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是不会对月经来的女人有兴趣的”、“明明楼下有人,为何不大声呼救?”、“还能微笑,一点都不像性侵害被害人”⋯⋯,这些对性侵害被害人的刻板印象,并不是只会出自一般人的口中,身为正义化身的法官也可能有这些迷思。今天,我们将用 7 个地方法院的性侵害无罪判决,带你观察判决中常见的七种“性侵害迷思”。

大声呼救、抵死抗拒、泪不成声,你想像中的“性侵害被害人”,也是这个样子的吗?

面对性侵害案件,我们的社会常会用一些“刻板印象”来看待这些被害人,认为他们应该符合某种特定的形象,像是身材要瘦弱、应该奋力抵抗、事后感到害怕羞耻等,而这样的刻板印象,并非只会发生在社会一般人身上,也可能发生在实现公平正义的“法院”。

就像社会对于被害人在性侵当下是否挣扎、事后的反应、与加害人的相处等,都有一个无形的“被害者剧本”,法官也常常会用这样的剧本,去衡量性侵害受害者的证词真实与否。


图片|日剧《巨悪は眠らせない 特捜検事の逆袭》剧照

相较于在偷窃、伤害等一般刑事案件中,法院往往不会特别去审视被害人的人格、情绪,而是将审理关注在加害者本身的行为上,在性侵害案件,法官往往特别重视被害者的形象,期待着法庭上出现的是“一位安静、被动、痛苦、羞耻的被害人”,让被害人往往需要负担举证责任以外的一种“表演责任”,如果被害人没有按照“被害人剧本”演出,往往就不会被认为一个“好的”受害者。

这样的“被害人剧本”,也充满了“性别刻板印象”与“强暴迷思(rape myth)”,以下我们列举台北地院、台中地院、高雄地院的 7 个无罪判决,带你看 7 种判决中常见的性侵迷思。

不及格的被害者:7 个法院判决中的常见迷思

迷思一:跟他回家,等于想发生性行为?

台中地院 91 年诉字 274 号判决:“衡诸一般情理,被害人既未与被告深交,何以单身一人仍愿与被告回其住处共处一室,⋯⋯,其岂有不知当可能置身于险境中之理,⋯⋯,指诉被告系违反其意愿对其强制猥亵及强制性交,显有可疑。”

上述判决若用白话文表示,就是法官认为被害人自愿与加害人回家,怎么可能不知道“跟别人回家很危险呢?”,所以认为在加害人家中发生的性交,应该没有违反她的意愿。

然而,跟别人回家、喝酒、接吻等等,都不等于我们“同意”发生性行为,所谓的“性同意”,应该是在性行为发生前,明确的得到对方“愿意发生性行为”的同意,也就是“Only Yes means Yes”,因此我们有可以从这个判决,目前司法仍不够重视“积极同意”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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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二:为何当下不大声呼救?

台中地院 96 年诉字 4521 号判决:“按依经验法则判断,一般人受到惊吓时,必定大声呼救⋯⋯被告对其为性行为之际,丙尚且得以说‘不要’,得以‘反抗’,足证证人当时并非因受惊吓过度,而无法言语。是丙告诉人自然得以大声呼救,向服务生或工作人员求救,而丙却又舍此不为?已有可疑。”

这个判决白话来说,就是法官认为一般正常的被害人遇到性侵害,都会大声呼救,被害人却没有呼救,非常“可疑”。

但性侵害的情形往往是很复杂的,每个人遇到危险的反应也有所不同,许多被害人在遭遇性侵害时,往往因为过于害怕,或是因为人际压力,而不一定能在当下马上呼救,而这样的刻板印象,也能发现法院对性侵害的认知,是与真实情况有很大的脱节。

迷思三:反对就该抵抗,抵抗就应该“受伤”!

高雄地院 94 年度诉字第 958 号判决:“⋯⋯告诉人称在遭被告性侵害之过程中,其有奋力反抗以挣脱被告,但其于案发二日后至中山医院中港分院接受检查之结果,却未在其身上发现任何伤痕,业已叙述如上,而此节要与常情有违⋯⋯。”

高雄地院的这则判决认为,既然被害人说她有抵抗,那理所当然应该要受伤才对,但验伤后竟然没有伤痕,违背常理。

从这个判决,我们也可以看出,法院认为被害人应该抵死反抗、保护自己的贞节,就算因此受伤也在所不辞,如果没有受伤,则一定是她没有奋力抵抗,既然如此,也就不值得被社会保护。

这个观念将“避免性侵害”的责任丢给被害人,认为他们有责任“奋力抵抗”来避免性侵害,虽然刑法强制性交罪在 1999 年,就已经删除条文中“至使不能抵抗”的要件,但法官在个案适用法律上,仍不免有要求被害人应该“抵抗”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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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四:事后要感到羞耻、气愤?

台中地院 89 年度诉字第 1066 号判决:“再参以告诉乙开庭时言谈有条不紊,神智正常,然对本庭讯问及陈述遭性侵害之经过情形时,多次向本院面露善意微笑,并无气愤、伤心、害怕、难过、羞愧、悲哀等情绪,亦无一般被害人极欲向本庭陈明其当时感受或事发后感受之情形,⋯⋯其言谈间之神态,均与一般性侵害案件之被害人之神态大不相同。”

这个判决认为,这个被害人被性侵害后,竟然没有跟一般被害人一样难过崩溃,甚至开庭时还“露出了善意的微笑”,可以推断她应该没受到性侵害。

什么?连露出个善意微笑也不行阿?!

法院常认为被害人应该表现得非常“气愤、伤心、害怕、难过、羞愧、悲哀”,认为被害人都应该符合某种“被害人剧本”,然而,每个性侵害被害人,都是独一无二的人,有着不同的性格、人生态度、情绪,这样的剧本设定并不一定适用于每个人,更不应该以“符不符合该剧本”去判断一个人是否受到性侵害。

迷思五:你怎么不马上报警、验伤?

高雄地院 94 年度诉字第 240 号判决:“⋯⋯显见 A 女虽指诉遭受被告性侵害,然并未于案发后离开中正大饭店时,马上报警处理,以便采取现场迹证,亦未立刻前往医院验伤,以供检验其身上是否有遭人强制性交所受之相关伤痕⋯⋯。”

白话的说,高雄地院法官认为,一般人受到性侵害,应该会马上报警,去医院验伤,但这位被害人却没有马上这么做,很不合理。

然而,许多被害人在性侵害过后,往往没有办法冷静的及时反应该怎么做,这样的期待是非常不合理的。而且,如果按照迷思四,认为被害人事后都应该要极度悲伤、羞耻、害怕,但同时又期待他们能马上报警、冷静的揭发自己受害的经历,岂不是很矛盾吗?从这个判决,我们也可以看出有些“性侵害迷思”之间,其实是互相矛盾的。

迷思六:事后还跟“加害人”相处自然?

台北地院 96 年度诉字第 658 号判决:“⋯⋯ A 女数日前已与被告发生性交行为,是日于醒后知悉曾遭被告乘机性侵害,应无平和地要求被告载伊回酒店之理⋯⋯。”

这个判决觉得,被害人女子虽然说自己受到性侵害,却在隔天清醒后还要求加害人载她回酒店,这件事很奇怪。

这个判决,显现出法官对于“熟识者性侵害”的迷思。着名女性主义学者 Susan Estrich 曾说:“传统的观念总是认为性侵害犯罪的行为人,是挥舞着刀的陌生人。”

但根据统计,其实大多数的性暴力都是发生在熟识的两人间,被害人与加害人可能是情人、家人朋友、老师学生,发生在熟识者间的性侵害,往往涉及双方情感、人际、利害关系,而更加复杂,更不应该单一的认为被害人与加害人必然是相互“敌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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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理想的被害人形像,才能落实正义

引领日本 #Metoo 运动的记者伊藤诗织,在接受女人迷专访时曾说:“对于性侵受害者,人们不该只有一种理解方法。”

作为司法从业人员,更不应该以单一平板的刻板印象,去理解性侵害配害人,不论是法官、律师、检察官,面对性侵害案件,我们都应该更有性别意识,时时注意我们是否落入了性侵害的迷思中,提醒自己不要将受害人理解成单一的“概念”,才能在衡量案情、证据之后,做出真正公平、正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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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日剧《 Legal high 》剧照

去年三月,最高法院做出了这个判决,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借镜。

最高法院 107 台上 887 号判决:“妨害性自主罪之被害人,殊无可能有典型之事后情绪反应及标准之回应流程,被害人与加害者间之关系、当时所处之情境、被害人之个性、被害人被性侵害之感受及被他人知悉性侵害情事后之处境等因素,均会影响被害人遭性侵害后之反应,所谓理想的被害人形象,仅存在于父权体制之想像中。”

最高法院提到,被害人没有典型的事后情绪反应,更没有所谓的“理想的被害人形象”,因为这些想像只存在于父权体制的想像中。

这么开宗明义的,推翻“性侵迷思”的判决,恐怕是最高法院有史以来的第一次,我们开心于最高法院终于跟上了性别平等意识的脚步,抛弃刻板印象,用更加“多元”的角度去理解性侵害被害者,我们期待其他法院也能跟进,乃至我们社会中的每个人,也都能用更开放的态度,去思考性侵害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