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除罪化”议题到底在讨论什么,废除通奸罪会不会使得家庭价值崩解?通奸罪真的达成了它所要保护的利益吗?

爸爸的手机里怎么有这么多短片啊?点开来看看好了。“唉!爸爸怎么跟不认识的阿姨都全身没穿衣服啊,妈妈妳快看爸爸的手机⋯⋯。”

已婚之人与小三或小王通奸的历史,也许就跟婚姻的历史一样长久,但即便大家都对通奸这个字眼不陌生,但你真的知道什么才是通奸行为?什么是通奸罪?为什么国家要用刑法来处罚吗?

以及,什么是“通奸除罪”?为什么会有人想要除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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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中的通奸罪

通奸除罪,首先它得是个罪。通奸罪被规定在我国的刑法第 239 条“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所谓通奸,实务按照字面解释,认为通奸仅限“异性”间“性器接合”之行为, 所以,相同性别间或非性器接合的其他性行为,都不属于通奸行为。另外,基于通奸罪的本质,此罪要处罚的对象有两个人,第一是结了婚却对配偶不忠(通奸)的人、第二是介入他人婚姻(相奸)的人。

让我们假设A男、B女为一对夫妻,A男与C女为性行为,这时A男与C女皆犯下了通奸罪。但如果A男与C女并没有性器接合(比如仅有口交),实务多数认为不构成通奸罪。又如果A男与D男为性行为,实务也认为不构成通奸罪。(延伸阅读:如何才会构成通奸罪?

先让我们暂时搁置同性间是否构成通奸罪的问题,看到这应该可以理解立法者将通奸罪置于刑法的“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的用意,在于吓阻已经结婚的人通奸,或避免有人与结婚的人相奸。如此一来,就可以达成维护婚姻与家庭和谐之目的。但是,通奸罪真的有办法维护家庭和谐吗?

现实生活中的通奸罪

通奸罪应该是用来处罚“对婚姻不忠”或“介入他人婚姻”的两个人,但回到现实层面,对婚姻不忠的人往往能从通奸罪中脱身,也能和配偶共同享受相奸人的赔偿。究竟为什么通奸者和相奸者最后的结局天差地远呢?

这个问题,得从通奸罪的性质以及刑事诉讼法上的规定说起。

首先,通奸罪是告诉乃论之罪,刑事诉讼法第 234 条第 2 项规定只有配偶才有告诉权,如果被害人不愿提起告诉,国家就无从介入。

再者,通奸罪一定是由通奸人与相奸人共同为之,两人是共犯关系。原则上告诉权人不论是告诉或撤回告诉,都应对全体共犯生效,但在通奸罪部分是唯一例外。刑事诉讼法第 239 条“告诉乃论之罪,对于共犯之一人告诉或撤回告诉者,其效力及于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罪(通奸罪),对于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

把上述两者加起来的话,就会得出以下神奇的结果:配偶对通奸者及相奸者提出告诉后,若仅撤回对自己配偶(通奸人)的告诉,则案件的被告就会仅剩下相奸人。

两个人共同犯罪,最后只有一个人被处罚,是不是很神奇呢?但大多数情况确实如此,因为被害者往往会原谅配偶,多数的理由有以下几点:为了家庭完整(不希望小孩的爸爸或妈妈有前科)、家丑不愿外扬、仍旧爱着配偶(觉得全都是相奸人的错等等)

而这些理由的核心也是所谓的维护家庭和谐,但问题是原谅了通奸的配偶,惩罚了相奸人,被破坏家庭和谐就修复了吗?对婚姻不忠的人往往能脱身,还有任何吓阻的效果吗?

讲到这里,即便放弃了维护婚姻与家庭和谐,以应报思想的想法出发,认为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用通奸罪处罚只是刚好而已,但通奸罪其实还可能造成一些没被大家注意到的问题⋯⋯

通奸罪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我国触犯通奸罪而被处罚的大多为女性,且多数经济状况不佳,像八点档中所见的嚣张小三其实只是少数,原因则在于目前社会仍未如大家所想的“平等”。经济弱势或欠缺警觉的女性,可能迫于经济需求或是听信甜言蜜语而被欺骗,通奸罪一罚下来,弱势者变得更加弱势,骗色的通奸者却能在配偶宥恕下脱罪,这种情况只会加剧阶级不平等与性别的歧视。

此外,也曾有主张受到性侵害的被害人因性侵害案件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却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奸有罪确定之案例。导致实务上常见性侵害被害人因恐惧遭到行为人配偶提告通奸,而不敢举发或告诉遭性侵害的事实,影响性自主权之保障。

本意是用来维护家庭和谐的通奸罪,却反而成为性犯罪者的保护伞。

通奸除罪化不等于通奸合法化

现实世界里,爱情并无法靠法律去维护。无法达成立法目的又会造成不公平现象的通奸罪是否应该除罪,就是个值得大家思考的问题了。当然,社会上也有些言论声称通奸除罪将使婚姻家庭价值沦丧,对此种杞人忧天的想法,我们必须指出,通奸除罪并不是通奸行为合法,更不是鼓励通奸行为。而是,通奸行为不须以刑法处罚,但并不免除其他法律上的责任,例如民事上的赔偿。

上个月(3 月)底,我国宪法法庭针对通奸罪释宪案进行罕见的言词辩论。经过这次的开庭,通奸是否除罪化的讨论再度被搬上舆论台面,而无论立场为何,现行的通奸罪究竟是合宪或是违宪,五月底前即见分晓。

延伸阅读:快讯|通奸除罪言词辩论会:“配偶之间要不要忠诚,这是两个人的私事啊”

这篇文章希望让读者大致理解“通奸除罪化”议题到底在讨论什么,废除通奸罪会不会使得家庭价值崩解?通奸罪真的达成了它所要保护的利益吗?而过去释字第 554 号解释曾做出通奸罪合宪的结论,究竟大法官们会不会在近二十年后,改变过去的见解,就让我们静观其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