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可能会避讳当离婚证人,怕沾上晦气。要离婚的人除了离婚这件事情本身已经够心烦意乱了,还要花心力找离婚证人。这篇文章就是要协助你,在寻找离婚证人的时候,还要注意两件事情,才能避免离婚无效喔!

有些人可能会避讳当离婚证人,怕沾上晦气。要离婚的人除了离婚这件事情本身已经够心烦意乱了,还要花心力找离婚证人。这篇文章就是要协助你,在寻找离婚证人的时候,还要注意两件事情,才能避免离婚无效喔!

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法律规定的离婚有“协议离婚”以及“裁判离婚”两种。

裁判离婚是由法院依照诉讼程序达到离婚的结果,如果是夫妻双方私下谈妥离婚条件,好聚好散的离婚,就是民法第1050条规定的“两愿离婚”。两愿离婚,不仅仅是需要夫妻双方都明确的“想意愿”,还需要完成下列事项后,离婚才会生效:

  •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 有二位以上离婚证人,明确了解夫妻双方确实都想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 夫妻双方“一起”到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证人的资格,在民法上没有明确的要求,原则上户政机关也只会就离婚协议书作形式上的审查,也就是说,只要在离婚协议书上有夫妻双方签名、二位以上离婚证人签名,户政机关就会做离婚登记。

问题往往出在登记以后,有一方反悔想上法院说离婚无效,这时候证人是否有符合法律上的条件就变得至关重要。

离婚证人存在的目的,也是考量到离婚毕竟是人生大事,为了确定:

(1)离婚真意:夫妻双方真心想要离婚而不是闹闹小脾气。

(2)离婚意愿:夫妻真的想要结束婚姻关系。

离婚证人必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成年人:年满 20 岁具有健全智识之人。

(2)必须当场见证或是亲自听闻夫妻双方确实有离婚之意愿:离婚证人必须“亲自看见或听见”夫妻双方真的想要离婚时,且必须是夫、妻、离婚证人都在场的时候。

法院曾经有过判决,因为只有夫或妻其中一方在现场,或是证人只是从第三人口中听见当事人有离婚意愿,并不是亲自耳闻而签名的情况,最后法院判决认定这样的情况不符合两愿离婚之法定要件而驳回之案例,也就是法院认为夫妻间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因为离婚证人没有亲见亲闻夫妻间有离婚意愿但却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名,所以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双方仍然是夫妻。(参考最高法院 99 年台上 1385 号判决,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 1418 号判决)

离婚证人是两愿离婚在法律上顺利离婚的必要存在,但大家普遍都会觉得找自己认识的人会有不妥、有些人也不愿意当离婚证人,怕有晦气之类的,所以现在有些人专当离婚证人,可以在网路上找寻“离婚证人服务”,但一定要特别注意是否有符合上述的两项条件,以避免后续有所争议唷!

万一婚姻已走到离婚这一步,夫妻双方也已达成离婚共识时,请记得,离婚证人需为年满 20 岁之成年人,并确实在场见证或亲自由夫妻双方明白告知离婚意愿才符合要件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