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分居?能以分居为前提申请离婚吗?

台湾离婚率年年提高下,夫妻离婚延伸之问题不再单纯仅是两个人的问题,分居制度的目的,在于缓冲夫妻双方之一时气愤离婚之决定,使彼此间有空间思考双方婚姻之问题,进而解决问题,日后夫妻可言归和好,减少离婚率之爬升。

如果只是生活上的小磨擦,其实没有必要离婚,分居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你可以和你老公协议先分开居住一段时间,这就是分居。但如果这些生活上小细节已经使夫妻间丧失共同生活基础,还是可以请求离婚的。

分居是没有法律上的规范的,但如果双方已经有孩子在扶养,分居行为必须在不妨害该孩子的成长教育条件下,才能去行使,否则将可能吃上不必要官司。

台湾的分居相关法案

我国民法并未明文规定一个分居制度,就外国的立法来参考,依德国法规定,夫妻分居已满五年时,无论对分居有无过失,任何一方得对他方提出离婚之请求;否则夫妻须破镜重圆,履行同居之义务(德国民法第一五八六条第二项)。

依瑞士法,配偶之一方有离婚之原因者,他方得请求离婚或分居(瑞士民法第一四三条),离婚原因经证明者,法院应宣告离婚或分别。惟仅诉请分居者,不得宣告离婚。诉请离婚者,仅于配偶双方有重行和好之希望时,始得判令分居(瑞士民法第一四六条)。此时法院得宣告一年至三年之别居期间,亦得以不定期宣告分居。于分居期间届满后,分居即终了,如仍未行和好者,任何一方配偶得请求离婚。未定期间之分居宣告,已持续三年而仍未重行和好者,任何一方配偶得请求离婚或废止分居(瑞士民法第一四七条、第一四八条)。

至于我国及日本都没有这种规定,所以夫妻任一方都不能用分居当理由请求法院裁判离婚。在分居期间经过后,夫妻理应履行同居的义务,如果有一方仍拒绝同居的话,将会构成同居义务的不履行,此时另一方可据以为请求裁判离婚的理由。若双方皆不愿履行同居义务,则建议夫妻双方可协议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