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爱情、第三者

 

常常听人说:“谈恋爱是两个人的甜蜜世界,但是结婚就变成是两家子的大事情了”。

 

爱情本无罪,但是连带常常影响着一个家庭、对方配偶、甚至对方的小孩子;换个角度想,那这个家庭、另一伴、孩子就必须承受这些痛?当你的另一伴爱上别人后,难道就需要一哭二闹三上吊吗?其实有很多积极的办法可以处理,但是就看你愿不愿意。


每个人在一生中必修的恋爱学分,在婚姻中就是更难 ALL PASS 的科目,当婚姻出现第三者时,配偶往往不知所措,东问西问,但却没有好好静下心来想,是我在这门课程中,犯了什么错误吗?一般人通常都先指责对方、厌恶对方,却没冷静思考自己与对方的立场,为什么会爱上外面的第三者?是不是自己给对方的关心不够、给对方的温暖不够、甚至给对方的爱不够;结婚后, 两人的话题减少,变成简单的家事与生活,不然就是大大小小开销的计较,以至于许多人渐渐对婚姻充满恐惧,也间接造成少子化的现象。婚姻最重要的是与对方的互动关系,爱他就应该包容他的缺点,更爱他的优点,常做适当的沟通与讨论。尊重对方的想法,才是维持婚姻最佳的办法。

 

 

有小三怎么办:离婚诉讼

 

如果你的另一伴真的与人通奸了,甚至无法原谅,那通常就会走上离婚诉讼,而我国民法 1052 条有相关规定:

 

如事前同意或事后原谅,或知悉有通奸之事却未在六个月内起诉,或自事发后已经超过 2 年,均不得以配偶与他人合意性交为由诉请离婚。

 

虽许多国家已不处罚通奸罪,然台湾刑法却仍未废除通奸罪,因为在台湾文化上仍保有固有的家庭伦常观念,故尚无法废除通奸与相奸罪,但罚则并不重。台湾刑法一直不废除通相奸罪责,也是因为保护婚姻,维持家庭之圆满,才能够使下一代有更良好的生活环境与成长空间。换个角度想,如果家庭能够美满和谐,青少年犯罪的机率定会大大降低,必定能够使得社会更合谐、安定。“维护婚姻制度、保障家庭亲属间对子女监护教养责任”,就是台湾的法律一直不愿将通相奸除罪化之最大因素吧。


 


有小三怎么办:不知者无罪?

 

不具故意之“相奸人”不构成相奸罪

 

我遇到了爱情的骗子,他手上没有婚戒,也跟我说他单身,甚至我们还坠入爱河发生性关系。从我认识他到被检察官传唤,我根本就不知道他是个有家庭、有老婆的男人, 如果我知道,我也不可能爱上他,我更不可能跟他发生关系……。

 

实务上常常看到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到侦查庭的时候才知道对方是有配偶之人,一头雾水的被检察官侦查,这时候,“没有故意”的婚姻第三者到底会不会被判刑,刑责、前科、罚金?我只是爱上一个不该爱的人,而且我根本不知道他有配偶、家庭、甚至小孩。


基本上台湾的相奸罪只处罚故意犯,于性交时须知悉对方为有配偶之人,若无此认识,在对方固仍构成通奸罪,但相奸人则不成立相奸罪。而时下流行的援交、娼妓是否成立相奸罪?则有积极说与消极说。前者积极说认为从事援交或是娼妓者,如明知或可预见其为有配偶之人而与性交者,即符合相奸罪之要件;而后者消极说认为娼妓如经政府允许合法营业,则卖淫行为属于业务上之行为,纵明知其与有配偶之人性交,仍不成立本罪。

 

 

 

 

先学会爱自己,再去爱人


清官难断家务事,台湾对于爱情与婚姻上之相关法律,还是有很多很难实际处理的情况。但台湾法官们在审理相关离婚案件时,也渐渐有了前卫的思考模式,通常已经开始采用“破绽主义原则”,指夫妻关系乃为一个圆,其中一方未保持忠洁造成此圆凸出或是破裂,以致婚姻无法维持,依此原则,纵然只有简讯、MSN、文字举证仍可能判决离婚。


常常听人说,情关难过,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许多事情都可以处理的很完善,但是遇到爱情婚姻问题,就像个无知的小孩,总是像个实习生,永远无法好好的处理。先学会爱自己,再去学习爱人,这句话的体认,应该是你我都需要好好学习的一堂课。 

 

 

 

了解法律,懂得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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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彭俊人

本文章转录自 联晟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