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目前是亚洲非回教国家中最后一个有通奸罪者,面对这条法令存在的争议,也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进行了言词辩论。其中反方强调通奸罪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价值,然而实际法庭看到的案例上,却充满性别甚至权势不平等的现况。关于通奸罪背后隐藏的各面向瑕疵处,我们一起来讨论。

在婚姻关系中出现了裂痕,你赞同国家以刑法定罪,执行惩罚机制吗?

2020 年 3 月 31 日,大法官针对刑法上的“通奸罪”是否违宪进行言词辩论。本次的讨论的条文包含刑法 239 条通奸、相奸罪,以及刑事诉讼法第 239 条但书:

刑法第 239 条:“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刑事诉讼法第 239 条本文:“告诉乃论之罪,对于共犯之一人告诉或撤回告诉者,其效力及于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罪,对于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

简单来说,通奸与相奸罪在台湾是告诉乃论;今天妻子可对外遇的丈夫及小三提出告诉,但如果她后来又决定对丈夫撤告,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239 条但书规定,小三仍是留下来的那个被告人。在 2002 年前,就有法官从法律的比例原则与性自主权等面向,对通奸罪的适当性提出质疑并声请释宪。当时大法官认为通奸罪仍对维护家庭价值有一定作用,最终宣告该法条并无违宪。

而在 18 年后我们看到,台湾已经成为亚洲非回教国家中最后一个有通奸罪者。相关研究者及部分法官对该法案的存在及影响存有质疑,并且再次声请大法官释宪。在这次的言词辩论重点中,我们特别关注包含这条法律的目的为何?当它以“处罚婚外性行为”为手段,是否有助于目的达成?以及在执行过程中,是否是否限制或侵害人民的某些权利?

本次我们引介的正方代表为张渊森法官、吴志强法官及励馨基金会执行长纪惠容 ;反方代表为法务部政务次长蔡碧仲、法务部检察官朱富美及法庭之友许幸惠女士。


图片|截图自言词辩论直播

法务部政务次长 蔡碧仲:“通奸罪是为了吓阻与惩罚犯错的人,且小三也是引诱犯罪的共犯,也要惩罚”

“18 年前,大法官根据‘刑法第 239 条对通奸、相奸者处以罪刑,是否违宪?’提出的释字第 554 号之后,我们的婚姻、家庭、社会形式变迁了吗?如果没有重大的变革,那就没有变更及重新释字的必要。”

法务部政务次长 蔡碧仲站在反方的立场上解释并强调:“你既然基于婚姻的自由而进入婚姻制度,那你就必须有义务去维护这个家庭的制度,而且这还涉及到社会安全制度。这个是 18 年来都没有变化的事。”另外他也提到,“大家好像觉得第三人是无辜的,但相奸罪成立,第三人是必要的共犯;没有第三人的诱引,通奸罪也很难成立。”

在这里以婚姻神圣价值为优先,强调进入家庭者,必须维护这样的价值,若违反则必须接受“惩罚”。而对于提问“通奸罪真的能因而维护婚姻之美满吗?”他则回应:“大家都以为我们是要把一个破碎的婚姻再挽救,当然这是一个希望,但这种希望常常违反初衷。但即使没有办法维护,我们也要给予处罚,让配偶有一个重生的空间。”


图片|截图自言词辩论直播

反方对于通奸法“预防功能”的重要性,法务部检察官朱富美还举了另一个例子:

“有一个先生是拾荒工作者,他的太太是弱智;他去收垃圾时,邻居就来骚扰太太,一开始是强奸,后来就合了。合了之后,因为他忙着照顾生计,也赶不走那个男的。结果是邻居跟他说你可以去提告。从这个面向来讲,通奸法还是有一些被需要的功能。”

她表示,有一群民众是没有资力,也不懂法律的。因此,靠有预防功能的刑法,将能保障他们的权益。

据此反方立场认为,通奸法是为了透过惩罚来吓阻其他潜在行为的实施,或维持大众对于通奸法实施的信赖,而不是在于追溯这的行为能否挽救行为人的婚姻。然而在这里我们就能停下来讨论,国家惩罚机制介入婚姻情感,是否是适当的行为?以及这样的法规背后,是否隐藏着更多性别问题的瑕疵?何况以朱富美检察官举的案例来说,更涉及了非自愿强暴的复杂性。

法庭之友 许幸惠女士:“现在同婚法上路,同婚者更需要安定,所以我们更不该废除通奸罪,废除了事情就会很大条。”

我们继续看到反方代表许幸惠女士的立场。她首先表示,“我们今天讨论这件事牵涉到的是婚姻的价值、家庭的价值。是不是因为通奸罪跟家庭婚姻有关,所以刑法要介入?我们大家都晓得,如果不结婚,根本没有通奸罪存在的余地。就是因为结婚,就应该受到规范。”

“你如果破坏了结婚当时立下的忠诚互相信赖的义务的话,其实形同伤害了家庭。而家庭是我们社会国家的基石,所以一定要用刑法来保护这个不能动摇社会国家的基石。把通奸罪放在妨害婚姻家庭的篇章里头,是有它特别的意义的。”

在这里,许女士强调了婚姻家庭制度与社会秩序的连动性,并且接着主张,刑法 239 条不应废除,而是要修改。她并且举了同婚法通过的现况,想补充自己的立场:

“因为现在同婚法上路,因此应该将同婚也纳入通奸法的规范当中,因为同婚者更需要安定。他们既然晓得要安定地经营共同生活,这样的理念跟异性婚姻一样,所以为了整个社会的安定,我们需要修改或补充刑法239条,而不是废除。因为废除,事情就很大条。”
“真的,会很大条喔。”


图片|截图自言词辩论直播

到这里,反方一再强调通奸罪早已在 18 年前就经大法官解释过一次,且这 18 年间,婚姻与家庭的价值是没有改变的。据此,我们无须再次释宪。然而,我们若细究这 18 年间法庭上的实际案例就可以看见,其中包含性别不平等、权势不平等的问题一再出现;以及通奸罪的存在以“恐吓形式”威胁人们对婚姻忠诚,也是一个让人存疑的地方。诸如此类的争议点,我们将由正方立场的观点,接续讨论。

张渊森法官:“连牙膏要从中间挤还是后面挤,都可能会危及婚姻,难道我们要一一入刑吗?”

正方代表、声请释宪法官代表之一张渊森提到,我们首先应该往回看通奸罪跟相奸罪追求的目的为何?通奸罪要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第一种,可能是要维护婚姻的存续跟家庭的保护。目前我国法律,两个人是不是要结婚,是不是要离婚,国家都尊重,这个是两个人的私事。但同样的,配偶之间要不要忠诚,这也是两个人的私事。国家不应该用刑法恫吓人民你要忠诚啊。连牙膏要从中间挤还是后面挤都可能会危及婚姻,难道我们要一一入刑吗?”

他想讨论的是,婚姻中的忠诚源自情感关系,这是不是应该要有国家法律的强制规范,又或者说,这样的规范可以达到什么样的效果?也许我们都需要好好重新思考。


图片|截图自言词辩论直播

对此吴志强法官也提到,“ 刑法第 239 条阐述内容为保护夫妻婚姻圆满之不可侵犯性,这样的概念其实是要强调婚姻的神圣性。”

“假设当时立法者的意思是说,一但有了通奸的行为、夫妻失和,子女教养成了问题,那家庭功能受到损害,继而导致社会有危险的一个情况;可是以整个实务见解来看会发现,并非所有通奸的案件都是如此。譬如婚后家暴,或婚后夫妻失和长期争吵导致外遇等案例告诉我们,通奸行为并不一定是动摇婚姻关系的‘原因’,而很可能是你们的关系早就已经无法维系了。”

两位法官在此纷纷点出,若通奸罪的本意是想维系婚姻与家庭的圆满,那我们可能要去审视的角度是,婚姻的存续跟幸福,原本就是无法透过国家强制来背书的。婚姻本身包含的各种复杂面向,如同张渊森法官提到,“婚姻中痛苦的事情非常多啊,有可能是外遇、经济、子女教养、婆媳关系等,通奸只是其中一种。我们可以理解,当发现到配偶通奸时,会很痛苦;但并非一个人痛苦,就要用刑法去惩罚另一个人,这只是满足报复的心态而已。”

也如同吴志强法官强调,“每个人对情感的价值观不同,刑法的制裁无法改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样一个迂回的制度,也将无法确保维系婚姻的希望,会不会带来更大的失望。”

此外,当立法者想透过这条法律让夫妻之间可以早日脱离诉讼关系,重修旧好;“但你提告后,双方关系就受到影响了,先伤己再伤人的制度,能让夫妻重修旧好吗?”

励馨基金会执行长 纪惠容:“通奸罪大部分惩罚的都是女性,甚至包含性侵被害者。”

接着,我们也讨论通奸罪及相奸罪延伸的性别议题。在过去的法庭数字上来看,在起诉时,男性被告是多于女性的,但当定罪时,女性却是多于男性。原因为何?

对此鉴定人李念祖教授提到,“其实我们传统上的通奸罪是为了维护夫权而存在的,因为过去是一夫多妻制。林孟皇法官也对此补充:“传统中国法仅课于妻子贞操义务,通奸即妻子出轨的同义词,可见通奸罪出于家父长制思维。从惩罚有夫之妇,到惩罚有配偶之人的婚外性性为,看似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但法庭实际数据却指出,在处罚上呈现明显的性别不平等,通奸人与相间人的比例也不平等;这有违宪法保障性别平等与保障妇女不受歧视的原则。”

“照理说我们既然同时处罚通奸跟相奸,在性别上应该是一样的,但数字显示女大于男。这里头足以证明性别歧视的具体存在。男尊女卑、男性优势地位仍然存在,而刑法规定依附在这样的社会意识当中,而且巩固这样的性别不平等状态。”

因为该法条但书规定,“不及相奸人,不得撤告”,到最后,通奸罪成了女性惩罚女性的法规,并可能帮衬了“都是小三先主动勾引,男人可被原谅”的传统价值观。张渊森法官对于相奸罪也提出了看法:“在婚姻制度中,性的忠诚是存在于配偶之间,并不是存在于相奸人与配偶之间。配偶之间有没有违反忠诚,那是他们之间的事,跟相奸人无关。所以我认为处罚相奸罪也不具有合理性。”

而在相奸罪的瑕疵案例上,纪惠容执行长另外提到了一个明显权力不对等的性侵案例:

“1994 年有位师大狼师性侵了一位女学生,女学生勇敢想要讲出来,但没想到狼师的配偶就要告她通奸罪。经过两、三年诉讼后,案件不但成立,且该名女学生还要赔五十万给他的家属。这件事让我对于通奸罪的存在感到非常震撼,它居然帮助权势性侵者,让他可以安全的下装。”

纪惠容执行长最后提到,你的婚姻幸福美满与否,是需要透过国家恐吓你来维持的吗?“现在我们连小学生都不处罚了,我们不主张要透过恐吓处罚小孩,他们才要乖。台湾还有通奸罪,是全球少数的国家。目前大多剩伊斯兰教。我们还要维持这样的状态吗?”


图片|截图自言词辩论直播

最后,我们也强调通奸罪可能违反的个人隐私与自主权。

吴志强法官表示,人民作为宪法保障的主体,不会因为你有无进入婚姻或家庭而有差异:

“但要证明通奸行为,不论是捉奸在床,或录音录影,其实都严重侵害个人隐私权。且若今天因婚外性行为产下子女,但仍有通奸罪存在时,未成年子女很可能成为诉讼攻防的客体与道具。”

然而,若对于通奸除罪化的讨论,你也有一些焦虑,担心少了国家权利介入,是不是会让婚姻就少了一层保障?人际情感与制度制约之间,有着某种程度上的道德角力。我们今天可以很理智地分析通奸法背后的瑕疵,以及整个法律制度应该共同去审视和改进的地方;然而走回实际的婚姻家庭内,我们可以如何重新看待外遇出轨议题?

对此,想套用纪惠容在本次发言中提到的那句,“国家的权利到底要到哪里?它应该是要维持一个婚姻制度,但它不能保证你的婚姻美满。婚姻美满是你个人要去经营的。”

在这场言词辩论会当中,正方与反方各执立场,但或许我们只需要先回答一个很基本的问题——想像的家庭与婚姻,是谁的责任?它的幸福与否,需不需要倚靠法律的介入?也许我们最需要的,并非担心恐惧、报复或惩戒,而是对于自己想要的幸福,能有选择的自由。法律是最后的底线,而在法律之前,我们能做的永远还有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