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颖孟写性与性教育,把性回归身体权,清楚地表达自己意愿以及学习尊重他人感受,才能有效做到性教育、情感教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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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颖孟

为什么大家总是预设女性没有说“不”前,就是“要”?我如果没有表示意见,就是代表我有意愿性交?

最近有些人会主张说要加重强制性交的刑责。但其实在真正形成判决前,受害者会遇到几个难题。

1. 去医院、警局,不少人都有遇到警察不友善的经验。

2. 证据搜集不易。

台湾 70% 是熟人性侵,性侵又通常发生在密室。除非有伤痕、意识不清、或法定权势关系(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否则难以证明你被强迫。

3. 法庭中你会面临不断的质疑,问题可能会纠结在你是不是有积极的拒绝行为。

4. 法庭外会有很多人质疑你为什么不会保护自己、一定也是你自己爱玩、你想仙人跳吧⋯⋯各种。

这导致很多女性会觉得自己根本没有胜算,也不想造成二度伤害,所以不揭露。刑罚再重,加害者也是有恃无恐,就是吃定你不敢讲。其实这跟霸凌有 87 分像,很多被霸凌者也是处于师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不敢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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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是一场根本不会被告发的犯罪,那就算极刑,还是会有人做的。BBC 曾报导:“在 2012 年德里的一名女学生被轮奸死亡后,印度修改了有关强奸的法律,使其更严厉,甚至对极其残暴的罪犯可以实施死刑。然而,这似乎并没有起到遏止作用,印度全国每年都有更多的暴力强奸案件发生。”

目前跟性侵有关的刑责在 3 到 10 年,权势性交则是 6 个月到 5 年。除了权势性交可以将刑度调整一致为 3 到 10 年外,还有什么可以改的吗?

由于 90% 性侵案例都是女性,以下先以女性角度来谈。

首先我们要回到最初的问题:社会总是预设女性没有说“不”前,就是“要”,但女性不是等着随时被干的阴道。如果你的钱包财产在你眼前被干走,大家都说你没有说不就是愿意被偷,这对吗?如果你没有同意就被大手术,大家说你没有说不就是可以,这对吗?极端一点,如果你没有同意就被自杀,大家说你自愿的,这样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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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会预设一个人的财产权、身体权、生命权等等,不会生来就应该被他人取用,而是只要没有同意前都是犯罪,但女性的性就不是如此。

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别?各位可以把女性的性当作男方的财产来看,一切就说的通了。没人的硬币在路上,大家都可以捡,有主人的硬币你拿了,就是偷。硬币没有自主权,出生以来就是要被拿的。这是传统父系文化在法律上的展现。(详见 Gayle Rubin〈交易女人The Traffic in W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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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把性回归身体权范畴,重新命题应该是:没有说“要”前,就是“不”,也就是要有意识清楚的积极的同意。加拿大便是如此,没有“默示同意”、“恐惧同意”、“预先同意”,且任何时候都可以中断拒绝。

这样孩子从小便会被教育要能知悉对方的明确意愿,并且每人都要学会表达自己的性意愿。我们台湾总是喜欢迷信速成公式,才会有看 DVD  就是可以推倒,单独约会就是约炮的迷思,女性不愿意臣服这项规则,还会被骂没有社会化。然而,这完全是教育懒惰于培养孩子沟通和感受能力的结果。

过去法界也对此有所讨论,整体来说,若能废弃以加害者强迫与否的判断标准,重新以受害者的角度思考。这会是比较符合受害者尤其女性真实处境有关性侵的刑法观点。

除此之外,大家要注意,法律只能治标,根本之道还是在于改善把性视为禁忌和教条的窒息社会文化。因此,最好的方式,还是要从性教育、情感教育、性平教育做起,并且,越早越好,孩子才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去预防、自救和求救。