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妇女基金会推动“only YES means YES 没有同意 就是性侵”观念,提倡“性的积极同意权”,性行为应在双方尊重与同意的情况发生。

从妨害风化到妨害性自主

性侵害,对于许多受害者来说,是一生难以抹灭的伤痛。30 多年前,被害人必须誓死抵抗、捍卫贞操,才可能被认为遭遇强暴,当时的案件被放在妨害风化中处理,许多被害者担心案件曝光召来异样眼光,默默隐忍一切伤害。现代妇女基金会于是在民国 88 年修订“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将强暴改为“妨害性自主”,至此只要是违反被害者意愿的性行为,就可能被认定是性侵害,不再需要到被害者“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行为,这也启动台湾第一波性侵害观念的改革。

“妨害性自主”概念推动了将近 20 年,相关的预防宣导以“我的身体我作主”、“No means No 说不就是不”作为诉求,代表着任何人有权利拒绝不愉快的性要求、有说不的权利。然而性侵害发生的当下,恐惧、惊吓、脑袋一片空白,甚或失去意识,许多被害人可能连说不的能力都没有,就遭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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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有大声说不,就表示你是同意的吧!”性侵害的案件仍然层出不穷,指责被害人的二度伤害却不减反增,社会仍然将预防性侵害发生的责任,归咎于被害者,却忽略任何人都有责任确保性行为发生在对方自愿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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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翻转:从妨害性自主到取得性同意

目前身体性自主权的概念虽然被社会广泛认识,但对于他人身体、性意愿的尊重却没有真正被民众接纳。于是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实行 20 周年之际,现代妇女基金会提出了“only YES means YES 没有同意 就是性侵”的观念,期待再度翻转社会对于性侵害的认知,让加害者为性侵害事件负起责任,强调性主动的一方有责任要确认对方在“完全清醒”的状态下“同意”性行为,也就是任何性行为都应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础上。

对于性主动者而言,有责任取得对方清楚的同意;若不确定时就要发问,以确保获得对方的同意。受邀的另一方有权利行使自己的“性同意权”,只要没有积极同意性行为,或表示不确定,或是无法表达时,都不等同于愿意发生性行为。任何人不应该用“没有说不就等于愿意”的模糊态度侵犯他人,因此性主动者贸然发动强势的性行为,都可能造成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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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only YES means YES 也鼓励双方“沟通透明化”,避免“性同意”成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的争议点,也能减低对性行为双方造成伤害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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