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师生恋”到“权势性交”,我们看校园性犯罪:老师的行为没有构成刑法上的利用权势性交或猥亵罪,那也不表示这个老师的行为就是对的。

(本文是人本教育基金会主办的〈打破沉默,揭发隐匿 ── 面对校园性犯罪台日交流研讨会〉的现场发言摘要)

第二场 ── 校园里的掌控与征服 I:把学校当作狩猎场的教师

  • 老师说“拥抱是为了安慰学生”,为什么我们不该接受?
  • 为什么即使学生怀抱感情,教师也该与学生划清界线?
  • 究竟什么是“权势性交”?它与“师生恋”的差别在哪里?

与谈人

  • 案例分享
    • 张萍 ── 人本教育基金会南部办公室主任
  • 评论人
    • 龟井明子 ── 日本“防止校园性骚扰全国网络(SSHP)”创办人
    • 徐伟群 ── 中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王晓丹 ── 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

王晓丹──我们看到的个体,其实是在整个强暴文化结构之下

王晓丹教授说明,自己会先谈一些概念,再进入案例分析。

“首先要掌握的一组重要概念是强暴文化与能动主体。”王晓丹教授说:“所谓的‘强暴文化’,其实也就是我们今天在前面场次一直谈到的,就是我们会责备被害人,然后原谅加害人。我们会觉得性侵害事件其实不是很普遍,我们会否认性侵害对于被害人的伤害。”

当我们谈到校园性侵或是权势性交的时候,我们很容易会把注意力放在谈论被害人有没有同意,我们会聚焦在个体身上,很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式的谈论这个人在当下的自由意志有没有被强迫。“但是我认为这样的理解框架,其实是有问题的。”王晓丹教授说。

“我们要理解校园性侵害──尤其是权势性交事件的时候──我们必须要从‘结构跟个体’的角度来看。我们要从强暴文化的结构,来认识我们的个体。这个个体我称为‘能动主体’。”

“那什么是能动主体呢?”王晓丹教授说,“所谓的能动主体就是─每个人都有他的社会位置,可能是基于性别、阶级、种族或是其他因素,各种不同的社会位置。这个人会因为他的社会位置,而会有他的资源跟他的局限、他可以做的事情跟他没办法做的事情。”

“一个人在他的当前的结构位置,所造成的资源与限制之下,当他能够做出对他自己有利的决定,这时候我们就说他有能动主体;如果他没有办法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决定,那我们就说他没有能动主体。”

能动主体并非固定不变,很多时候,我们会因为社会的限制和框架,而放弃我们的能动主体。这当中最常见的状况是,我们会因为对自己的自我认同与想像,而放弃了自己的能动主体。例如我们会希望成为一个好妈妈或好爸爸、好女儿、好学生等等,在这样的自我认同下,去做出一个对自己其实没有利的决定。

王晓丹教授认为,这是要讨论案例前必须了解的重要概念,“我们今天要判断这个事情是不是性侵害、或是有没有什么问题的时候,我们要看到的个体不是一个‘与他人无关,独立自主的个体’,而是在整个强暴文化结构之下所圈养的一个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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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当我们想要启动自己的能动主体时,往往会犯下三个常见的错误。

第一个错误是直觉式的封闭,“这个在前面的场次讲很多。就是,当我们看到问题的时候,我们可能会尝试去回避它,或是认为他不存在,或是会拒绝去把自己觉得怪怪的东西跟别人谈。”这样的状况不只发生在校园性侵害事件,也发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当我们希望自己看起来很厉害─也就是看起来很有能动性的假象─时,我们常常就会把自己经历的事情讲得很棒、很美好,自己做的事情好像都很厉害,怪怪的事情则会尝试去回避、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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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误以为这样就是有能动主体,好像在把事情推往更好的方向走。”王晓丹教授认为,这种想法也是一个常犯的错误,“因为如果你真的要进步,其实你要能够有能力面对真实,偏偏我们的文化,不管是在校园、在工作场所、在媒体、在政治还是其他的事件,我们都是这样子在处理很多事情的。”

第二个错误,王晓丹教授称为违反人性的控制,“我这边讲的人性,是说我们每一个人,其实都是‘易感易受伤’的脆弱主体,就是 vulnerable 这个字。”但是很多时候我们会觉得,如果要有能动主体,那要把我自己变得很坚强、很强悍,看起来什么事情都可以处理,可以被依赖,这样子就好像感觉自己很有能动主体,“我认为这个想法是错误的,因为能动主体绝对不是脆弱的对立面。”

“我们常常觉得被害人很脆弱、很需要保护,然后我们就会让他变得很强壮很坚强,好像事情就可以处理,可以比较完善地解决。这是错的。因为易感易受伤的脆弱性,是我们存在的基本人性与重要本质。”王晓丹教授认为,我们必须要保持开放,不断去看到每个人的真实处境,并且去认识到自己的易感易受伤,那么我们才有可能不去犯下前述所提到的错误。

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被害人不一定看起来就是脆弱无助的,并不是看起来很强悍,或有主动的行为,或认为他有跟老师谈恋爱,他就不是被害人。“我们要放弃很多不当的二元对立,也就是说,被害人不一定是脆弱的。”

如同脆弱跟强悍并不两相对立,受害者身分与能动主体也不是对立的两面,“因为,很多受害人是有他的能动主体的,甚至他是很努力在追求他的人生。我们必须去放弃这样二元对立的看法,这样才有可能去真正的处理这个问题。”

第三个错误是盲剑客,“有些人其实有勇气,觉得说,好,我看到了这件事情,然后我要去发挥我的能动主体。可是这时候我们会犯另外一个错误,我称为盲剑客。”王晓丹教授说,“就是说,我可能会觉得,在这里我要去展现我的权力,去打破强暴文化。可是万一我没有办法,因为这个结构这么紧密,我只好以暴制暴。然后为了改革我要取得权力,可是往往取得权力之后,他又不一定会去改革,所以就像盲剑客打了半天,最后是没有结果、没有真正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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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为了避免以上三个常犯的错误,王晓丹教授接下来提出了四个可能应对的策略。

第一个是关系性,“我们常常会讲,从‘NO means NO’到‘YES means YES’,但是这是不够的。 因为 YES means YES 是指你必须得到当事者的积极同意,没有的话就是性侵害,可是这样子我们还是很个人式的去看被害人,但我们必须要关系性的去看。也就是说,你必须去看,这个老师得到女学生的同意,是不是一个伦理的同意跟尊重的同意,当老师去做两性之间的各种探询行动时,他是不是符合伦理,是不是有真的尊重这个女学生的主体能动性。”同时老师也必须在专业上,协助学生建立他的主体能动性。在看待这个案例时,这几个要素是必须被考虑进去的。

第二个是互感性,也就是我们每个人必须保持前文所述的易感易受伤,才能够具备主体能动。“我们必须要承认,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易感易受伤的脆弱主体,才不会有那个封闭性存在。我们必须要能够感受到其他人的存在、其他人的困境,我们才有可能去看到他的困境,从而也就看到了结构。看到了结构我们才有可能集结力量,去打破整个结构对于我们的伤害。”

第三个是网络性。要维持住自己与他人的主体能动性,如果只有个人的力量,那其实会非常非常困难,所以当我们体认到关系性与互感性之后,我们也要让这样的概念变成网络性的东西,“也就是说,我们要创造一个校园空间,让这个女学生可以自由表达,然后我们在一个易感易受伤的范围之内,尝试去理解她的感受,那我们才有可能看到真实。”

第四个策略则是专业性,“校园本身是一个阶层结构,教育也有教育的目的跟本质。在这其中,老师本身就承担了一个辅导的责任,他本来就是有权力关系。我们可能要去发展,在权力关系之下的辅导专业应该要有什么样的内容跟互动方式,我觉得这个是必须重新被讨论的。”王晓丹教授举例,例如辅大心理系的夏林清事件就很明显,老师利用职权在进行辅导的工作,可是却完全违背了辅导专业应该要有的基本伦理规范。

“我们必须要去重建校园这个阶层结构之下的辅导角色,那才有可能在网络性之外再建立专业性,才有可能改变整个校园的性别文化。”

回到案例,王晓丹教授说,进行任何性平调查都是在做事实的认定,事实认定是需要经过问答来找出真相,然而提问者的脑袋里对性侵害的定义与想像,会决定他认为什么问题是重要的。例如提问者觉得“同意或意愿决定了什么是性侵害”,与提问者认为“性侵害、权势性交是对女学生能动主体的侵害与抹灭”,这两种想法的人,问出来的问题就会完全不一样。

在这个案例当中,很难从已知的讯息推断出,这两人的关系到底有没有构成刑法上的性侵害。但是我们还是可以看出,老师和学生的关系,“尤其是学生,在强暴文化之下,她的能动主体几乎就是被压制或是抹灭掉的,然后她只好循着这个文化,给她的一个小小的、就是跟老师谈恋爱的角色而存活在老师跟同学、或是这种封闭性的校园之间。”王晓丹教授说。

“我们几乎可以去说,她的能动主体是有问题的。老师没有尽到他职业上、专业上的责任去协助学生有她的能动主体,在这个部分我觉得他是,至少伦理上跟专业上是非常非常有问题的。”至于其他的部分,王晓丹教授说:“那如果我们可以有一个更好的问答,也许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新的事证,去看到他有利用权势的部分,这时候他的严重度,可能就会更清楚,然后我们的处理就应该要更严重、更严厉。”

“这个是我对于这个案件简单的分析,谢谢大家。”

如果老师的行为没有构成刑法上的利用权势性交或猥亵罪,那也不表示这个老师的行为就是对的

徐伟群

徐伟群教授首先说明,今天主要会从刑法上的权势性交猥亵罪谈起。不过他也提醒,校园性侵害或性接触的相关事件,会有很多不同层次的问题,也涉及到不同层次的规范。所有法律都有它的局限性,刑法上的权势性交猥亵罪能处理的事情也是有限的。然而,刑法的构成与否并不表示任何人的是非对错,“我的意思并没有说,在事件里面,老师的行为如果没有被认为构成刑法上的利用权势性交猥亵罪,那么(就表示)这个老师的行为就是对的, 我并没有这个意思。因为在这个事件里面,许多不同层次的规范,以及考虑他造成不同层面上的损害必须要被控制,那我想先强调这样的建议。请大家不要误解我的意思。”

利用权势性交猥亵罪是刑法的第228条,目的是要禁止有权势关系的人,利用权势关系对下位者进行性行为。包含在关系里的范围非常多类型,举凡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等关系,都是被禁止的,师生关系也包含在范围里。而且这里面涵盖的范围甚至有成人与成人之间的权势关系。

“那么进一步的问,‘利用权势性交罪’是什么?”徐伟群教授问,“第一个就是,利用权势性交猥亵罪是用来保护性自主权的,意思是说,我们要记得,用到这个法律时,是在处理事件当中有人的性自主权受伤,他并不是用来单纯保护感情创伤,也不是用来保护身分伦理,也不是用来保护道德界限,也不是用来保护忠实关系。”尽管相关的犯罪可能会伴随严重的情感创伤,也可能是在违反忠诚关系的情况之下,让创伤扩大。但用到这条法律时,保护人的性自主权,是其首要目标。

目前,刑法第228条利用权势性交猥亵罪与刑法第221条的强制性交罪、第224条的强制猥亵罪相比,是被规定成比较轻的罪。“各位要知道,在强制性交罪当中,法定刑的效果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是如果被认为是利用权势性交与猥亵罪的话,法定刑是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很大的审酌额度。”

“但是,在我看来,这立法是错的,理由就是利用权势性交与猥亵罪,本来就是一种强制性交猥亵罪。以下我会说明,为什么这样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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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什么是强制性交与猥亵呢?是要用很强的暴力才算吗?要口出威胁才算吗?其实不是的,在刑法当中的条文规定,如果对人施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意愿的方式,都算是强制的范围里,“所以关键是‘违反意愿’,你是不是让当事人在违反意愿的情况之下而为性交。”徐伟群教授说。

“我认为条文中‘违反意愿’的界定,取决于你是不是让这个人,不能够按照自我的利益计算做出决定,要让一个人不能够做出自主决定,包括让这个人的意思形成能力变成困难、不能形成意思,也包括让这个人获得有利决定的能力,不能发生作用。不管是怎么样,你让他不能形成有利的决定意识、或让他的形成意识不能作用,这都是一种违反意愿的状况。”

“那么利用权势的行为,就是一种‘结构性的强制’,所以我们可以解释,强制行为本来就包含了‘结构性的强制’。”

徐伟群教授表示,如果我们这样理解利用权势的行为,那么可以说,强制行为里面原本就应该包含了结构性的强制,而不应该是指原子化的个人。例如,如果一个老师命令学生去罚站,学生自然就会去,老师不需要特别跟学生说不罚站会有什么后果,学生也会服从,甚至觉得自己是自愿地服从。

“老师可以透过命令的方式达成这个结果,显示这就是一种强制性。他不需要表面上所谓的胁迫、不需要表面上所谓的强暴,总之,他让这个人不能够按照自我利益计算,去做出有利的决定,那就是了。”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例如体育老师帮学生做身体检查,量胸围、三围、身高等等,利用这个时机去摸学生的私处,这也是一种强制。学生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认知是,老师这样子对他,是他没有办法反抗的,可是这表示他的意愿没有被违反吗?并不是如此。”

所以,利用权势性交猥亵的行为,其实也是一种强制行为,上位者利用了对下位关系者的支配地位,而使下位者服从。行为的操作上包含了,藉由对下位者传达出他的支配性地位,使下位者认知到进而在心理上服从。因此他并不需要揭示你不服从的具体后果,下位者也会考虑到不服从的可能后果,而决定服从。

“所以,在我来看,在结构性强制下的同意并不是同意。我们的利用权势性交与猥亵罪,其实本来就应该是一个强制性交猥亵罪,而我们的立法者有一个误解,误解在权势关系当中,下位者因为畏于权势而做的同意也要算数,因为认为需要算数,所以在法定刑中打了折扣。”徐伟群教授说,这样做的意思就像是说,因为有了同意,所以受害的成分不像强制性交猥亵罪那么强,但是这样做也等于是让结构性强制下的受害者,自己分摊了自己受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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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分担虽然是局部的分担,但是我认为,仍然不应该这样做。把部份的责任分配给受害人,是不对的。”徐伟群教授认为,利用权势性交与猥亵罪,法定刑应该至少要跟强制性交猥亵罪一样重,“甚至我们可以讲,在利用权势关系情况下的强制,其实还有一个违反特别信赖关系的约束在,因为违反了特别信赖关系,所以有一个较高的可责性。因此,我们甚至可以说,利用权势性交猥亵罪也可以规定成一种加重型的强制性交猥亵罪,而不是减轻型的。”

徐伟群教授接着谈到这次研讨会其中一位与谈人池谷孝司的作品《被隐匿的校园性犯罪》,他提到,这本书里面所谈的各种事例,在他看来都是符合了利用权势性交猥亵罪,而这些事例也可以让大家了解,利用权势关系而性交或猥亵的布局可以有多复杂,当中可能参酌了计谋、引诱,甚至学生的感情因素也可能介入其中。

那么有没有可能因为有计谋、引诱、感情等因素的介入,而使得这个事情不再是利用权势、或不再是强制行为呢?徐伟群教授认为我们必须非常小心看待这个问题。

“我的看法是,只要曾经利用过这样的权势关系,事实上他就很可能减低了下位者形成意思决定的能力。而在削弱他的意思决定能力时,其实就是已经让他陷入一种被强制的状态。这时候不管是掺有什么样的计谋、引诱或情感的因素,都不会改变这个被强制的状态,所以我们不应该被这些因素介入而失焦。”然而徐伟群教授也提醒,如果上位者是单纯使用计谋引诱或欺罔的方式,例如欺骗对方说喜欢或爱他,但其实是打算抛弃他。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不存在利用优势支配地位使对方服从的因素,因此在刑法上,没办法说他是利用权势性交猥亵的行为。

就这个案例而言,已知的讯息没办法推断,案例中的老师是否有利用职权,向学生传达支配意味而使学生服从,在没有更多事实资讯的情况下,只能姑且说本案不符合刑法上利用权势性交与猥亵罪。但本案比较明确的,可能是对周遭同学构成性骚扰的问题。

不过主持人谢小芩教授也补充,如果要引用刑法处理各种问题,显然是会有更多的条件限制。而《性别平等教育法》是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所以我们也要注意在处理相关问题的时候,必须更注意用教育的角度去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