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们与恶的距离》到《最佳利益》,我们开始谈恐龙法官跟平民百姓们的拉扯,但我们思考过,“真相”到底在哪里,又是什么吗?

开播到现在,《最佳利益》并没有正面谈媒体,仅仅透过菜鸟律师在为辩护查资料或意气用事的时候,资深律师方筝在一旁的冷静和提点,点出实务上法务的举证必须严谨,所谓的传言报导全都不足采信。加上不久前,《我们与恶的距离》呈现民众情绪扭曲真相或私刑的可怕,所谓“真的”,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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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讨论所谓“真假”,首先便得谈到“举证责任”。根据台湾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但法律别有规定,或依其情形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法条本身虽指出举证责任的原则,却也提供严守原则导致被害人无法获得应有救济的情形下,例外寻求正义的空间。律师或司法单位面对案件,若其内容有着明确对应的“适用法律”,或案件内容清楚了当,处理起来相对直接明确,则问题尚不算复杂。然而一旦牵涉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事实认定”,则什么是事实,案件是否有绝对事实存在,恐怕不是非黑即白的二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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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不同案件,运用相关法条、既有证据,乃至人生历练,从中抽丝剥茧找出“接近真相”的事实,证明自己的论点─也就是所谓“举证责任”─便成为所有负责任专业人士的重担。台湾法律界有句流传已久的谚语:“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要负举证责任的一方,最后时常成为败诉的一方,由此不难看出举证责任的困难。

至于为何有这样层层叠叠的“举证责任”,甚至看似处心积虑要让司法一再停留在最黑暗的一天,则要回归所谓的“无罪推定”,也就是检察官必须提出证据说服法官相信被告有罪的,被告并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司法单位不可以逼任何人积极地证明对自己有罪,以及有罪判决必须经过正当法律程序。

同时,在评估有无犯罪事实上以有利于被告作基础为原则,唯有在以上条件都获得满足,才有断定“是真是假”或“有罪无罪”空间。一如《最佳利益》的陈博昀,或《我们与恶的距离》每集片头的乡民,以上这些层层叠叠的法律名词,乍看之下只是要搅乱一池春水,保护做坏事的人(如在《最佳利益》的虐兵案),然而实际上,由于任何有罪判决都将对被告与所有相关人士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法律并非是为了轻放犯人,而是避免好人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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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种种冲击社会的暴力伤人案件,到层出不穷的政治或商业丑闻,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让情绪激动的社会处于“宁愿错杀一百也不可以纵放一个”的肃杀之气,特别是当“举证责任”遇见“无罪推定”使得许多时候结果总是不尽人意,进而出现“法院是 XXX 开的”或“有钱判生,没钱判死”等说法。只不过,很多时候大众忽略了,重视情绪多过事实、强调直观多过证据的看法,不仅会削弱司法的公信力,甚至在所谓“正义”造成无辜冤枉的憾事后,持续强化人民对于体制的不信任。

法律或许不完美,但在媒体或个人的情绪之外,法律也成为保护个人的唯一真相。若这些可以在成为影视作品的养分之外,转换为法治观念的辩证工具,则或许像《最佳利益》这样的作品,更有其存在的迫切性与价值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