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茂生书评,读《教出杀人犯》里的社会现象,透过精神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研究犯罪行为,当家不再是避风港,而是不断积累压力的场域,被要求成为好孩子的小孩,因而开始偏差。

文|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李茂生

“我是想养出好孩子,为什么会教成杀人犯?”

人为什么会犯罪?关于这个问题早在十九世纪末叶开始,即已展开系统性的研究,主要的关注点在于犯罪原因的发现与其法则性。至今,虽然投注了许多的研究人力,例如精神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但是整体而言,这些研究人力其实都不是“专职人员”,而是兼差的。纵或如此,百余年来,也累积了不少的业绩。大体上这些业绩可以分成三种类型。

第一是属于生理类的研究,例如头盖骨、胚胎、染色体异常、脑部病变,以及基因遗传等。这类的研究通常都是针对特例,很难产生一般化的法则,所以虽然吸引人,但始终没有办法成为主流,只有在社会动荡时,被利用来合理化排除不受欢迎人物的政策,并发挥其政治功能而已。

第二类是社会情境与学习方面的研究。其研究内容,简单而言就是人处于特殊的环境时会学习解除压力的方法,其中之一就是犯罪。不论这种说法多有道理,反对者只要提出反证,说明处于同样环境的人有不一样的反应,那么法则性就无法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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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第三类的主张,则有点打混了。这类的主张者认为犯罪行为是多原因的,不管是生物原因还是社会原因,都混杂在一起。换句话说,他们认为这是一个黑箱,任谁都无法提出一个预测犯罪的标准。之所以会说这类研究者的主张在打混,是因为他们以问答问,完全无法解决问题。


《吐崽子》剧照

既然犯罪的原因无法究明,那么制度对于犯罪行为的反应就是纯粹的处罚了。而处罚效果的功利性思考在于,人都会怕恶害的赋加或利益的剥夺,只要对犯错的人处罚下去,那么他们就会怕,潜在性的犯罪人也会怕,于是社会回复安定。问题是并非每个犯罪人都会被抓到,投机取巧者仍旧存在。在这种思维下,不断加重的严罚与全面性取缔的政策于焉产生。

台湾目前的状况就是如此。肃杀的刑事政策在于表达出不宽容的排除与冷漠的人际关系。在位者狡猾地利用民众高亢的情绪,除塑造出团结一致的假象外,也圆滑地推托了国家与社会应负担起的责任。

然而,在国外,上述第二类型的研究仍然继续发展,其结合了社会学、心理学以及精神医学等领域的研究所得,在上一个世纪六○年代结束巨型理论发展后,逐渐细腻化,并开发了无数的心理治疗系统。本书即属于其中一脉。书中作者展现了其对于超我与自我的冲突、关系的建立、深度自我探索,以及行为转变等诸多层面的观察,而这些都是作者于实际的案例中所获得的经验。这点只要详观作者对于酒井法子吸毒案件的分析与建议,就可以明确掌握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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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行为人幼小时期的经验会影响到其成长后的行为模式,而这个经验的来源通常都是扶养者或教师(超我)的养育态度。因为幼时不愉快的经验,造成负能量不断累积,于临界点到来时,会无法处理特殊社会环境所形成的刺激,于是做出偏差行为或犯罪,并进而在司法的反应下不断轮回。更重要的提示是,作者认为这些幼时不愉快的经验,并不只限于家暴或性侵,更关键的是一些我们日常认为对应儿童时的正常态度,只要处理不当,就会产生创伤。这就是本书(原文)书名的意义所在——“我是想要养出好孩子,不料竟然教成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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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社会动物,生存于人际关系中,必须自小养成遇到困难时率直说出自己的困扰、适度接受他人关怀与协助的态度。作者称此为依赖他人的撒娇能量。你要坚强、不要依赖他人、要有自信、努力就会有结果等励志的对应,其实仅是教导儿童必须隐藏自我原貌与压抑欲望而已。倾听、包容、接纳,才是养育儿童的正确方式。作者主张承认与包容儿童现在的脆弱原貌,才是养成其健全人格的必要步骤。

民国 86 年(1997 年)修订《少年事件处理法》的时候,我就不断主张身陷司法的少年需要的不是责骂、究责或反省,而是成人的伴同与自我表达权的保障。伴同可以促进安心,而安心则是自我表达的基础。如果司法少年可以在处遇的流程中,理解到自己深层的创伤,学会表达自我,并积极寻求他人的协助,那么他就踏出了更生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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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给予我们最大的启示是,当我们听到少年说“我绝对不会再犯”时,必须戒慎恐惧,因为这句反省的话,代表其仍旧无法对他人敞开心胸,仍在自我压抑;反倒是少年说出“我不知道将来会怎样,你能协助我吗”的时候,这才是成功的第一步。

作者已经于 2015 年时过世了。本书是他的遗稿。出版社删除重复的部分,并修订章节后,予以出版。若以严格的观点审视本书内容,或许会有人认为学术性不足,论述有点凌乱;但是就我而言,本书说出了我在民国 86 年时所无法明确表达的《少年事件处理法》的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