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5 月 29 日,大法官针对《刑法第239条》,也就是所谓的“通奸罪”宣告释宪结果。通奸除罪的意义是,将两个人的关系要不要原谅,要不要离开,交还给两个人决定。

“通奸除罪化”不是通奸合法化,是通奸民事处理!


图片提供:范纲皓

今天大法官针对《刑法第239条》,也就是所谓的“通奸罪”宣告释宪结果。结果是“通奸罪”违宪。得到这个结果,可能会让许许多多的原配感到不解,甚至有点愤怒。不过,我身为一个从事性别运动的倡议者,想请各位稍微耐着性子,听我说完。

性别团体、妇女团体长期以来,想要做的事情是:取消“属于民法的婚姻却用刑法的通奸来惩罚”这件事。因此,大法官宣告通奸罪违宪,无疑对性别运动来说,是很重要的一步。

毕竟,夫妻间有一方外遇了,不是杀人、放火的刑事案件,却要动用到刑事来解决夫妻之间的感情事,这本身就是一件令人不解的事情。 且依据过去在台湾的通奸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

一、受害者大多是女人,经常上演的是原配舍不得告老公,只好“效力不及相奸人”撤回告诉,变成“只告小三”的女人告女人、女人残害女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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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算原配连同丈夫、小三一起告,通奸罪也难以保障原配权益。过去9年来,真正被关的只有2人(且只有几个月),其他几乎都是易科罚金,缴钱了事。

既然,都是缴钱了事,透过民法的加重赔偿,来缓解原配对破坏婚姻者的怒气,我认为也没太大的差异,还比较简单。

但是,我想再次强调“通奸除罪化”绝对不是把通奸合法化,也绝对不是“鼓励外遇”。

我认为真正的核心还是在于:国家透过法律保障了两人的婚姻,当婚姻出现问题时,国家应不应该利用公权力介入?甚至用公权力惩罚某一个人?

这个问题,可能要问问所有红尘中的男男女女,两人之间,出现了第三人,国家到底有没有权力、应不应该介入?会不会国家介入后,家庭、亲密关系更会走向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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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的事情很复杂,这个问题,我无法替各位回答,留给大家好好思考。但是,以我个人而言,我会觉得感情的事,我还是自己负责吧!法官可能也很难替我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