问题。

而性虐待,有人避之唯恐不及,有人则趋之若鹜。无关对错,端看愿打和愿挨的两人能否配。夫妻间做与不做,有人性致高张,也有人兴趣缺缺,考验的是夫妻间的默契能否产生“共鸣”。

婚姻制度是两个来自不同家庭的男女,为相互扶持、传承生命、经营家庭生活而结合,当然不可能是王子和公主从此过着幸福日子的浪漫童话,现实生活中存在是生计、子女教养、经济压力、家务劳动及外界诱惑等零零总总的琐碎问题。在面临困境时,考验的是双方体力、耐力及智慧。能够相互扶持地度过难关,才是体现婚姻生活之应有价值。而经营家庭关系,应是付出多于享受,容忍多于要求,如此始能获得圆满之家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