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普遍认为,爱一个人就会希望对方幸福,但却不会否定由爱生恨也是一种爱。究竟什么是爱,什么是执着呢?

文|朴珍英

“爱”在学术上的定义为何?

令人遗憾的是,在我们周遭有许多人误以为爱一个人就是为对方牺牲奉献、无怨无悔,分手后又会做出一些伤害对方的事,还辩称是“因为太爱你才会那样”。更叫人惊讶的是,居然很多人吃这一套。为什么像这种“因为爱而伤害对方”的话,明明有违常理,却又能被接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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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人们所谓的“爱”混合了两种要素:之一是希望自己爱的人幸福,所以会毫不吝惜地给予;之二是希望自己幸福,并且期待从对方身上获得许多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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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们将前者称为“爱”,后者则是“执着”。如果我的想法和行为不仅是为了我,也是为了对方着想,那就是爱;但如果并非如此,而是把自己的需求摆在第一位,那就是执着。

一般人也懂得区分爱情和执着吗?美国伊利诺州立大学(Illinois State University)心理学家雷蒙.贝格纳(Raymond Bergner)将爱情故事制作成许多版本提供给参与测验者。不过在各个版本中,他将爱情的诸多因素(为对方的幸福而努力、信任、尊重,亲密感等)分别都省略掉一个。研究结果发现,人们认为:如果在各种因素中少了特别为对方幸福而努力的部分,那就不算是爱。对此研究人员指出,这显示出一般人认为“爱”的核心,就是努力追求对方的幸福。那么将“因为爱而让对方痛苦或不幸”合理化的理由,究竟从何而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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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跟朋友讨论过因为太爱而伤害对方的辩解何以成立,有位朋友认为:“爱情不应该是执着和束缚,而是希望对方幸福,不是吗?”也就是说,以爱为名而伤害对方,难道不就是因为自己的欲望得不到满足才报复对方吗?这么做只不过是为了减少自己的孤独感,或是为了发挥某种影响力而利用对方罢了。所言甚是。但似乎还是有不少人认为,单方面展现出自己的欲望,是无可厚非的事;或是认为自己可以任意向对方表达情感,并认为这就是爱,真是令人扼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