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电视与报纸,常常看见偷拍案的发生,而除了自身的防范之外,我们还能怎么做?

于 10 月 4 号,韩国第四场反偷拍集会,有上万名南韩女性走上街头发抗议,要求政府严厉打击偷拍行为。南韩偷拍犯罪逐年上升,从 2010 年的 1,100 起增加到 2017 年的 6,500 多起; 2012 年至 2017 年间,因偷拍被捕的 1 万 6,201 人中有 98% 为男性,而受害者 2 万 6,000 名中有 84% 是女性。

反观台湾,偷拍事件也是不断上演,几乎每日都能在新闻报导上看见,加上网路及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这些偷拍影片遭到恶意外流,在搜寻引擎上输入关键字“台湾”、“偷拍”,出现大量的色情网站,虽难辨色情网站之“偷拍影片”是否为真偷拍,但这也显现了“偷拍”成为了有心人士用以满足私欲及窥淫的手段。


偷拍事件的发生率极为频繁。图片|自由时报网站截图

为什么会有“偷拍”呢?

偷拍的行为,是源自于偷窥的欲望。佛洛依德把偷窥当作一种病,从小对于性的好奇,倘若受到压抑,长大后就会变为偷窥的欲望与动力,把不设防的人作为窥视的对象,偷窥者从中获得满足感及刺激感。

而偷窥也延伸出权力的表现,偷拍行为可追朔至 1900 年,英国警方以隐藏的镜头拍摄社会行动者,当时的“偷拍”被视为是控制社会的手段。“偷拍”已不仅仅只是控制社会,在娱乐八卦新闻或杂志上也是屡见不鲜,加上标题较为腥膻色引人遐想,会用到这样的字眼,例如:爱抚、喷蜜、小房间、狂震等,为增加其刊物销售量及点阅率,不仅是满足同时也增强了人们窥探的欲望,也带来了负面的影响。通常偷窥者的社会权力比较大,像是大众媒体或新闻杂志等。娱乐媒体的集体偷窥,养成了大众认为偷窥是合理的,大众便越来越喜欢窥探,也失去了判断是非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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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亦可以谈论到“男性凝视”(male gaze),黄海荣(2007)在〈男性凝视与色情〉这篇文章提到“凝视”,不单单只是纯粹的观看。男性的观看方式带有欲望,藉着观看女体以获得视觉上的快感,女性的身体被转化为象征性符码,失去了主体性。这样的观看方式与权力展现,早在《看的方法》(Way Of Seeing)里所评析的西方传统油画,一直到现今的电影及广告,现实生活中不断地满足窥淫(scopophilia)的欲望,形成了一种观看社会文化,男性成为“我可以看”的角色,女性则被迫成为“妳应该被看”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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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难道无“法”可管吗?

目前刑法上的,对于散布偷拍(非公开的活动、言论谈话等)影片的相关规范如下:

  1. 刑法第 235 条: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万元以下罚金。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文字、图画、声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项之文字、图画、声音或影像之附着物及物品,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2. 刑法第 315-1 条: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记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之罚金,但此为告诉乃论之罪,故需受害者提出告诉,检警方能依法侦办追诉。
  3. 刑法第 315-2 条:散布、播送、或贩卖前开窃录之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记录,包含意图营利供给场所、工具或设备便利他人为此行为者,二者最高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万元以下罚金;因为此种散播、播送、或贩卖之行为侵害个人法益外,并严重影响社会生活安宁,所以系属非告诉乃论之罪,故只要犯罪事实成立,检警单位即可侦办调查。

虽然有相关法条,但实际上多数受害者会选择不起诉来保护自己的隐私,一旦起诉有可能会让事件曝光,像是受到新闻报纸的报导,便会附上相关影片或照片,反而受到二次伤害与舆论的公审,网友甚至开始求原档及载点。不仅如此,不少偷拍的照片或影片,遭到上传至社群平台或色情网站等,网友便开始下载、流传与分享,透过网路的散播,要彻底消除档案是不容易的,并根据“ WEB547 检举热线网路无色情检举热线台湾展翅协会”的经验,偷拍的论坛大多架设于国外的伺服器,形成国内检调单位侦办上的困难,而这对于受害者的身心灵是重度伤害。

妇女援救基金会于今年 7 月 17 日公布《侵害个人性私密影像防治条例》草案,针对台湾“未经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因多以刑法中的《散布猥亵物品罪》或《恐吓危害安全罪》、《诽谤罪》等法条来判刑,大多判决为 6 个月以下可易科罚金了事,对加害人完全起不了吓阻作用。妇女救援基金会也呼吁,除了加强检警追查、立法惩处加害人和保护被害人外,面对此一类型的犯罪,妇援会呼吁社会大众“四不”原则──不点阅、不下载、不分享、不谴责被害人,降低被害人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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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草案立法 还能怎么做?

看到社会上不断出现偷拍案,让人不禁担心起如厕、更衣、沐浴、住宿等隐私安全问题。我们除了可以运用偷拍侦测器材,投宿时也可检查房内空间之物品,像是插座、挂勾、镜面、壁画、钥匙孔等,是否有孔洞或不明反光,亦可透过降低室内亮度,让偷拍器材无法清楚拍摄。除此之外,我们还能怎么做呢?

除了补足或修正法条,大众媒体在报导社会偷拍案时,因明确指出“偷拍”为犯罪行为,而非透过标题与文字,引领读者与犯罪人一起窥视。另外,娱乐新闻也应减少偷拍题材,以免加强窥探个人隐私的风气。三军总医院精神部主治医师杨聪财表示,偷拍的偏差行为是出于人对性的好奇,但若持续 6 个月以上并影响生活,就属于性偏差症,性偏差症患者应寻找适当纾压方式,及寻求医师协助。

透过偷拍事件的发生及后续的连锁效应,像是偷拍事件爆发,可以在留言或是讨论区发现,不少人回应“跪求原档”,或是针对受害者进行讨论,而非检讨偷拍者,这让受害者感到极度恐惧,显现出整体社会对待性别的方式,及社会对于个人隐私权及性别平等的教育仍有待加强。因此除了法条的约束与吓阻,我们也应该看见心理及教育的层面,也可从自身做起,拒绝点阅煽动窥探的文章与影片,治标也治本,端正社会的风气从你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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