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见少年安置机构集体性侵现况,反思社会结构的疏漏,安置机关的辅导照护与少年处遇能如何改善。

文/麦田捕手 儿少安置机构工作者

我无意笔战,只是在站在实务工作者的角度想做点讨论。

这次事件中,多篇报导中都提及该机构作为全国一百多间安置机构中,唯一“不挑个案”的机构,这其中是不是哪里怪怪的?有没有人想过为什么他们可以,别人却做不到?

犯下轻罪、微罪的孩子经由司法单位以少事法裁定委托给安置机构;家庭功能异常或遭受遗弃、儿虐等状况的孩子,则由社政单位系统委托至安置机构。这些委托单位给所有承接安置的机构大同小异的条件,以司法院给的经费标准来说,每名孩子每日仅有 600 元到 700 元的委托费用。不管是照顾 ADHD(专注力失调及过度活跃症)的孩子、高度攻击倾向的孩子,或是一般因家庭失功能而安置的孩子,费用标准都一样。

此外,依法定人力比来说,由司法系统进入的安置人力比是 1:4(每 4 个小孩必须至少有 1 名生活辅导员),由社政系统进入的人力比则为 1:6(每 6 个小孩必须至少有 1 名生活辅导员)。

司法安置的专业照顾人力需求是社政安置的 1.5 倍,且这些费用还要满足机构软硬体的需求、劳动法规,以及收容高强度的服务对象。委托单位真的认为现在还有 199 吃到饱、不加一成服务费还要吃得精致吃得巧的服务?

这样的委托关系之下,要嘛牺牲的是工作人员的劳动品质,再不然就是院生的照顾品质了。

为什么他们可以做到不挑个案?我也很疑惑,我也必须坦承我们机构做不到,委托单位也曾对此略有微词。有些院生有身心障碍的背景,加上性侵、各项轻重不一的行为问题、药瘾物质滥用等,放眼全台有哪些地方能够所有类型、所有情况来者不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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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只有监狱了。但安置机构不是、也不应该是这种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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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委托单位曾指责为何机构挑软柿子吃、为何机构不愿意收容偏差行为的司法少年。然而,机构并非在收了孩子之后,就可以跟委托单位挥挥手,把孩子收下来照顾,然后什么事都没有。我们并非仅用爱心在跟孩子们工作,更多时候我们秉持的是专业的评估跟处遇。

我不知道其他机构的评估状况如何,以我自己收案的评估为例,我会问几个问题

  1. 这个孩子需要安置的原因是什么?
  2. 这个孩子安置之后想要满足的需求是什么?
  3. 我有没有介入处遇的空间?

如果机构没有任何对于身障生的处遇专业或资源,收身障生没有问题吗?如果机构没有对于药瘾、性议题的处遇专业或协处资源,收这类学生没有问题吗?如果想要通通收,又在没有专业处遇或专业资源的介入状况之下,要怎么让这些孩子“没有问题”,或是“不出问题”?

再者,委托单位对安置的期待,与机构方收容孩子的期待可能略有差异。法院希望孩子送到我们这里来就能改善行为问题、变乖,但我们在实务上最首要的工作目标是安全与照顾,再来才是依个别孩子的不同议题给予处遇,安置机构是替代家庭功能的照顾角色,而非全然的犯罪矫治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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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事法重要的推动者李茂生教授曾指出──

我们提供新的机会,让任何做错事的小孩都能回到原点,而这个原点拥有无限的希望跟选择。至少,他可以重新选择合法、非法、合道德、不合道德。他怎么选择,我们无权干涉,他下次要不要再犯,跟我们这次要不要给他协助都无关。我们只是提供他机会,让他在这段飘摇不定的期间里可以活存下去,不要在他发出最后的呐喊时,断了他的生路。

然而,在练习“选择”的过程中,出错是必然。但在资源有限、绩效挂帅的福利环境中,无论是委托方或是安置机构,我们能再乘载多少次孩子犯的错?孩子出错似乎成为安置机构辅导不力之下的失误,于是在绩效的要求之下,管控成为当然的辅导手段。

高压及军事化的管理或许有效,而且可以很快看见成效,但那是控制,而非处遇。

我们的任务不应该是创造暂时的好宝宝标签,使其“听话”,而是应该给他们具有延续效果的处遇,让他们在安置期间学会自我控制与管理,从他律到自律,而非在高度管控之下,再度失去自我管理的能力,等到返回社区失去管束与控制后,故态复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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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会问,那有这些需求却又被拒绝安置的少年怎么办?他们该去哪里?

好问题。如果这是政府的法定业务,那么政府是否该出来填补这个缺口?既然我们对所有类型的触法少年都有可能裁定安置辅导,那就应该要安排相对应、各式各类的服务机构。处方签上不应该开出买不到的药啊!看是要调整处方、或是要有把握找得到药,而非让各个委托单位像无头苍蝇般,成日头痛该如何把棘手或更棘手的孩子塞进机构。

我曾经问过委托的少保官,若这孩子连我这都不收,他会去哪里?“去感化吧!”我通常会得到这种答案,但这不对啊!若是他的处遇需求对应的服务策略是安置辅导,却在找不到适合机构的状况下,把处遇策略调整成感化教育,这样对吗?然后再回头来怪机构不收,而非检讨机制内没有相对应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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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委托单位都心知肚明,此次事件的机构有他们长久存在的未竟事宜,那么找上他们究竟是最好的选择,还是实务上不得不的选择?

我无意抹灭该机构在实务场域中的贡献,毕竟这十几年来,若没有他们的兼容并蓄,很多孩子可能得在矫正机构中长大,或是放回社区自生自灭。只是,经营机构真的有上百个说不完的无奈与无助,机构在收了孩子之后面对的各项问题,只能靠自己去冲撞、解决。

我在最近的系列报导中看到某名法官发言说:“该机构与社区学校的关系很好,孩子得以就学。相较于其他入学受阻的机构的窘况,优劣高下立判”。

对,我们就是法官口中那种“有窘况”而被判下的机构。但这样的状况在台湾并非单一个案,许多安置机构都面临一样的问题──社区就学之路的阻抗。难道是机构故意不让小孩去上课吗?是机构把小孩关起来吗?在讨论该机构好不容易排除万难进入社区学校的同时,我们是不是该思考为什么其他机构的国民义务教育之路走得如此辛苦?而非站在制高点的角度来审判高下,打了所有就学受阻的机构相当大的巴掌,好像今天孩子们无法获得适当的教育照顾,都是机构的过失或不够努力。在这条路上,机构与孩子们同样背负着污名,机构帮孩子争取权益,但是谁来帮机构排除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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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周的一次会议中,有一名教育工作者这样询问我:“你们作为安置机构,应该要找到自己在教育中的定位。你要想办法,你的孩子要在教育中找到怎样的定位!”

什么?我就是安置机构啊!我是家长啊我要找什么定位?哪个家长送小孩去上课之前还要自己想办法去找自己在教育中的定位?我们不是国民义务教育吗?我应该不用找定位就有位子在那里等我吧?不是这样吗?

身为一个安置机构,我要照顾各式各样的孩子、处理孩子的行为问题、处理孩子的过去现在与未来、照顾与训练员工、处理社区硬贴的标签、经营社区的关系、应付那些大大小小的报表评鉴文书,还要自己想办法募款,在政府给的安置费用(18k,跟寄养家庭一样)与实际支出(保守估计 30k)之间补上缺口,在这样的实务环境与条件之下,大家都在苦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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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说到评鉴,不是如同劳基法一样应该是最低标准吗?我们都知道评鉴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如同我们都知道劳基法不一定适用所有类别的劳工,但我们不还是被要求遵守这个底限吗?怎么会有委托单位说该机构即使评鉴丁等(亦即在评鉴上被指出的缺失包括会务、财务到直接服务,直接与日常照顾孩子相关的则从人力、照顾比到消防安全,这些都关乎最基本的照顾品质要求),但因为他们提供的服务是“有效的”所以也没有关系?

回到文章开头所谈的,这些“成效”可能是多方牺牲跟节约之下换来的,若委托单位要的只是这样的标准,那叫其他上百个竭力追求责信与服务品质的机构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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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司法在安置业务上有其难处,而安置机构收小孩也没有比较轻松,但因为这些难处而放任或妥协,是不是太过本末倒置?

我认为以上所述并非单一机构的困境,台湾的儿少机构长期都面临着这些或大或小的问题,我相当期待结构能有一些松动。我们需要更多样、细致、因应不同类别需求的照顾机构,需要更扎实而完整的专业训练,需要更高的照顾人力比,需要调整委托与补助费用。现在所有机构都为了孩子们在苦撑,这几年内,已经有许多机构因经营困境、意外事件而陆续停业、解散。而当机构一一熄灯之后,还有谁能为这些孩子们在夜里点上一盏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